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22号
(略) (略) 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广朝府复决字〔2024〕22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 (略) (略) (略) ,住所地 (略) (略) 朝天镇稼轩街清风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局党组书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5月20日作出的《 (略) 罚决定书》(广朝交罚〔2024〕**号)不服,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机关现场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略) (略)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广朝复补字〔2024〕22号)并于8月29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申请人于8月29日提交了补正材料:邮政快递进度详情打印件(该快件于2024年8月 (略) (略) 发出,8月11日在宁强县广 (略) ,因收件人未接听电话,后退回寄件人),经核实该邮件寄送资料为被申请人制发的履行案 (略) 罚决定《催告书》,不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 (略) 罚决定书。
本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补正资料,没有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证据,也没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相关证据。经向被申请人核实,2024年4月19日,申请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接受电子送达方式及邮寄地址,邮寄地址为陕西省宁强县安乐河镇某村一组,手机号码为182点击查看>>。202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 (略) 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邮政快递将该《 (略) 罚决定书》邮寄申请人,邮寄单号122点击查看>>*,邮寄地址为 (略) 宁强县安乐河镇某村一组,收件人为杨某某,收件人联系电话为182点击查看>>,该邮件于5月22日到达宁强县广 (略) ,于5月23日8时50分开始派送,于11时04分派送至某村自提点并待取件,于7月12日15时45分被签收。2024年5月20日下午15时30分,被申请人通过微信将该《 (略) 罚决定书》发送至申请人手机微信。2024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催告书》(广朝交催〔2024〕**号),催告申请人履行广朝交罚〔2024〕**号《 (略) 罚决定书》内容,并于8月1日通过邮政快递将《催告书》邮寄给申请人,8月11日,因收件人(本案申请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邮件进入退回流程。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勾选的送达方式,通过邮寄、微信向申请人送达告知其作出 (略) 罚决定,已履行了法定送达义务,申请人已于5月20日知晓案 (略) 罚决定及相关救济途径。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提出的法定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4日
(略) (略) 人民政府
(略) (略) 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广朝府复决字〔2024〕22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 (略) (略) (略) ,住所地 (略) (略) 朝天镇稼轩街清风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局党组书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5月20日作出的《 (略) 罚决定书》(广朝交罚〔2024〕**号)不服,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机关现场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略) (略)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广朝复补字〔2024〕22号)并于8月29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申请人于8月29日提交了补正材料:邮政快递进度详情打印件(该快件于2024年8月 (略) (略) 发出,8月11日在宁强县广 (略) ,因收件人未接听电话,后退回寄件人),经核实该邮件寄送资料为被申请人制发的履行案 (略) 罚决定《催告书》,不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 (略) 罚决定书。
本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补正资料,没有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证据,也没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相关证据。经向被申请人核实,2024年4月19日,申请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接受电子送达方式及邮寄地址,邮寄地址为陕西省宁强县安乐河镇某村一组,手机号码为182点击查看>>。202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 (略) 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邮政快递将该《 (略) 罚决定书》邮寄申请人,邮寄单号122点击查看>>*,邮寄地址为 (略) 宁强县安乐河镇某村一组,收件人为杨某某,收件人联系电话为182点击查看>>,该邮件于5月22日到达宁强县广 (略) ,于5月23日8时50分开始派送,于11时04分派送至某村自提点并待取件,于7月12日15时45分被签收。2024年5月20日下午15时30分,被申请人通过微信将该《 (略) 罚决定书》发送至申请人手机微信。2024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催告书》(广朝交催〔2024〕**号),催告申请人履行广朝交罚〔2024〕**号《 (略) 罚决定书》内容,并于8月1日通过邮政快递将《催告书》邮寄给申请人,8月11日,因收件人(本案申请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邮件进入退回流程。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勾选的送达方式,通过邮寄、微信向申请人送达告知其作出 (略) 罚决定,已履行了法定送达义务,申请人已于5月20日知晓案 (略) 罚决定及相关救济途径。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提出的法定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4日
(略) (略)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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