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数字化集成项目询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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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数字化集成项目询比公告

(略) 苏州分 (略) 数字化集成项目#379 01询比公告

本询比项目为 (略) 苏州分 (略) 数字化集成项目#379 01(项目编号:【2024】JS#号),采购人为 (略) 苏州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中 (略) 。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比响应。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

为满足 (略) 苏州分 (略) 数字化集成项目#379 01的需求,现对本项目所需的集成服务进行公开询比。

1.2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略) 苏州分 (略) 数字化集成项目#379 01采购内容包括本项目所需的集成服务,本项目采购金额预估为#元(不含税),具体详见询比文件。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服务地点

服务期

1

集成服务

详见询比文件

详见询比文件

详见询比文件

详见询比文件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 (略) 理结果,请重 (略) 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 (略) (http://**)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2.1 项目地点: (略) (采购人指定地点)。

1.2.2质量要求:合格,满足采购人技术规范书及国家相关行业规范。

1.2.3交付期: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建设并交付使用。

1.2.4服务期:本项目的服务期为1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且该期间由成交供应商提供视频监控集成服务及免费维护。

1.2.5其他。

1.3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1.4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本项目最高响应限价为#元(不含税),供应商响应报价(含税)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供应商须承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供应商因单位性质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说明相关原因并承诺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

2.1.3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1.4 业绩要求:自2021年12月01日至今(不包含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所签订的合同),具备1个类似集成服务项目业绩。

2.2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12月0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2月01日起) (略) 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 (略) ”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2月01日起) (略) 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 (略) ”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或 (略)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 (略) 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 (略) 理措施的;

(17)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2.2.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2.3响应产品所涉知识产权应保证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侵害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函》。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询比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4年12月26日00:00:00(北京时间,下同)至2024年12月30日24:00:00。

4.2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的潜在供应商,请通过电子邮件将以下资料及信息发送至:*@*q.com,文件获取时须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包括:

(1)获取单位名称、项目编号、应答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加盖公章的法人代表证明或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函(格式自拟)。

以上资料及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于当日发送至获取单位联系人的电子邮箱,获取单位必须回复邮件确认收到,确认询比文件获取。

4.3获取本询比文件不收取费用。

5.响应文件的提交

5.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响应截止时间):2025年1月3日13时00分00秒。

5.2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略) (略) 999号非矿大厦二楼裙205室。

5.3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本次响应文件开启将于上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邀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外籍人士须携带护照原件))准时参加。

5.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不予接收响应文件:

5.4.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4.2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询比文件的;

5.4.3询比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6.供应商注册

供应商须在获取询比文件后5日内,通过(http://** )完成供应商注册。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比公告在(http://**)、中国 (略) (http://**)

8.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8.1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略) 苏州分公司

地 址: (略) (略) (略) 1036号

采购代理机构:中 (略)

地 址: (略) (略) 999号非矿大厦2楼裙203室

邮 编:#

联 系 人:吴硕;许振泉;

电 话:#;#;

8.2异议接收方式

异议接收邮箱:*@*89.cn

采购人: (略) 苏州分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中 (略)

2024 年 12 月25日


查看附件或报名来源:http://**
,苏州

(略) 苏州分 (略) 数字化集成项目#379 01询比公告

本询比项目为 (略) 苏州分 (略) 数字化集成项目#379 01(项目编号:【2024】JS#号),采购人为 (略) 苏州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中 (略) 。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比响应。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

为满足 (略) 苏州分 (略) 数字化集成项目#379 01的需求,现对本项目所需的集成服务进行公开询比。

1.2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略) 苏州分 (略) 数字化集成项目#379 01采购内容包括本项目所需的集成服务,本项目采购金额预估为#元(不含税),具体详见询比文件。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服务地点

服务期

1

集成服务

详见询比文件

详见询比文件

详见询比文件

详见询比文件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 (略) 理结果,请重 (略) 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 (略) (http://**)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2.1 项目地点: (略) (采购人指定地点)。

1.2.2质量要求:合格,满足采购人技术规范书及国家相关行业规范。

1.2.3交付期: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建设并交付使用。

1.2.4服务期:本项目的服务期为1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且该期间由成交供应商提供视频监控集成服务及免费维护。

1.2.5其他。

1.3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1.4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本项目最高响应限价为#元(不含税),供应商响应报价(含税)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供应商须承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供应商因单位性质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说明相关原因并承诺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

2.1.3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1.4 业绩要求:自2021年12月01日至今(不包含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所签订的合同),具备1个类似集成服务项目业绩。

2.2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12月0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2月01日起) (略) 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 (略) ”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2月01日起) (略) 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 (略) ”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或 (略)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 (略) 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 (略) 理措施的;

(17)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2.2.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2.3响应产品所涉知识产权应保证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侵害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函》。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询比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4年12月26日00:00:00(北京时间,下同)至2024年12月30日24:00:00。

4.2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的潜在供应商,请通过电子邮件将以下资料及信息发送至:*@*q.com,文件获取时须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包括:

(1)获取单位名称、项目编号、应答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加盖公章的法人代表证明或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函(格式自拟)。

以上资料及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于当日发送至获取单位联系人的电子邮箱,获取单位必须回复邮件确认收到,确认询比文件获取。

4.3获取本询比文件不收取费用。

5.响应文件的提交

5.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即响应截止时间):2025年1月3日13时00分00秒。

5.2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略) (略) 999号非矿大厦二楼裙205室。

5.3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本次响应文件开启将于上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邀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外籍人士须携带护照原件))准时参加。

5.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不予接收响应文件:

5.4.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4.2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询比文件的;

5.4.3询比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6.供应商注册

供应商须在获取询比文件后5日内,通过(http://** )完成供应商注册。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比公告在(http://**)、中国 (略) (http://**)

8.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8.1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略) 苏州分公司

地 址: (略) (略) (略) 1036号

采购代理机构:中 (略)

地 址: (略) (略) 999号非矿大厦2楼裙203室

邮 编:#

联 系 人:吴硕;许振泉;

电 话:#;#;

8.2异议接收方式

异议接收邮箱:*@*89.cn

采购人: (略) 苏州分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中 (略)

2024 年 12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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