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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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3-285号

二、项目名称:青 (略) 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童悦智能家居(杭州)有限公司

地址: (略) (略) 良渚 (略) 32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姚超群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薛铭波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 (略)

地址: (略) (略) (略) 2号

联系人:韩益民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 (略)

地址: (略) (略) 台湖镇垛子村南

联系人:吕文武

联系电话:*

2024年9月23日,童悦智能家居(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 (略) 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3-285号〕的采购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 (略)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0月28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 (略) (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针对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样 (略) 椅,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偏离表出现了虚假应标及虚假承诺情形。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样品完全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应对相关供应商作无 (略) 理。

投诉事项2:针对采购文件“4级防水、6级抗油、防污、阻燃”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了虚假检测报告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3:针对采购文件“海绵:采用优质阻燃海绵,依据GB/T *-2023《通用软质聚氨酯泡沫塑料》、GB/T 6343-2009《泡沫塑料及橡胶表观密度的测定》、GB *.1-2011《软体家具床垫和沙发抗引燃特性》的评定第1部分:《阴燃的香烟》、物理力学性能(至少包含回弹率≥35%,拉伸强度≥80KPa,断裂伸长率≥ 80%, 撕裂强度≥1.6N/cm, 干热老化后拉伸强度≥50KPa),*醛释放量≤0.120mg/m2h,TVOC≤0.5mg/m2h,抗引燃特性阻燃Ⅰ级,密度达40KG/立方米3,木板厚度12±1mm,木板与海绵高温制作一体成型,无胶水”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不实的技术参数响应偏离表,涉嫌虚假响应,应废除其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原材料检测报告涉嫌虚假,要求对检测报告真伪进行核实。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完全满足样品要求的不足3家,应对整个招标项目进 (略) 理,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针对投诉人提出:相关供应商样品中“转椅椅脚”不符合“直径不小于340#,灰色尼龙脚,内含加强筋,五星脚末端赛道环状设计,有利于工作时踩踏”的采购需求,评审现场未给予扣分的投诉内容。经调查核实,该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转椅椅脚:直径不小于340#,灰色尼龙脚,内含加强筋,五星脚末端赛道环状设计,有利于工作时踩踏”的需求名称为“38.转椅”,该项需求中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故要求对该项产品进行样品评分缺乏事实依据。但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就该项采购需求,其所附产品资料包括“办公椅”“五星脚(尼龙)”等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存在未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成立。

针对投诉人提出:相关供应商样品中“椅座”不符合“环保材料制造,无木板,45度定型海绵”的采购需求,评审现场未给予扣分的投诉内容。经调查核实,该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椅座:环保材料制造,无木板,45度定型海绵”的需求名称包括“38.转椅、41.办公椅”等在内的28项产品,其中“80.办公椅”要求提供样品。采购文件评标标准和分值分配“样品评价”规定“1、整体外观(满分6分)。样品(设计美观、结构牢固、安全实用、能够实现产品的整体使用功能);板材(外表无明显划痕、压痕、无鼓包、龟裂、分层);安全性(无毛刺、刃口及 (略) 理打磨防护);所使用的漆料(无掉漆、皱皮、褪色、涨边及加工痕迹、无刺鼻气味)。以提供的样品为评定依据,存在任意一项偏离(或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2、所使用的配件(满分4分)。样品所使用的配件的安装严密、平整、端正、牢固、 (略) 无开裂或松动。以提供的样品为评定依据,存在任意一项偏离(或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就该项采购需求,其所附产品资料包括“办公椅”“阻燃海绵(高密度定型海绵)”等检测报告,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亦未发现样品评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人提出:相关供应商样品中“滑翔机构”不符合“拥有椅座自动滑翔功能,椅座随身动(3挡锁定);线控按钮可自由调节座椅高度和靠背弧度,靠背轻触调节 106° -122°”的采购需求,评审现场未给予扣分的投诉内容。经调查核实,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产品中,仅“80.办公椅”要求“7.椅座……拥有椅座自动滑翔功能。8.扶手……椅座随身动(3挡锁定);线控按钮可自由调节座椅高度和靠背弧度,靠背轻触调节 106° -122°”。采购文件“样品评价”规定“1、整体外观(满分6分)。样品(设计美观、结构牢固、安全实用、能够实现产品的整体使用功能);板材(外表无明显划痕、压痕、无鼓包、龟裂、分层);安全性(无毛刺、刃口及 (略) 理打磨防护);所使用的漆料(无掉漆、皱皮、褪色、涨边及加工痕迹、无刺鼻气味)。以提供的样品为评定依据,存在任意一项偏离(或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

