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疆南部联盟药品集中带量联动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最终版加时间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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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满足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需求,促进药 (略) 场价格体系,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关于做好“南北中”区域联盟采购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发〔2024〕30号)文件精神,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此次采购以价格联动带量的方式开展,现邀请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本次采购项目。
一、采购药品目录
(一)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详见(附件1);
(二)药品分组:本次采购目录所涉及药品按质量层次分为A组和B组。
A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及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B组:A组外的其他药品。
二、采购形式
本次集采主要采用价格联动带量的形式进行,价格联动的药品联动全国各省级及以上集中采购中选/备选价格,确定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根据中选结果选择报量,实行带量采购。
三、采购周期
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一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度约定采购量。
四、申报资格
符合以下申报要求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未提交申报材料,将影响该企业所涉药品在联盟范围内的采购活动。
(一)申报企业资格
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 (略) 许可持有人、 (略) 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本采购文件所称的代理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 (略) 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规定,是指取得我国药品注册证书的境外持有人依法指定,代表其履行法律法规规 (略) 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
(二)申报药品资格
属于新疆南部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目录范围内,并于企业申报截止之日(含)前获得国内有效注 (略) 药品。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药品 (略) 上报名并申报药品基本信息、价格信息、质量类型等相关信息( (略) 址:http://**:9000),价格信息包含企业全 (略) 交易价格(含集采中选价格/备选价)证明材料。
(三)其他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应根据本次采购品种目录中的品种进行申报。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企业可自愿申报其生产的所有相关药品,且企业应确保这些药品都能稳定供应。
2.参与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
3.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申报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文件组织生产。
五、采购执行说明
(一)全疆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与。
(二)采购周期内,各中选企业药品均须按照中选价格统一供应全疆所有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均应足量满足全疆所有参与报量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不得选择性供应。
(三)对于本次价格联动流标药品,联盟各级医保部门按照规定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对其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加强监测和管理。
(四)中选药品,如在全国各省级及以上集采中选 (略) 价格低于本次中选价格时,自其价格生效之日起(以正式公布结果日期计算),须在30日内主动向 (略) (略) 申请价格联动,按新调整价格执行。隐瞒不报,未进行价格联动的,按有 (略) 理。
(五)签订购销协议的相关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协议。
(六)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中选药品,如遇全国省级及以上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与本次采购重复,则按国家、 (略) 相关最新要求执行。
六、信息公告获取方式
本次新疆南部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关公告、信息 (略) (http://**)和新疆南部联盟牵头 (略) 站发布。
七、申报方式
本次新疆南部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有关材料申报、价格填报等工作通过新疆南部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系统(网址:http://**:9000)进行注册报名、申报药品、网上报价、解密等相关工作。
八、采购工作时间及流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企业申报资质
时间:2024年12月25日-2025年1月1日
(二)审核企业申报资质
时间:2025年1月2日
申报药品报价
时间:2025年1月3日10:00-19点整
申报药品解密
时间:2025年1月4日10:00-19点整
专家评标
时间:2025年1月5日- 1月7日
拟中选结果公示
时间:2025年1月8日-1月12日
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报量
时间:2024年1月13日-1月17日
九、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新疆乌鲁木 (略) ( (略) ) (略) 577号1栋6层601室
业务咨询:郭女士 电 话:0991-*
业务咨询:邓女士电 话:0991-*
技术咨询:张先生 电 话:0991-*
药品QQ咨询群:*
第二部分 申报企业须知
一、采购当事人
(一)申报企业资格要求
1.申报企业为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 (略) 许可持有人、 (略) 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
2.申报药品为采购药品目录范围内获得国内有效注 (略) 药品。
3.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申报企业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或在各省份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或 (略) 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不得参加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失信等级已修复的除外。
(二)申报企业需上传的材料
1.申报企业资质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
(2)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药品总代理企业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进口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授权书》(仅进口药品总代理提供)。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
