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完善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略) 、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 (略) 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 (略) 办公室关于落实 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66号)精神,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群体对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根 (略)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2号)有关要求,现就规范完善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公立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不以“上门+某服务”的方式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上门服务的,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允许医疗机构立足公益属性,结合服务半径、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等要素制定差异化价格。
二、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取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费用。
三、合理确定价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立足公益性,合理确定价格并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各级医保部门要 (略) 公立医疗机构预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平衡好价格合理补偿和群众费用负担之间的关系,对价格异常、定价偏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函询等方式进行价格治理,确保患者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居家医疗服务。
公立医疗机构确定价格后,在10个工作日前将自主制定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送医疗保障部门,未报送或报送不满10个工作日的,暂缓执行上门服务费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 (略) 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项目编码待国家正式下发后另行通知)。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积极稳妥应对,并及时 (略) (略)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附件:1.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停用项目汇总表
(略) (略)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略) 、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 (略) 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 (略) 办公室关于落实 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66号)精神,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群体对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根 (略)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2号)有关要求,现就规范完善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公立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不以“上门+某服务”的方式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上门服务的,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允许医疗机构立足公益属性,结合服务半径、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等要素制定差异化价格。
二、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取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费用。
三、合理确定价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立足公益性,合理确定价格并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各级医保部门要 (略) 公立医疗机构预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平衡好价格合理补偿和群众费用负担之间的关系,对价格异常、定价偏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函询等方式进行价格治理,确保患者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居家医疗服务。
公立医疗机构确定价格后,在10个工作日前将自主制定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送医疗保障部门,未报送或报送不满10个工作日的,暂缓执行上门服务费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 (略) 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项目编码待国家正式下发后另行通知)。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积极稳妥应对,并及时 (略) (略)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附件:1.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停用项目汇总表
(略) (略)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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