2、所使用的配件(满分4分)。样品所使用的配件的安装严密、平整、端正、牢固、 (略) 无开裂或松动。以提供的样品为评定依据,存在任意一项偏离(或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经审查,就该项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办公椅”“自动滑翔机构”等检测报告,并提供了样品。经核查评审过程,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未完全满足“拥有椅座自动滑翔功能”相关需求,且专家评审现场已就此对样品给 (略) 理。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人提出:相关供应商样品中“座布”不符合“采用三防面料:4级防水、6级抗油、防污、阻燃、透气”的采购需求,评审现场未给予扣分的投诉内容。经调查核实,该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采用三防面料:4级防水、6级抗油、防污、阻燃、透气”的需求名称包括“15.办公椅、26.办公椅”等在内的33项产品,其中“80.办公椅”要求提供样品。采购文件“样品评价”规定“1、整体外观(满分6分)。样品(设计美观、结构牢固、安全实用、能够实现产品的整体使用功能);板材(外表无明显划痕、压痕、无鼓包、龟裂、分层);安全性(无毛刺、刃口及 (略) 理打磨防护);所使用的漆料(无掉漆、皱皮、褪色、涨边及加工痕迹、无刺鼻气味)。以提供的样品为评定依据,存在任意一项偏离(或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2、所使用的配件(满分4分)。样品所使用的配件的安装严密、平整、端正、牢固、 (略) 无开裂或松动。以提供的样品为评定依据,存在任意一项偏离(或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经审查,就该项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办公椅”等检测报告,并提供了样品。经核查评审过程,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未完全满足“采用三防面料:4级防水、6级抗油、防污、阻燃、透气”需求,且专家评审现场已就此对样品给 (略) 理。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人提出:相关供应商样品中“气压棒”不符合“ 4级QPQ氮化气压棒,氮气纯度99.7%,升降*次以上无损坏,最大升降行程10cm ,承重≥150KG,管壁厚度2.5MM”的采购需求,评审现场未给予扣分的投诉内容。经调查核实,采购文件对于“气压棒”并无“ 4级QPQ氮化气压棒,氮气纯度99.7%,升降*次以上无损坏,最大升降行程10cm ,承重≥150KG,管壁厚度2.5MM”的规定,故投诉人该部分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内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人提出:相关供应商样品中“椅背”不符合“ 采用具有抑制或杀灭表面细菌能力的功能材料抗菌Pp材料,水纹结构,有效分解背部压力,保护自身免于细菌侵袭”的采购需求,评审现场未给予扣分的投诉内容。经调查核实,该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椅背:采用具有抑制或杀灭表面细菌能力的功能材料抗菌Pp材料,水纹结构,有效分解背部压力,保护自身免于细菌侵袭”的需求名称包括“15.办公椅、26.办公椅”等在内的34项产品,其中“80.办公椅”要求提供样品。采购文件“样品评价”规定“1、整体外观(满分6分)。样品(设计美观、结构牢固、安全实用、能够实现产品的整体使用功能);板材(外表无明显划痕、压痕、无鼓包、龟裂、分层);安全性(无毛刺、刃口及 (略) 理打磨防护);所使用的漆料(无掉漆、皱皮、褪色、涨边及加工痕迹、无刺鼻气味)。以提供的样品为评定依据,存在任意一项偏离(或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2、所使用的配件(满分4分)。样品所使用的配件的安装严密、平整、端正、牢固、 (略) 无开裂或松动。以提供的样品为评定依据,存在任意一项偏离(或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经审查,就该项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办公椅”等检测报告,并提供了样品。经核查评审过程,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未完全满足“采用具有抑制或杀灭表面细菌能力的功能材料抗菌Pp材料,水纹结构,有效分解背部压力,保护自身免于细菌侵袭”相关需求,且专家评审现场已就此对样品给 (略) 理。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