(4)申报企业承诺函(附件3)。
(5)企业其他相关材料。
2.申报药品资质材料
(1)《药品批准文号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批件》证件名称为《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若有《药品注册补充申请批件》,请同时上传,以确保药品资质与实际情况相符;港、澳、 (略) 应提交《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应提交《进口药品注册证》)。
(2)《供应品种清单》盖章扫描件(附件4)。
(3)A组的药品还需提供证明该质量层次相关材料(如原研药、参比制剂、过评药品、视同过评药品),证明材料需在申报信息截止时间前有效,截止日期之后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4)药品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填报价格要求
(1)企业产品申报价格,以采购目录内同品种基础规格作为代表规格进行填报,申报产品与基础规格不相符的,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基础规格后的价格进行填报。
(2)申报企业报价不得高于本企业2024年11月30日前公布的全国各省 (略) (略) 交易价(含集采中选价/备选价)。
(3)企业申报产品有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企业需提供全国各省 (略) (略) 交易价(含集采中选价/备选价)截图,并加盖公章上传至系统中。企业申报产品无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药品,企业需提供不高于本企业全国各省 (略) (略) 交易价截图,并加盖公章上传至系统中。
(4)申报价以人民币填报,单位为“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以最小使用单位为计价单位(指片/粒/袋/支/瓶等)。中选结果以包装为单位四舍五入两位小数,注射剂以单支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5)同企业同药品不同规格的申报价须符合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本次采购所涉药品差比价关系参照现有规则,根据剂型、规格、包装(装量差异按照含量差比价计算),不考虑包装材料差异,不考虑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与小容量注射剂、普通粉针间的差异。
(6)报价为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7)同药品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企业,其同药品报价须一致。不一致的,以申报价最低的为有效申报企业,其价格为有效申报价,其他企业为无效申报企业。
(8)申报企业在公示拟中选结果后如出现医保编码、价格填报,价格换算、质量类型、价格来源等错误,或未按实际情况填写将按 (略) 理。
4.申报材料上传要求
(1)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和填报有关资料,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扫描成PDF格式并每页加 (略) 上进行申报上传。时间截止后,不允许企业对其申报材料再进行补充修改。
(2)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证明材料等,在申报截止日前须仍在有效期内。申报企业的所有申报材料及往来函电一律以中文书写,外文资料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除申报材料中对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有关部门规定的药品剂型规格表示方法。
(3)申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确认,取消其包括中选资格在内的参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活动的一切资格。
二、申报信息提交
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新疆南部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系统,真实、准确、完 (略) 上报价、信息维护,并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未按时提交、信息错误、材料缺失的均视为放弃,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三、申报药品报价规则
(一)申报企业报价不得高于本企业2024年11月30日前公布的全国各省 (略) (略) 交易价(含集采中选价/备选价)。包括各省已公示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但尚未执行的中选价格,近1年无实际销售 (略) 价不统计,且不得高 (略) 近一年实际发生采购的最低价。
(二)企业根据所申报药品质量层次按照A、B分组的规则进行报价。B组药品填报价格不高于A组同品种药品全 (略) 交易价(含集采中选价/备选价)。
(三)根据申报企业有效报价药品在全国省级及以上带量采购项目的中选情况分类确定。
类型一:曾在全国省级及以上集中采购中选的企业,报价按不高于本企业申报药品在全国各省 (略) 中选规格的最低集采中选/备选价。
类型二:未曾在全国省级及以上集中采购中选的企业报价,分以下两种情形:
1. A组或B组内有曾中选价格的,企业申报价格需满足报价规则(一),且不高于本组同品种最低申报价格的1.8倍,也不高于本组同品种在全国各省 (略) 最高集采中选/备选价。
2. A组或B组内无曾中选价格的,企业申报价格需满足报价规则(一),且不高于本组同品种最低申报价格的1.8倍。
四、申报药品报价及解密
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新疆南部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系统进行加密报价,因报价输入有误等报价无效的,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价或报价为零的,视为无效报价,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解密由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对完成申报药品报价的解密;
五、拟中选结果的确定
本次采购采用价格联动的方式确定拟中选企业,可多家中选。企业报价在不高于本企业申报药品在全国各省 (略) (略) 交易价(含集采中选/备选价)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获得拟中选资格。
(一)曾中选药品拟中选规则
属于本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品种, (略) 2+N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和曾在全国各省级及以上集中采购中选且尚在执行期的企业,符合本次报价规则的直接取得拟中选资格,不纳入最多拟中选企业数量。
(二)未曾中选药品拟中选规则
属于本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品种,未曾在全国省级及以上集中采购中选的企业,应按照A、B分组规则进行报价。企业申报的药品规格与采购品种目录中相应品种的基础规格不同时,按差比价规则折算至基础规格后,其申报的价格低于或等于同组内基础规格药品的中选平均价视为拟中选。
企业所申报的品种在同组同规格内,按价格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并根据最多拟中选企业数量的规则来确定入围的拟中选企业。最多拟中选企业数量见下表:
最多拟中选企业数量
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实际申报企业数 | 最多中选企业数 |
1 | 1 |
2 | 2 |
3 | 2 |
4 | 3 |
5 | 3 |
6 | 3 |
7 | 4 |
8 | 5 |
9 | 6 |
10 | 6 |
11 | 7 |
12 | 8 |
13 | 8 |
14 | 9 |
15 | 9 |
≥16 | 10 |
(三)同组内同品种不同企业申报价格出现相同时,按以下规则及顺序确定拟中选资格的优先顺序:
1.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名靠前的优先(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公布的为准)。
2.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
六、公示拟中选结果
拟中选结果在新疆医保服务平(http://**)上进行公示,并接受线下申诉质疑。
(质疑电话:0991-*)
七、中选结果公布
