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略) (略) 区项目建设需要,拟对该项目规划红线内涉 (略) (略) 62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详见附件1示意图),相关历史建筑房屋被征收后将不予拆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使用。为做好相关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规定,现将《 (略) (略) 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附件2) (略) (略) 人民 (略) 站(http://**)和拟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6日止。在征求意见期内,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需提交意见的,持本人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到下列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

征求意见实施单位: (略) (略) 人民政府华乐街 (略) ,可提交意见的地址: (略) (略) 青 (略) 居委会,联系人:鲁小莲,联系电话:020-(略)。

特此通告。


附件:1、 (略) (略) 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内涉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2、 (略) (略) 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略) (略) 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2:

(略) (略) 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 (略) (略) 区建设项目范围内(最终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范围为准)具有合法产权房屋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余地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二、签约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四、面积、用途及其它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述的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与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五、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 (略) 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于2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协商选定有效。如协商选定不成或评估机构不接受委托的,将通过摇珠的方式随机确定。

六、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政府提供的相同用途房屋(建构筑物)进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1:1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附属证载余地(作停车功能使用)部分面积1:1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地下停车库面积。

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七、其它补偿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临迁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次月(在此期间被征收人须腾空并交付房屋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余地)起计至回迁通知书发出之月止。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非住宅房屋: 115元/平方米/月;

余地:8元/平方米/月。

如未能在2028年8月31日(含)回迁安置的,自2028年9月1日起,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调整为126元/平方米/月;余地临时安置补助费调整为10元/平方米/月。

(二)历史建筑补贴

历史建筑房屋被征收后将不予拆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使用,对历史建筑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证载房屋建筑面积6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历史建筑补贴。

(三)其他补偿费用

特殊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按评估价补偿。



2024年12月26日


(略) (略) 区项目建设需要,拟对该项目规划红线内涉 (略) (略) 62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详见附件1示意图),相关历史建筑房屋被征收后将不予拆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使用。为做好相关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规定,现将《 (略) (略) 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附件2) (略) (略) 人民 (略) 站(http://**)和拟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6日止。在征求意见期内,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需提交意见的,持本人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到下列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

征求意见实施单位: (略) (略) 人民政府华乐街 (略) ,可提交意见的地址: (略) (略) 青 (略) 居委会,联系人:鲁小莲,联系电话:020-(略)。

特此通告。


附件:1、 (略) (略) 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内涉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2、 (略) (略) 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略) (略) 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2:

(略) (略) 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 (略) (略) 区建设项目范围内(最终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范围为准)具有合法产权房屋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余地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二、签约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四、面积、用途及其它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述的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与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五、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 (略) 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于2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协商选定有效。如协商选定不成或评估机构不接受委托的,将通过摇珠的方式随机确定。

六、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政府提供的相同用途房屋(建构筑物)进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1:1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附属证载余地(作停车功能使用)部分面积1:1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地下停车库面积。

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七、其它补偿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临迁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次月(在此期间被征收人须腾空并交付房屋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余地)起计至回迁通知书发出之月止。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非住宅房屋: 115元/平方米/月;

余地:8元/平方米/月。

如未能在2028年8月31日(含)回迁安置的,自2028年9月1日起,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调整为126元/平方米/月;余地临时安置补助费调整为10元/平方米/月。

(二)历史建筑补贴

历史建筑房屋被征收后将不予拆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使用,对历史建筑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证载房屋建筑面积6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历史建筑补贴。

(三)其他补偿费用

特殊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按评估价补偿。



2024年12月26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