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远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事宜》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宁远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事宜》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2019年《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远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宁政发〔2019〕7号)公布执行已满5年,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县政府已于2024年10月20日公布作废。为做好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工作,及《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局对历年来的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宁远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事宜通知内的内容拟继续执行,须重新印发新的《宁远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事宜》(见附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
请于2025年1月13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宁远县 (略) ,邮箱:*@*q.com。联系人:郑先生,联系电话:(略)(经本人同意公开)。
邮寄地址:宁远县 (略) (邮编:(略))
宁远县 (略)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
关于宁远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事宜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县直有关单位:
2024年11月15日,宁远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全县征地 (略) 划分的通知》(宁政发〔2024〕3号)。为最大限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征地矛盾和困难,维护社会稳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征地补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县 (略) 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征地补偿标准之外,按第二条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略) 规划范围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县 (略) 范围内的公园、 (略) 、道路等公益类项目征收土地,仅按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给予货币补偿。
二、县 (略) 范围内货币补偿按被征收土地类别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耕地(略)元/亩、林地(略)元/亩、其他土地(略)元/亩的货币补偿。
三、本通知有关政策实施时间从2024年10月21日起执行。
2019年《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远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宁政发〔2019〕7号)公布执行已满5年,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县政府已于2024年10月20日公布作废。为做好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工作,及《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局对历年来的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宁远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事宜通知内的内容拟继续执行,须重新印发新的《宁远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事宜》(见附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
请于2025年1月13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宁远县 (略) ,邮箱:*@*q.com。联系人:郑先生,联系电话:(略)(经本人同意公开)。
邮寄地址:宁远县 (略) (邮编:(略))
宁远县 (略)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
关于宁远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事宜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县直有关单位:
2024年11月15日,宁远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全县征地 (略) 划分的通知》(宁政发〔2024〕3号)。为最大限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征地矛盾和困难,维护社会稳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征地补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县 (略) 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征地补偿标准之外,按第二条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略) 规划范围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县 (略) 范围内的公园、 (略) 、道路等公益类项目征收土地,仅按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给予货币补偿。
二、县 (略) 范围内货币补偿按被征收土地类别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耕地(略)元/亩、林地(略)元/亩、其他土地(略)元/亩的货币补偿。
三、本通知有关政策实施时间从2024年10月21日起执行。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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