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张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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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张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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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张丽平因保管不善,将蓼字第*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丽平

2024年12月24日

标签: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信息来源: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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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张丽平因保管不善,将蓼字第*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丽平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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