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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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略) 生态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 (略) 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安环委发〔2024〕1号)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本单位进一步梳理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责任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工作举报 (略) 理机制向社会公开。

一、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治安支队:负责宣传、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略) 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并加强对各县(市、区)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指导;负责指导、实施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 (略) 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 (略) 罚案件;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常态化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联勤联动机制。

(二)森林警察支队:负责依法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妨害动植物检疫犯罪以及非法狩猎犯罪等。

(三)交警支队: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 (略) 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指导、监督 (略) 逾期未检验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 (略) 行驶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核发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 (略) 交通安全管理;指导、实施优化交通管控措施, (略) 拥堵,通过对高排放车辆实施必要的绕行限行等措施, (略) 域内机动车污染排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报废淘汰工作, (略) (略) 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众举报 (略) 理机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略) 举报生态环境问题事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电话举报:110。

(二)来信来访: (略) (略) (地址: (略) (略) 安康大道30号;邮编#)。

收到举报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交办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并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

(略) 生态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 (略) 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安环委发〔2024〕1号)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本单位进一步梳理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责任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工作举报 (略) 理机制向社会公开。

一、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治安支队:负责宣传、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略) 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并加强对各县(市、区)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指导;负责指导、实施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 (略) 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 (略) 罚案件;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常态化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联勤联动机制。

(二)森林警察支队:负责依法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妨害动植物检疫犯罪以及非法狩猎犯罪等。

(三)交警支队: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 (略) 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指导、监督 (略) 逾期未检验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 (略) 行驶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核发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 (略) 交通安全管理;指导、实施优化交通管控措施, (略) 拥堵,通过对高排放车辆实施必要的绕行限行等措施, (略) 域内机动车污染排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报废淘汰工作, (略) (略) 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众举报 (略) 理机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略) 举报生态环境问题事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电话举报:110。

(二)来信来访: (略) (略) (地址: (略) (略) 安康大道30号;邮编#)。

收到举报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交办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并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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