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 (略) 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 (略) 现代商贸流通 (略) 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和资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略) 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 (略) 现代商贸流通 (略) 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经企业申报、县区级初审、市级评审、公示等程序后正式入库管理并给予中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办法所称有效投资额指按照财政部、商务部等相关文件规定,经评审认定符合项目资金支持范围的投资额。
第三条 试点项目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支持方向
第四条 试点项目支持以下五个方向: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略) 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 (略) 场改造。支持建 (略) 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 (略) (略) 。提升 (略) 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 (略) 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强化 (略) 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 (略) 、 (略) 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 (略) 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 (略) 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 (略) 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 (略) 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 (略) , (略) 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第五条 试点项目不支持以下四个方向:
(一)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无关的项目;
(二)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支付罚款、赞助,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
(三)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四)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标准
第六条 试点资金支持标准:
(一) (略) 级流通保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体系建设项目,由试点资金全额保障。
(二) (略) 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项目; (略) 场改造项目;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项目给予重点扶持,试点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4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元。其中,有效投资额不低于#元且投资进度达到60%以上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团队对已产生的有效投资额进行核定后,按项目应补助试点资金的40%进行预拨。
(三)其他符合支持方向且有效投资额不低于#元的项目,支持资金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试点资金补助金额不超过#元。
(四)其他要求:
1.试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和分配,鼓 (略) 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项目; (略) 场改造项目;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项目。
2.新建或 (略) 场应符合《 (略) (略) 点规划(2021—2035年)》要求。
3.项目的有效投资额为不含税额度;有效投资额的核定,根据试点项目确定的实施时间段内开具的发票金额,结合实际付款及合同情况予以认定。
4.单个项目中,车辆及配套充电设施的有效投资额不超过有效投资总额的20%。车辆主要指用于商贸流通的物流输配车辆、冷链车辆、作业叉车等作业车辆,其他如私家车、办公车等非作业车辆不属于有效投资范畴。车辆所有权归项目申报单位所有。
企业所投入的货架及运输车辆应与1200*1000标准化托盘相适应。
第七条 支持方式
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试点资金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申报试点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依法注册登记并在福州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项目建设 (略) 区域内,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及商业信誉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且需满足以下情形:
1.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单位名单。
2.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和建设主体。
(四)项目建设内容明确具体,符合资金补助方向,具有较好的预期效果, (略) 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形成有效支撑。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报一个支持方向,每个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最多申报3个项目。
(五)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到位。需要立项、环评、规划(含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施工许可等手续的项目,应手续齐全。无需立项等手续的项目,使用租赁场地建设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及其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且租赁结束期不得早于2026年12月31日;使用自有产权场所建设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六)项目开工时间不早于2023年1月1日,且能在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建成。
(七)已享受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
2.2021年6月1日至今已实施的县域商业专项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 (略) (略) (略) 制定申报方案,细化相关要求,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试点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略) (略) 、 (略) 。
第十条 项目评审。 (略) 汇总试点项目材料,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团队,开展项目论证评审,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并纳入项目库。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评审原则;
(二)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略) (略) 党组会议研究;
(三) (略) (略) 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纳入试点项目库。
(四)对未通过评审但符合试点项目申报方向及补助范畴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经整改提升后可参与下一轮项目评审。
第五章 项目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略) 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会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在库的试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试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发生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需要发生变化调整的,由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 (略) (略) 、 (略) 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退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项目终止并退出项目库。
(一)项目申报单位主动退出试点的;
(二)以虚假材料涉嫌骗取财政资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建设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的;
(六)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七)终验被列入整改且在规定时限内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
第十四条 项目新增。在试点期内,常态化开展项目初筛工作,根据新征集的项目情况,不定期开展新增项目专家评审,将符合试点支持方向的项目纳入项目库。试点资金使用完后, (略) 发布停止征集公告。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略) 制定验收方案,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对达到验收标准的试点项目,实施分批次验收。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验通过并经县(市)区政府把关后, (略) 提报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略) 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团队开展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意见;并将有关验收情况及项目实施总体成效形成正式验收报告后, (略) (略) 、 (略) 。 (略) 对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一)已享受中央政策资金补助或已使用超长期国债的;
(二)弄虚作假、虚构投资,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
(三)申请验收资料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
(四)项目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试点项目, (略) 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对试点资金按照项目资金规模进行总量控制, (略) 党组会审议通过后, (略) (略) 政府。市政府同意后, (略) (略) (略) 下达补助资金。项目因故终止的,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扶持资金。
第七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试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略) 是资金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发现问题和绩效评价偏差的项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条 试点资金使用严格执 (略) 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略) ,并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略) 理。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项目申报单位要配合做好试点项目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的总结,形成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试点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推动试点成效由点到面扩展。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试点项目及 (略) (略) (略) 牵头组织实施。职责分工如下:
(一) (略)
1.牵头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库, (略) (略)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形成本试点项目的闭环管理。
2.动态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督促限期整改。
3.会同第三方服务机构,牵头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 (略)
1.负责试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试点资金,对资金进行动态管理。
2.监督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县(市)区政府
落实项目建设管理的属地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属地项目推荐申报工作;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统筹协调和跟踪管理,配合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调度工作;按要求完成项目验收的初步审核,协助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培训,组织项目评审,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做好项目材料归档,协助项目审计,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可根据中央、省、市对试点工作的最新要求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略) (略) 、 (略) 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 (略) 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 (略) 现代商贸流通 (略) 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和资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略) 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 (略) 现代商贸流通 (略) 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经企业申报、县区级初审、市级评审、公示等程序后正式入库管理并给予中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办法所称有效投资额指按照财政部、商务部等相关文件规定,经评审认定符合项目资金支持范围的投资额。