综上所述,针对投诉所涉“转椅椅脚”的参数需求,相关供应商所附产品资料存在未完全满足参数要求的情形。相关供应商所附产品资料均为检测报告,经向检测报告出具机构核实,未发现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调查核实,该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座布(坐垫面料):4级防水、6级抗油、防污、阻燃”,并要求提供样品的需求名称包括“80.办公椅”“132.会议椅”。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就上述两项采购需求,其所附产品资料包括“办公椅”“四脚椅”“ (略) 布”等检测报告。经审查评审过程,未发现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会议椅”样品“坐垫面料”存在不满足技术参数的情形。对于“办公椅”样品“座布”不符合样品需求的,评审小组也已对样品 (略) 理。未发现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针对采购文件第3、17、30、132、176项中“海绵”的采购需求,仅“132.会议椅”要求提供样品。经审查,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四脚椅”“阻燃海绵(高密度定型海绵)”等检测报告,并提供了样品。经核实,未发现相关供应商所附资料存在不满足“海绵”需求的情形,评审专家在样品评审中也未发现会议椅样品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的情形。我机关未发现样品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未发现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针对该项目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附有54份原材料检测报告。经向上述检测报告出具单位逐一核实,未发现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经审查该项目样品摆放及评审过程,未发现存在投诉人对样品进行“观察”的可能,亦未发现样品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且对于该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完全满足样品要求的不足3家”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5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查,因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未完全满足“转椅椅脚”的参数需求,导致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经审查评审过程,投诉成立的内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4日



一、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3-285号

二、项目名称:青 (略) 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童悦智能家居(杭州)有限公司

地址: (略) (略) 良渚 (略) 32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姚超群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薛铭波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 (略)

地址: (略) (略) (略) 2号

联系人:韩益民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 (略)

地址: (略) (略) 台湖镇垛子村南

联系人:吕文武

联系电话:*

2024年9月23日,童悦智能家居(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 (略) 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3-285号〕的采购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 (略)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0月28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 (略) (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针对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样 (略) 椅,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偏离表出现了虚假应标及虚假承诺情形。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样品完全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应对相关供应商作无 (略) 理。

投诉事项2:针对采购文件“4级防水、6级抗油、防污、阻燃”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了虚假检测报告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3:针对采购文件“海绵:采用优质阻燃海绵,依据GB/T *-2023《通用软质聚氨酯泡沫塑料》、GB/T 6343-2009《泡沫塑料及橡胶表观密度的测定》、GB *.1-2011《软体家具床垫和沙发抗引燃特性》的评定第1部分:《阴燃的香烟》、物理力学性能(至少包含回弹率≥35%,拉伸强度≥80KPa,断裂伸长率≥ 80%, 撕裂强度≥1.6N/cm, 干热老化后拉伸强度≥50KPa),*醛释放量≤0.120mg/m2h,TVOC≤0.5mg/m2h,抗引燃特性阻燃Ⅰ级,密度达40KG/立方米3,木板厚度12±1mm,木板与海绵高温制作一体成型,无胶水”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不实的技术参数响应偏离表,涉嫌虚假响应,应废除其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原材料检测报告涉嫌虚假,要求对检测报告真伪进行核实。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完全满足样品要求的不足3家,应对整个招标项目进 (略) 理,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针对投诉人提出:相关供应商样品中“转椅椅脚”不符合“直径不小于340#,灰色尼龙脚,内含加强筋,五星脚末端赛道环状设计,有利于工作时踩踏”的采购需求,评审现场未给予扣分的投诉内容。经调查核实,该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转椅椅脚:直径不小于340#,灰色尼龙脚,内含加强筋,五星脚末端赛道环状设计,有利于工作时踩踏”的需求名称为“38.转椅”,该项需求中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故要求对该项产品进行样品评分缺乏事实依据。但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就该项采购需求,其所附产品资料包括“办公椅”“五星脚(尼龙)”等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存在未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成立。

