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广元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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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广元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招标公告


(略) (略)

关于征求《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确保建设质量,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于2025年1月2日 (略) (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 (略) (略) (略) 一段7 (略) (略) 农田建设管理科,邮编:(略)。

(略) (略)

2024年12月24日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国、省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开展的田(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 (略)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农田地力提升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而实施的新建、改造提升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统一管理体制,统 (略) 、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绿色生态、多元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三带十六片”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储备申报、计划管理、审查批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引导农民群众、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等有序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和管护。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省统筹负责、市县(区)抓落实、社会和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区) (略) 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配合下,牵头组织开展 (略) 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 (略) 负责管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修订)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对县(区)规划进行审查; (略) 项目储备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申报工作; (略) 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复、竣工验收、统计调度、监督评价等工作。 (略) (略) 对接, (略) 级配套资金和开展项目评估、日常监督、竣工验收等所需费用。

第九条 县(区) (略) 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略) 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修订)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储备工作;组织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并编制 (略) (略) 审批,编制年度项目实 (略) (略) 审查汇总;组织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项目监管责任,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组织开展工程设施资产量化、移交和管护。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业主)对高标准农田实施、建设质量、安全等负总责,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乡镇、村组代表、 (略) 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检测检验、评估审查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建立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联动机制。市级专家库专家应涵盖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的所有专业。入库专家应熟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品行端正,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实践经验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参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工作的专家,应做到公平、公正,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专家库应适时调整、补充。

市 (略) 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县(区) (略) 可根据需要组建本级专家库或邀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有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储备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引领、因地制宜、急用先建、缺啥补啥、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原则,实行常态化申报和储备管理制度。

县(区) (略) 依据规划,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和上图入库图斑信息为基准,综合考虑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建立县级项目储备库,按照年度储备工作 (略) (略) 申报。

市 (略) 审核汇总县(区)的申报项目, (略) 级项目储备库;定期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申报,并提出项目实施优先序建议,作为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的重要依据。

储备项 (略) 在粮食生 (略) 、重要农产品生 (略) 和大 (略) ,区域土地权属、地类清晰,地块相对集中,当地群众积极支持。建成后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自 (略) (地)、退 (略) ,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 (略) (略) 。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县(区) (略) 应在县(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 (略) 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前谋划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按程序逐级入库;要定期分析研判,对项目库及时更新。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县(区) (略)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结合项目储备库,牵头组织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实施方案应由具有勘察设计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设计技术细则(试行)》,根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配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应深 (略) 调查农田基础设施现状、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开展实地测绘和勘察,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水源工程、灌排系统、 (略) 、生产方式等制约因素情况,科 (略) 田、土、水、路等工程措施。

第十六条 编制实施方案应依据《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等。实施方案包括报告文本、设计图、概(预)算书等资料,并达到施工设计深度。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地)块整治,主要包括田(地)型调整、田(地)坎修筑工程、耕层地力保持工程等。

(二)灌溉与排水,主要包 (略) 内或主要 (略) 服务的田间灌排渠(管)道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和整治,以及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 (略) ,主要包括田间道( (略) )、 (略) 、农机下田通道以及错车道、末端掉头点等配套工程。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 (略) 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六)农田地力提升,主要包括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

(七)其他工程,主要包括田间监测等相关工程。

第十八条 县(区) (略) 应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前,积极与本级财政部门衔接、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告,明确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来源。

第十九条 县(区) (略) 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县级评审。评审通过后,经县(区)人民政府 (略) (略) 审批。

市 (略) 收到县(区)审批请示后, (略) 机关纪委监督下,从《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中随机抽选5名专家,组织开展实施方案评审,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必要时邀请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专家监督、参与评审,评审结果由专家签字确认。市 (略) 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施方案评审。

经专家评审可行 (略) (略) (略) 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 (略)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及时批复;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及时批复。

第二十条 县(区) (略) 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 (略) (略) 。市 (略) 对县(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复核,汇总形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一条 县(区) (略) 应加强部门协同,采取有效举措,优化建设程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各项前期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如需变动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区) (略) 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三条 县(区) (略) 要督促项目法人(业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项目施工、监理、检测检验、验收、审计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以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严格执行《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设计技术细则(试行)》《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技术细则(试行)》。