拟中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中选结 (略) (http://**)上进行公布。
八、组织医疗机构报量
中选结果公布后,组织医疗机构进行报量。全疆医疗机构通过新疆维吾 (略) 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址:http://**)开展药品需求量申报工作,医疗机构参考中选药品上年度实际使用量,根据中选药品信息选择企业药品进行报量,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的80%进行申报。为保证数据填报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 (略) 内填报相关数据时,须上传经采购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的授权承诺书。
九、企业确认供应
中选药品企业按医疗机构报量确保供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不保证每家中选企业都有医疗机构选择报量。
十、中选结果执行
医疗机构上报的需求量即为约定采购量,各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三方按中选价格及约定采购量签订采购协议,各方按照采购协议约定执行中选结果。
十一、签订购销协议, (略) 上采购
(一)签订购销协议
中选结果公布后,各中选企业应按照中选药品及其中选价格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协议并严格履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中选药品供应及配送要求
1.供应要求
(1)中选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按照采购协议组织中选药品的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采购需求。
(2)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无法正常供应的企业,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并按规定给予失信评级。
(3)中选企业不得无故停止药品供应,出现特殊原因的应提前2个月向 (略) (略) 报备。
2.配送要求
中选企业应在各地州(市)内选择信誉度好、 (略) 络健全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服务,配送企业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流通追溯体系,配送企业需覆盖地州(市)内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三方协议签订后,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十二、货款结算
三方协议必须如实反映实际供应价格和采购量,医疗机构作为药品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协议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十三、其他
(一)申报企业、配送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违规名单”。
1. (略) 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申报, (略) 场秩序;
3.相互串通申报,排斥其他申报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方或者其他申报企业的合法利益;
4.向采购方、采购机构行贿等手段牟取中选资格;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文献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资格;
6.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销协议;
7.拟中选/中选后放弃拟中选/中选资格;
8.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申报企业、配送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相关企业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配送资格。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满足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需求,促进药 (略) 场价格体系,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关于做好“南北中”区域联盟采购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发〔2024〕30号)文件精神,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此次采购以价格联动带量的方式开展,现邀请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本次采购项目。
一、采购药品目录
(一)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详见(附件1);
(二)药品分组:本次采购目录所涉及药品按质量层次分为A组和B组。
A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及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B组:A组外的其他药品。
二、采购形式
本次集采主要采用价格联动带量的形式进行,价格联动的药品联动全国各省级及以上集中采购中选/备选价格,确定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根据中选结果选择报量,实行带量采购。
三、采购周期
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一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度约定采购量。
四、申报资格
符合以下申报要求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未提交申报材料,将影响该企业所涉药品在联盟范围内的采购活动。
(一)申报企业资格
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 (略) 许可持有人、 (略) 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本采购文件所称的代理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 (略) 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规定,是指取得我国药品注册证书的境外持有人依法指定,代表其履行法律法规规 (略) 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
(二)申报药品资格
属于新疆南部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目录范围内,并于企业申报截止之日(含)前获得国内有效注 (略) 药品。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药品 (略) 上报名并申报药品基本信息、价格信息、质量类型等相关信息( (略) 址:http://**:9000),价格信息包含企业全 (略) 交易价格(含集采中选价格/备选价)证明材料。
(三)其他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应根据本次采购品种目录中的品种进行申报。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企业可自愿申报其生产的所有相关药品,且企业应确保这些药品都能稳定供应。
2.参与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
3.申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申报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文件组织生产。
五、采购执行说明
(一)全疆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与。
(二)采购周期内,各中选企业药品均须按照中选价格统一供应全疆所有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均应足量满足全疆所有参与报量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不得选择性供应。
(三)对于本次价格联动流标药品,联盟各级医保部门按照规定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对其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加强监测和管理。
