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新机场北部片区水系整治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新机场北部片区水系整治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实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厦门新机场 (略) 水系整治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 (略) 测绘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嶝街道北门、嶝崎、东埕、蟳窟、 (略) 。
  (二)征收目的:本征收用地用于厦门新机场 (略) 水系整治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公园绿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防护绿地、(略)地水域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情形。
  (三)土地现状:本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面积25.2051公顷,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人为村(居)集体,仍由村(居)集体经营、管理。其中涉及征收大嶝街道 (略) 水浇地0.2192公顷,旱地0.7262公顷,其他农用地0.435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58公顷;大嶝街道 (略) 旱地0.7747公顷,林地0.53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274公顷;大嶝街道 (略) 旱地0.904公顷,林地0.0768公顷,草地0.473公顷,其他农用地0.38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422公顷;大嶝街道 (略) 水浇地0.0475公顷,旱地1.5299公顷,林地1.0035公顷,草地0.1577公顷,其他农用地4.22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5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549公顷;大嶝街道 (略) 水浇地2.106公顷,旱地2.7891公顷,林地1.1653公顷,草地0.947公顷,其他农用地5.92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50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153公顷。
  (四)补偿标准、社会保障
  1.征地包干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156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略) 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等费用。其中劳力安置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补偿费已核定在“区片综合地价”的安置补助费中,不再另行安排劳力补助。地上附着物超包干的部分,实施据实清点补偿。
  本项目需征收土地均为集体所有,未承包到户,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2.社会保障
  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 (略) 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按规定缴费,享受相应补助及待遇。
  二、公示期限
  自2024年12月17日起,公示期限三十日。
  三、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四、签约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五、评估时点
  项目征收过程中若涉及评估的,评估时点为2024年11月19日。
  六、禁止事项
  自本项目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安置。
  七、补偿登记
  本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大嶝街 (略) 办理补偿登记。
  八、签订协议
  本项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大嶝街 (略)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公告发布前若已先行配合并签订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仍然有效,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九、用地单位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9号地产大厦15层,联系人:陈宝全,联系电话:(略)。
  十、征地单位
   (略) (略) 人民政府,地址: (略) (略) (略) 2005号。
  十一、组织实施单位
   (略) (略) 大嶝街 (略) ,地址: (略) (略) 大嶝街道 (略) (略) 1号,联系电话:(略)。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附图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厦门新机场 (略) 水系整治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 (略) 测绘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嶝街道北门、嶝崎、东埕、蟳窟、 (略) 。
  (二)征收目的:本征收用地用于厦门新机场 (略) 水系整治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公园绿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防护绿地、(略)地水域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情形。
  (三)土地现状:本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面积25.2051公顷,未承包到户,土地使用人为村(居)集体,仍由村(居)集体经营、管理。其中涉及征收大嶝街道 (略) 水浇地0.2192公顷,旱地0.7262公顷,其他农用地0.435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58公顷;大嶝街道 (略) 旱地0.7747公顷,林地0.53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274公顷;大嶝街道 (略) 旱地0.904公顷,林地0.0768公顷,草地0.473公顷,其他农用地0.38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422公顷;大嶝街道 (略) 水浇地0.0475公顷,旱地1.5299公顷,林地1.0035公顷,草地0.1577公顷,其他农用地4.22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5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549公顷;大嶝街道 (略) 水浇地2.106公顷,旱地2.7891公顷,林地1.1653公顷,草地0.947公顷,其他农用地5.92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50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153公顷。
  (四)补偿标准、社会保障
  1.征地包干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156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略) 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等费用。其中劳力安置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补偿费已核定在“区片综合地价”的安置补助费中,不再另行安排劳力补助。地上附着物超包干的部分,实施据实清点补偿。
  本项目需征收土地均为集体所有,未承包到户,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2.社会保障
  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 (略) 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按规定缴费,享受相应补助及待遇。
  二、公示期限
  自2024年12月17日起,公示期限三十日。
  三、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四、签约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五、评估时点
  项目征收过程中若涉及评估的,评估时点为2024年11月19日。
  六、禁止事项
  自本项目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安置。
  七、补偿登记
  本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大嶝街 (略) 办理补偿登记。
  八、签订协议
  本项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大嶝街 (略)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公告发布前若已先行配合并签订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仍然有效,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九、用地单位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9号地产大厦15层,联系人:陈宝全,联系电话:(略)。
  十、征地单位
   (略) (略) 人民政府,地址: (略) (略) (略) 2005号。
  十一、组织实施单位
   (略) (略) 大嶝街 (略) ,地址: (略) (略) 大嶝街道 (略) (略) 1号,联系电话:(略)。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附图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