县(区) (略) 要加强对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质量(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安全进行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建设质量检测,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第二十七条 县(区) (略) 应严格控制项目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 (略) 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确需调整实施方案有关内容时,需在项目法人(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略) 代表(包括项目乡镇、村组代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五方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设计单位出具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不得减少建设任务、降低建设标准和延迟竣工时间,严禁先实施后报批。调整批复权限按累计涉及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含)以下的,由县(区) (略) 审核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 (略) 备案;按累计涉及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以上的,由县(区) (略) 审核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 (略) 审批。同时应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且调整方案累计涉及财政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报市 (略) 审批实施方案调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方案调整的请示文件;

(二)项目法人(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略) 代表(包括项目乡镇、村组代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等五方形成一致意见书和论证材料;

(三)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设计变更方案;

(四)调整前施工设计图、调整后施工设计图;

(五)项目方案调整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由于重大规划调整、上级重大项目施工占地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需要调整部 (略) 范围时,由县(区) (略) 提出申请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 (略) (略) 、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由市 (略) 审批调整方案。

第二十九条 需要终止的项目,由县(区) (略) 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经县(区)人民政 (略) (略) 复核。情况属实的,市 (略) 出具复核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第三十条 县(区) (略) 可 (略) 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模式试点探索,总结经验并推广。支持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等自主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先建后补”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对项目业主的财政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业主单位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自筹资金先行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经县(区) (略) 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可拨付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资金;经市 (略) 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财政补助资金。

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项目需由县(区) (略) 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业主)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隐蔽工程、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验收,发现问题应组织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同时邀请项目乡镇、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受益主体代表现场监督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工且阶段性验收合格后,县(区) (略) 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建单位、项目乡镇、村组和群众代表等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全面查验所有工程和设备的完成情况,包括工程量、工程质量、试运行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法人(业主)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县(区) (略) 向市 (略) 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意见、有资质审计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出具的工程结算(决算)审计(审核)报告,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需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前期工作、招投标、政府采购、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并完成文件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 (略) 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6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 (略) 核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区) (略) 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项目法人(业主)开展限期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区) (略) (略) 设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和标志,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开展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市 (略) 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将验收结果及时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七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 (略) 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实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依托全国农田 (略) 、农业农 (略) 等,开展年度实施计划备案、项目调度、项目验收、上图入库、统计调查等工作。

县(区) (略) 负责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数据采集与填报;市 (略) 按照系统权限,负责做好审核与汇总上报。

第三十七条 按照申报、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在全国农田 (略) 开展上图工作。县(区) (略) 在申报阶段上报项目矢量数据,经市 (略) 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在竣工和验收阶段需修改上图入库信息的,经市 (略) 审核、省农业农村厅复核后,按照申报阶段流程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可探索利用信息技术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数字化管理。

第八章 管护利用

第三十九条 县(区) (略) 制定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指导。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经费、人员,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建立政府引导、行业部门监管,村级组织、受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专业管理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共同参与的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和体系。

第四十一条项目施工单位在项目验收后,向项目法人(业主)出具质量保证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范围和内容、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中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区) (略) 应及时向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办理资产交付。要按照股权量化改革有关要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组集体和农民的股权,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十三条 县(区) (略) 应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到乡镇和村。有耕地流转主体的,由管护主体委托流转主体管护,双方签订协议,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县(区)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鼓励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落实管护资金,可在国、省、市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建管一体化保险服务、购买第三方服务、委托专业化 (略) 场化管护模式。

第四十五条 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第四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成后,管护主体应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已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采取用地与养地结合措施,保证在使用期内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 (略)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县(区) (略) 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防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县(区) (略) 应建立主管部门、业主、监理、施工、基层组织、农民代表等高标准农田建设共管机制,鼓励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全程参与项目设计、建设、监督、管护,构建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略) 。

第五十条 市、县(区) (略) 应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市 (略) 每年对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县(区) (略) 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正确履职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者按照相关规定和合 (略) 理,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 (略) 理。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 (略)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终止项目实施,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 (略) 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 (略) 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确保项目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为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等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县(区) (略) 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市 (略) 备案。

第五十六条 (略) (略) 负责解释,上级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略) (略)

