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公告
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公告
(略) 2座大中型水库(沐浴水库、小平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经按照《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 (略)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1.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2.设计兴利水位线以 (略) ;
3.大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2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200米;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1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1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50米(若副坝坝高小于5米者,取3-5倍坝高,副坝坝高大于15米者,不小于5倍坝高);
4.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50米。
二、保护范围
1.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 (略) ;
2.大型水库主坝(包括河槽段、阶地段及坝端,下同)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300米;中型水库主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150米;
3.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三、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略) 2座大中型水库(沐浴水库、小平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经按照《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 (略)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1.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2.设计兴利水位线以 (略) ;
3.大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2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200米;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1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1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50米(若副坝坝高小于5米者,取3-5倍坝高,副坝坝高大于15米者,不小于5倍坝高);
4.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50米。
二、保护范围
1.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 (略) ;
2.大型水库主坝(包括河槽段、阶地段及坝端,下同)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300米;中型水库主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150米;
3.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三、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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