第三条 试点项目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支持方向
第四条 试点项目支持以下五个方向: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略) 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 (略) 场改造。支持建 (略) 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 (略) (略) 。提升 (略) 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 (略) 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强化 (略) 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 (略) 、 (略) 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 (略) 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 (略) 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 (略) 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 (略) 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 (略) , (略) 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第五条 试点项目不支持以下四个方向:
(一)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无关的项目;
(二)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支付罚款、赞助,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
(三)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四)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标准
第六条 试点资金支持标准:
(一) (略) 级流通保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体系建设项目,由试点资金全额保障。
(二) (略) 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项目; (略) 场改造项目;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项目给予重点扶持,试点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4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元。其中,有效投资额不低于#元且投资进度达到60%以上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团队对已产生的有效投资额进行核定后,按项目应补助试点资金的40%进行预拨。
(三)其他符合支持方向且有效投资额不低于#元的项目,支持资金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试点资金补助金额不超过#元。
(四)其他要求:
1.试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和分配,鼓 (略) 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项目; (略) 场改造项目;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项目。
2.新建或 (略) 场应符合《 (略) (略) 点规划(2021—2035年)》要求。
3.项目的有效投资额为不含税额度;有效投资额的核定,根据试点项目确定的实施时间段内开具的发票金额,结合实际付款及合同情况予以认定。
4.单个项目中,车辆及配套充电设施的有效投资额不超过有效投资总额的20%。车辆主要指用于商贸流通的物流输配车辆、冷链车辆、作业叉车等作业车辆,其他如私家车、办公车等非作业车辆不属于有效投资范畴。车辆所有权归项目申报单位所有。
企业所投入的货架及运输车辆应与1200*1000标准化托盘相适应。
第七条 支持方式
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试点资金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申报试点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依法注册登记并在福州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项目建设 (略) 区域内,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及商业信誉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且需满足以下情形:
1.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单位名单。
2.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和建设主体。
(四)项目建设内容明确具体,符合资金补助方向,具有较好的预期效果, (略) 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形成有效支撑。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报一个支持方向,每个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最多申报3个项目。
(五)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到位。需要立项、环评、规划(含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施工许可等手续的项目,应手续齐全。无需立项等手续的项目,使用租赁场地建设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及其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且租赁结束期不得早于2026年12月31日;使用自有产权场所建设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六)项目开工时间不早于2023年1月1日,且能在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建成。
(七)已享受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
2.2021年6月1日至今已实施的县域商业专项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 (略) (略) (略) 制定申报方案,细化相关要求,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试点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略) (略) 、 (略) 。
第十条 项目评审。 (略) 汇总试点项目材料,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团队,开展项目论证评审,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并纳入项目库。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评审原则;
(二)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略) (略) 党组会议研究;
(三) (略) (略) 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纳入试点项目库。
(四)对未通过评审但符合试点项目申报方向及补助范畴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经整改提升后可参与下一轮项目评审。
第五章 项目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略) 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会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在库的试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试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发生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需要发生变化调整的,由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 (略) (略) 、 (略) 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退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试点项目终止并退出项目库。
(一)项目申报单位主动退出试点的;
(二)以虚假材料涉嫌骗取财政资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建设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的;
(六)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七)终验被列入整改且在规定时限内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
第十四条 项目新增。在试点期内,常态化开展项目初筛工作,根据新征集的项目情况,不定期开展新增项目专家评审,将符合试点支持方向的项目纳入项目库。试点资金使用完后, (略) 发布停止征集公告。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略) 制定验收方案,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对达到验收标准的试点项目,实施分批次验收。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验通过并经县(市)区政府把关后, (略) 提报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略) 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团队开展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意见;并将有关验收情况及项目实施总体成效形成正式验收报告后, (略) (略) 、 (略) 。 (略) 对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一)已享受中央政策资金补助或已使用超长期国债的;
(二)弄虚作假、虚构投资,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
(三)申请验收资料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
(四)项目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试点项目, (略) 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对试点资金按照项目资金规模进行总量控制, (略) 党组会审议通过后, (略) (略) 政府。市政府同意后, (略) (略) (略) 下达补助资金。项目因故终止的,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扶持资金。
第七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试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略) 是资金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发现问题和绩效评价偏差的项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条 试点资金使用严格执 (略) 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略) ,并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略) 理。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项目申报单位要配合做好试点项目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的总结,形成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试点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推动试点成效由点到面扩展。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试点项目及 (略) (略) (略) 牵头组织实施。职责分工如下:
(一) (略)
1.牵头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库, (略) (略)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形成本试点项目的闭环管理。
2.动态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督促限期整改。
3.会同第三方服务机构,牵头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 (略)
1.负责试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试点资金,对资金进行动态管理。
2.监督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县(市)区政府
落实项目建设管理的属地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属地项目推荐申报工作;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统筹协调和跟踪管理,配合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调度工作;按要求完成项目验收的初步审核,协助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培训,组织项目评审,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做好项目材料归档,协助项目审计,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可根据中央、省、市对试点工作的最新要求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略) (略) 、 (略)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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