关于征求《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确保建设质量,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于2025年1月2日 (略) (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 (略) (略) (略) 一段7 (略) (略) 农田建设管理科,邮编:(略)。

(略) (略)

2024年12月24日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国、省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开展的田(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 (略)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农田地力提升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而实施的新建、改造提升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统一管理体制,统 (略) 、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绿色生态、多元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三带十六片”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储备申报、计划管理、审查批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引导农民群众、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等有序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和管护。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省统筹负责、市县(区)抓落实、社会和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区) (略) 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配合下,牵头组织开展 (略) 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 (略) 负责管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修订)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对县(区)规划进行审查; (略) 项目储备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申报工作; (略) 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复、竣工验收、统计调度、监督评价等工作。 (略) (略) 对接, (略) 级配套资金和开展项目评估、日常监督、竣工验收等所需费用。

第九条 县(区) (略) 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略) 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修订)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储备工作;组织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并编制 (略) (略) 审批,编制年度项目实 (略) (略) 审查汇总;组织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项目监管责任,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组织开展工程设施资产量化、移交和管护。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业主)对高标准农田实施、建设质量、安全等负总责,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乡镇、村组代表、 (略) 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检测检验、评估审查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建立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联动机制。市级专家库专家应涵盖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的所有专业。入库专家应熟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品行端正,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实践经验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参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工作的专家,应做到公平、公正,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专家库应适时调整、补充。

市 (略) 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县(区) (略) 可根据需要组建本级专家库或邀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有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储备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引领、因地制宜、急用先建、缺啥补啥、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原则,实行常态化申报和储备管理制度。

县(区) (略) 依据规划,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和上图入库图斑信息为基准,综合考虑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建立县级项目储备库,按照年度储备工作 (略) (略) 申报。

市 (略) 审核汇总县(区)的申报项目, (略) 级项目储备库;定期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申报,并提出项目实施优先序建议,作为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的重要依据。

储备项 (略) 在粮食生 (略) 、重要农产品生 (略) 和大 (略) ,区域土地权属、地类清晰,地块相对集中,当地群众积极支持。建成后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自 (略) (地)、退 (略) ,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 (略) (略) 。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县(区) (略) 应在县(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 (略) 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前谋划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按程序逐级入库;要定期分析研判,对项目库及时更新。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县(区) (略)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结合项目储备库,牵头组织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实施方案应由具有勘察设计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设计技术细则(试行)》,根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配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应深 (略) 调查农田基础设施现状、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开展实地测绘和勘察,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水源工程、灌排系统、 (略) 、生产方式等制约因素情况,科 (略) 田、土、水、路等工程措施。

第十六条 编制实施方案应依据《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等。实施方案包括报告文本、设计图、概(预)算书等资料,并达到施工设计深度。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地)块整治,主要包括田(地)型调整、田(地)坎修筑工程、耕层地力保持工程等。

(二)灌溉与排水,主要包 (略) 内或主要 (略) 服务的田间灌排渠(管)道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和整治,以及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 (略) ,主要包括田间道( (略) )、 (略) 、农机下田通道以及错车道、末端掉头点等配套工程。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 (略) 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六)农田地力提升,主要包括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

(七)其他工程,主要包括田间监测等相关工程。

第十八条 县(区) (略) 应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前,积极与本级财政部门衔接、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告,明确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来源。

第十九条 县(区) (略) 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县级评审。评审通过后,经县(区)人民政府 (略) (略) 审批。

市 (略) 收到县(区)审批请示后, (略) 机关纪委监督下,从《 (略) 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中随机抽选5名专家,组织开展实施方案评审,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必要时邀请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专家监督、参与评审,评审结果由专家签字确认。市 (略) 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施方案评审。

经专家评审可行 (略) (略) (略) 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 (略)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及时批复;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及时批复。

第二十条 县(区) (略) 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 (略) (略) 。市 (略) 对县(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复核,汇总形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一条 县(区) (略) 应加强部门协同,采取有效举措,优化建设程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各项前期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如需变动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区) (略) 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三条 县(区) (略) 要督促项目法人(业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项目施工、监理、检测检验、验收、审计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以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严格执行《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设计技术细则(试行)》《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技术细则(试行)》。