(四)中选药品,如在全国各省级及以上集采中选 (略) 价格低于本次中选价格时,自其价格生效之日起(以正式公布结果日期计算),须在30日内主动向 (略) (略) 申请价格联动,按新调整价格执行。隐瞒不报,未进行价格联动的,按有 (略) 理。
(五)签订购销协议的相关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协议。
(六)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中选药品,如遇全国省级及以上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与本次采购重复,则按国家、 (略) 相关最新要求执行。
六、信息公告获取方式
本次新疆南部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关公告、信息 (略) (http://**)和新疆南部联盟牵头 (略) 站发布。
七、申报方式
本次新疆南部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有关材料申报、价格填报等工作通过新疆南部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系统(网址:http://**:9000)进行注册报名、申报药品、网上报价、解密等相关工作。
八、采购工作时间及流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企业申报资质
时间:2024年12月25日-2025年1月1日
(二)审核企业申报资质
时间:2025年1月2日
申报药品报价
时间:2025年1月3日10:00-19点整
申报药品解密
时间:2025年1月4日10:00-19点整
专家评标
时间:2025年1月5日- 1月7日
拟中选结果公示
时间:2025年1月8日-1月12日
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报量
时间:2024年1月13日-1月17日
九、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新疆乌鲁木 (略) ( (略) ) (略) 577号1栋6层601室
业务咨询:郭女士 电 话:0991-*
业务咨询:邓女士电 话:0991-*
技术咨询:张先生 电 话: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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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申报企业须知
一、采购当事人
(一)申报企业资格要求
1.申报企业为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 (略) 许可持有人、 (略) 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
2.申报药品为采购药品目录范围内获得国内有效注 (略) 药品。
3.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申报企业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或在各省份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或 (略) 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不得参加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失信等级已修复的除外。
(二)申报企业需上传的材料
1.申报企业资质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
(2)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药品总代理企业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进口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授权书》(仅进口药品总代理提供)。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
(4)申报企业承诺函(附件3)。
(5)企业其他相关材料。
2.申报药品资质材料
(1)《药品批准文号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批件》证件名称为《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若有《药品注册补充申请批件》,请同时上传,以确保药品资质与实际情况相符;港、澳、 (略) 应提交《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应提交《进口药品注册证》)。
(2)《供应品种清单》盖章扫描件(附件4)。
(3)A组的药品还需提供证明该质量层次相关材料(如原研药、参比制剂、过评药品、视同过评药品),证明材料需在申报信息截止时间前有效,截止日期之后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4)药品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填报价格要求
(1)企业产品申报价格,以采购目录内同品种基础规格作为代表规格进行填报,申报产品与基础规格不相符的,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基础规格后的价格进行填报。
(2)申报企业报价不得高于本企业2024年11月30日前公布的全国各省 (略) (略) 交易价(含集采中选价/备选价)。
(3)企业申报产品有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企业需提供全国各省 (略) (略) 交易价(含集采中选价/备选价)截图,并加盖公章上传至系统中。企业申报产品无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药品,企业需提供不高于本企业全国各省 (略) (略) 交易价截图,并加盖公章上传至系统中。
(4)申报价以人民币填报,单位为“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以最小使用单位为计价单位(指片/粒/袋/支/瓶等)。中选结果以包装为单位四舍五入两位小数,注射剂以单支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5)同企业同药品不同规格的申报价须符合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本次采购所涉药品差比价关系参照现有规则,根据剂型、规格、包装(装量差异按照含量差比价计算),不考虑包装材料差异,不考虑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与小容量注射剂、普通粉针间的差异。
(6)报价为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7)同药品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企业,其同药品报价须一致。不一致的,以申报价最低的为有效申报企业,其价格为有效申报价,其他企业为无效申报企业。
(8)申报企业在公示拟中选结果后如出现医保编码、价格填报,价格换算、质量类型、价格来源等错误,或未按实际情况填写将按 (略) 理。
4.申报材料上传要求
(1)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和填报有关资料,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扫描成PDF格式并每页加 (略) 上进行申报上传。时间截止后,不允许企业对其申报材料再进行补充修改。
(2)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证明材料等,在申报截止日前须仍在有效期内。申报企业的所有申报材料及往来函电一律以中文书写,外文资料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除申报材料中对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有关部门规定的药品剂型规格表示方法。
(3)申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确认,取消其包括中选资格在内的参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活动的一切资格。
二、申报信息提交
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新疆南部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系统,真实、准确、完 (略) 上报价、信息维护,并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未按时提交、信息错误、材料缺失的均视为放弃,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三、申报药品报价规则
