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福建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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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福建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 (略) ,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供应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福建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4〕105号)文件精神, (略) 落实福建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采购周期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福医大 (略) )、驻泉军队医疗机构和参与填报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

  本次执行福建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确定的119个品种,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

  中选结果于2024年12月27日在福 (略) 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http://**#/Index)挂网执行。2025年1月1日起,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 (略) 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四)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福建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相关品种纳入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按要求执行国家带量采购结果。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约定采购量

  各产品约定采购量按申报企业与医疗机构双向选择确认的采购需求量确定。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同组采购总量的60%,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 (略) 价不超过中选价格的其它同组药品,可不受采购比例限制。

  (二)组织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 (略) 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12月20日-12月25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 (略) 径∶ (略) 页链接→登入系统后→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进行合同签署。

  2.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12 月 26 日-12月30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 (略) (略) 径∶ (略) 页链接→登入系统后→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三)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纳入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按照是否中选、竞价分组及医保属性分类制定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标准。

  1.中选产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2.医保目录内药品按下列规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后若非竞争组药品支付标准低于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支付标准,则以竞争组药品支付标准为托底且不超过自身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非竞争组药品的支付标准。

  (1)非 (略) 产品(对应集采A组)

  中选产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的9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其中中选产品为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的7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以同组中选产品支付标准托底,对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产品支付标准的,以自身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2) (略) 产品(对应集采B组)

  同通用名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均以不超过中选价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3) (略) 集采同通用名产品

  医保支付标准按不超过同通用名所有中选产品的最低支付标准确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支付标准的,以自身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四)确保货款结算

  各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通过省招采子系统采购药品,药品货款实行医保统一代结算,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配送企业支付上一月的药品货款。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要求,加强协调联动,推动工作落实。针对各环节中的风险点,及时按照相应防控措 (略) 置应对。加强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备供药品、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采政策落实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好费用结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培训,广泛宣传落实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意义和惠民举措,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做好患者宣传引导、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安全用药指导等医疗服务。

  (三)落实供应保障。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中选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配送企业每日在系统上传中选药品库存量。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福建省 (略) 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及采购文件有 (略) 理。 (略) 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同类替代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每季度进行通报。

  附件:福建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品种清单

   (略) (略)

  2024年12月19日

,福建, (略) ,泉州

各县(市、区) (略) ,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供应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福建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4〕105号)文件精神, (略) 落实福建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采购周期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福医大 (略) )、驻泉军队医疗机构和参与填报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

  本次执行福建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确定的119个品种,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

  中选结果于2024年12月27日在福 (略) 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http://**#/Index)挂网执行。2025年1月1日起,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 (略) 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四)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福建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相关品种纳入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按要求执行国家带量采购结果。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约定采购量

  各产品约定采购量按申报企业与医疗机构双向选择确认的采购需求量确定。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同组采购总量的60%,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 (略) 价不超过中选价格的其它同组药品,可不受采购比例限制。

  (二)组织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 (略) 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12月20日-12月25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 (略) 径∶ (略) 页链接→登入系统后→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进行合同签署。

  2.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12 月 26 日-12月30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 (略) (略) 径∶ (略) 页链接→登入系统后→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三)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纳入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按照是否中选、竞价分组及医保属性分类制定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标准。

  1.中选产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2.医保目录内药品按下列规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后若非竞争组药品支付标准低于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支付标准,则以竞争组药品支付标准为托底且不超过自身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非竞争组药品的支付标准。

  (1)非 (略) 产品(对应集采A组)

  中选产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的9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其中中选产品为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的7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以同组中选产品支付标准托底,对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产品支付标准的,以自身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2) (略) 产品(对应集采B组)

  同通用名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均以不超过中选价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3) (略) 集采同通用名产品

  医保支付标准按不超过同通用名所有中选产品的最低支付标准确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支付标准的,以自身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四)确保货款结算

  各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通过省招采子系统采购药品,药品货款实行医保统一代结算,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配送企业支付上一月的药品货款。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要求,加强协调联动,推动工作落实。针对各环节中的风险点,及时按照相应防控措 (略) 置应对。加强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备供药品、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采政策落实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好费用结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培训,广泛宣传落实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意义和惠民举措,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做好患者宣传引导、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安全用药指导等医疗服务。

  (三)落实供应保障。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中选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配送企业每日在系统上传中选药品库存量。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福建省 (略) 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及采购文件有 (略) 理。 (略) 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同类替代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每季度进行通报。

  附件:福建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品种清单

   (略) (略)

  2024年12月19日

,福建, (略) ,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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