县(区) (略) 要加强对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质量(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安全进行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建设质量检测,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第二十七条 县(区) (略) 应严格控制项目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 (略) 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确需调整实施方案有关内容时,需在项目法人(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略) 代表(包括项目乡镇、村组代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五方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设计单位出具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不得减少建设任务、降低建设标准和延迟竣工时间,严禁先实施后报批。调整批复权限按累计涉及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含)以下的,由县(区) (略) 审核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 (略) 备案;按累计涉及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以上的,由县(区) (略) 审核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 (略) 审批。同时应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且调整方案累计涉及财政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报市 (略) 审批实施方案调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方案调整的请示文件;

(二)项目法人(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略) 代表(包括项目乡镇、村组代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等五方形成一致意见书和论证材料;

(三)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设计变更方案;

(四)调整前施工设计图、调整后施工设计图;

(五)项目方案调整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由于重大规划调整、上级重大项目施工占地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需要调整部 (略) 范围时,由县(区) (略) 提出申请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 (略) (略) 、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由市 (略) 审批调整方案。

第二十九条 需要终止的项目,由县(区) (略) 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经县(区)人民政 (略) (略) 复核。情况属实的,市 (略) 出具复核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第三十条 县(区) (略) 可 (略) 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模式试点探索,总结经验并推广。支持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等自主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先建后补”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对项目业主的财政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业主单位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自筹资金先行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经县(区) (略) 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可拨付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资金;经市 (略) 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财政补助资金。

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项目需由县(区) (略) 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业主)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隐蔽工程、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验收,发现问题应组织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同时邀请项目乡镇、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受益主体代表现场监督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工且阶段性验收合格后,县(区) (略) 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建单位、项目乡镇、村组和群众代表等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全面查验所有工程和设备的完成情况,包括工程量、工程质量、试运行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法人(业主)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县(区) (略) 向市 (略) 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意见、有资质审计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出具的工程结算(决算)审计(审核)报告,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需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前期工作、招投标、政府采购、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并完成文件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 (略) 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6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 (略) 核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区) (略) 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项目法人(业主)开展限期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区) (略) (略) 设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和标志,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开展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市 (略) 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将验收结果及时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七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 (略) 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实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依托全国农田 (略) 、农业农 (略) 等,开展年度实施计划备案、项目调度、项目验收、上图入库、统计调查等工作。

县(区) (略) 负责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数据采集与填报;市 (略) 按照系统权限,负责做好审核与汇总上报。

第三十七条 按照申报、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在全国农田 (略) 开展上图工作。县(区) (略) 在申报阶段上报项目矢量数据,经市 (略) 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在竣工和验收阶段需修改上图入库信息的,经市 (略) 审核、省农业农村厅复核后,按照申报阶段流程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可探索利用信息技术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数字化管理。

第八章 管护利用

第三十九条 县(区) (略) 制定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指导。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经费、人员,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建立政府引导、行业部门监管,村级组织、受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专业管理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共同参与的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和体系。

第四十一条项目施工单位在项目验收后,向项目法人(业主)出具质量保证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范围和内容、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中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区) (略) 应及时向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办理资产交付。要按照股权量化改革有关要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组集体和农民的股权,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十三条 县(区) (略) 应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到乡镇和村。有耕地流转主体的,由管护主体委托流转主体管护,双方签订协议,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县(区)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鼓励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落实管护资金,可在国、省、市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建管一体化保险服务、购买第三方服务、委托专业化 (略) 场化管护模式。

第四十五条 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第四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成后,管护主体应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已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采取用地与养地结合措施,保证在使用期内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 (略)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县(区) (略) 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防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县(区) (略) 应建立主管部门、业主、监理、施工、基层组织、农民代表等高标准农田建设共管机制,鼓励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全程参与项目设计、建设、监督、管护,构建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略) 。

第五十条 市、县(区) (略) 应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市 (略) 每年对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县(区) (略) 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正确履职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者按照相关规定和合 (略) 理,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 (略) 理。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 (略)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终止项目实施,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 (略) 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 (略) 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确保项目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为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等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县(区) (略) 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市 (略) 备案。

第五十六条 (略) (略) 负责解释,上级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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