(一)申报企业报价不得高于本企业2024年11月30日前公布的全国各省 (略) (略) 交易价(含集采中选价/备选价)。包括各省已公示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但尚未执行的中选价格,近1年无实际销售 (略) 价不统计,且不得高 (略) 近一年实际发生采购的最低价。
(二)企业根据所申报药品质量层次按照A、B分组的规则进行报价。B组药品填报价格不高于A组同品种药品全 (略) 交易价(含集采中选价/备选价)。
(三)根据申报企业有效报价药品在全国省级及以上带量采购项目的中选情况分类确定。
类型一:曾在全国省级及以上集中采购中选的企业,报价按不高于本企业申报药品在全国各省 (略) 中选规格的最低集采中选/备选价。
类型二:未曾在全国省级及以上集中采购中选的企业报价,分以下两种情形:
1. A组或B组内有曾中选价格的,企业申报价格需满足报价规则(一),且不高于本组同品种最低申报价格的1.8倍,也不高于本组同品种在全国各省 (略) 最高集采中选/备选价。
2. A组或B组内无曾中选价格的,企业申报价格需满足报价规则(一),且不高于本组同品种最低申报价格的1.8倍。
四、申报药品报价及解密
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新疆南部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系统进行加密报价,因报价输入有误等报价无效的,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价或报价为零的,视为无效报价,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解密由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对完成申报药品报价的解密;
五、拟中选结果的确定
本次采购采用价格联动的方式确定拟中选企业,可多家中选。企业报价在不高于本企业申报药品在全国各省 (略) (略) 交易价(含集采中选/备选价)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获得拟中选资格。
(一)曾中选药品拟中选规则
属于本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品种, (略) 2+N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和曾在全国各省级及以上集中采购中选且尚在执行期的企业,符合本次报价规则的直接取得拟中选资格,不纳入最多拟中选企业数量。
(二)未曾中选药品拟中选规则
属于本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品种,未曾在全国省级及以上集中采购中选的企业,应按照A、B分组规则进行报价。企业申报的药品规格与采购品种目录中相应品种的基础规格不同时,按差比价规则折算至基础规格后,其申报的价格低于或等于同组内基础规格药品的中选平均价视为拟中选。
企业所申报的品种在同组同规格内,按价格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并根据最多拟中选企业数量的规则来确定入围的拟中选企业。最多拟中选企业数量见下表:
最多拟中选企业数量
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实际申报企业数 | 最多中选企业数 |
1 | 1 |
2 | 2 |
3 | 2 |
4 | 3 |
5 | 3 |
6 | 3 |
7 | 4 |
8 | 5 |
9 | 6 |
10 | 6 |
11 | 7 |
12 | 8 |
13 | 8 |
14 | 9 |
15 | 9 |
≥16 | 10 |
(三)同组内同品种不同企业申报价格出现相同时,按以下规则及顺序确定拟中选资格的优先顺序:
1.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名靠前的优先(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版《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公布的为准)。
2.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
六、公示拟中选结果
拟中选结果在新疆医保服务平(http://**)上进行公示,并接受线下申诉质疑。
(质疑电话:0991-*)
七、中选结果公布
拟中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中选结 (略) (http://**)上进行公布。
八、组织医疗机构报量
中选结果公布后,组织医疗机构进行报量。全疆医疗机构通过新疆维吾 (略) 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址:http://**)开展药品需求量申报工作,医疗机构参考中选药品上年度实际使用量,根据中选药品信息选择企业药品进行报量,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的80%进行申报。为保证数据填报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 (略) 内填报相关数据时,须上传经采购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的授权承诺书。
九、企业确认供应
中选药品企业按医疗机构报量确保供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不保证每家中选企业都有医疗机构选择报量。
十、中选结果执行
医疗机构上报的需求量即为约定采购量,各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三方按中选价格及约定采购量签订采购协议,各方按照采购协议约定执行中选结果。
十一、签订购销协议, (略) 上采购
(一)签订购销协议
中选结果公布后,各中选企业应按照中选药品及其中选价格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协议并严格履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中选药品供应及配送要求
1.供应要求
(1)中选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按照采购协议组织中选药品的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采购需求。
(2)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无法正常供应的企业,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并按规定给予失信评级。
(3)中选企业不得无故停止药品供应,出现特殊原因的应提前2个月向 (略) (略) 报备。
2.配送要求
中选企业应在各地州(市)内选择信誉度好、 (略) 络健全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服务,配送企业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流通追溯体系,配送企业需覆盖地州(市)内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三方协议签订后,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十二、货款结算
三方协议必须如实反映实际供应价格和采购量,医疗机构作为药品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协议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十三、其他
(一)申报企业、配送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违规名单”。
1. (略) 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申报, (略) 场秩序;
3.相互串通申报,排斥其他申报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方或者其他申报企业的合法利益;
4.向采购方、采购机构行贿等手段牟取中选资格;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文献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资格;
6.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销协议;
7.拟中选/中选后放弃拟中选/中选资格;
8.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申报企业、配送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相关企业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配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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