针对投诉人提出:相关供应商样品中“椅座”不符合“环保材料制造,无木板,45度定型海绵”的采购需求,评审现场未给予扣分的投诉内容。经调查核实,该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椅座:环保材料制造,无木板,45度定型海绵”的需求名称包括“38.转椅、41.办公椅”等在内的28项产品,其中“80.办公椅”要求提供样品。采购文件评标标准和分值分配“样品评价”规定“1、整体外观(满分6分)。样品(设计美观、结构牢固、安全实用、能够实现产品的整体使用功能);板材(外表无明显划痕、压痕、无鼓包、龟裂、分层);安全性(无毛刺、刃口及 (略) 理打磨防护);所使用的漆料(无掉漆、皱皮、褪色、涨边及加工痕迹、无刺鼻气味)。以提供的样品为评定依据,存在任意一项偏离(或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2、所使用的配件(满分4分)。样品所使用的配件的安装严密、平整、端正、牢固、 (略) 无开裂或松动。以提供的样品为评定依据,存在任意一项偏离(或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就该项采购需求,其所附产品资料包括“办公椅”“阻燃海绵(高密度定型海绵)”等检测报告,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亦未发现样品评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人提出:相关供应商样品中“滑翔机构”不符合“拥有椅座自动滑翔功能,椅座随身动(3挡锁定);线控按钮可自由调节座椅高度和靠背弧度,靠背轻触调节 106° -122°”的采购需求,评审现场未给予扣分的投诉内容。经调查核实,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产品中,仅“80.办公椅”要求“7.椅座……拥有椅座自动滑翔功能。8.扶手……椅座随身动(3挡锁定);线控按钮可自由调节座椅高度和靠背弧度,靠背轻触调节 106° -122°”。采购文件“样品评价”规定“1、整体外观(满分6分)。样品(设计美观、结构牢固、安全实用、能够实现产品的整体使用功能);板材(外表无明显划痕、压痕、无鼓包、龟裂、分层);安全性(无毛刺、刃口及 (略) 理打磨防护);所使用的漆料(无掉漆、皱皮、褪色、涨边及加工痕迹、无刺鼻气味)。以提供的样品为评定依据,存在任意一项偏离(或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

2、所使用的配件(满分4分)。样品所使用的配件的安装严密、平整、端正、牢固、 (略) 无开裂或松动。以提供的样品为评定依据,存在任意一项偏离(或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经审查,就该项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办公椅”“自动滑翔机构”等检测报告,并提供了样品。经核查评审过程,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未完全满足“拥有椅座自动滑翔功能”相关需求,且专家评审现场已就此对样品给 (略) 理。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人提出:相关供应商样品中“座布”不符合“采用三防面料:4级防水、6级抗油、防污、阻燃、透气”的采购需求,评审现场未给予扣分的投诉内容。经调查核实,该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采用三防面料:4级防水、6级抗油、防污、阻燃、透气”的需求名称包括“15.办公椅、26.办公椅”等在内的33项产品,其中“80.办公椅”要求提供样品。采购文件“样品评价”规定“1、整体外观(满分6分)。样品(设计美观、结构牢固、安全实用、能够实现产品的整体使用功能);板材(外表无明显划痕、压痕、无鼓包、龟裂、分层);安全性(无毛刺、刃口及 (略) 理打磨防护);所使用的漆料(无掉漆、皱皮、褪色、涨边及加工痕迹、无刺鼻气味)。以提供的样品为评定依据,存在任意一项偏离(或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2、所使用的配件(满分4分)。样品所使用的配件的安装严密、平整、端正、牢固、 (略) 无开裂或松动。以提供的样品为评定依据,存在任意一项偏离(或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经审查,就该项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办公椅”等检测报告,并提供了样品。经核查评审过程,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未完全满足“采用三防面料:4级防水、6级抗油、防污、阻燃、透气”需求,且专家评审现场已就此对样品给 (略) 理。故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人提出:相关供应商样品中“气压棒”不符合“ 4级QPQ氮化气压棒,氮气纯度99.7%,升降*次以上无损坏,最大升降行程10cm ,承重≥150KG,管壁厚度2.5MM”的采购需求,评审现场未给予扣分的投诉内容。经调查核实,采购文件对于“气压棒”并无“ 4级QPQ氮化气压棒,氮气纯度99.7%,升降*次以上无损坏,最大升降行程10cm ,承重≥150KG,管壁厚度2.5MM”的规定,故投诉人该部分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内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人提出:相关供应商样品中“椅背”不符合“ 采用具有抑制或杀灭表面细菌能力的功能材料抗菌Pp材料,水纹结构,有效分解背部压力,保护自身免于细菌侵袭”的采购需求,评审现场未给予扣分的投诉内容。经调查核实,该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椅背:采用具有抑制或杀灭表面细菌能力的功能材料抗菌Pp材料,水纹结构,有效分解背部压力,保护自身免于细菌侵袭”的需求名称包括“15.办公椅、26.办公椅”等在内的34项产品,其中“80.办公椅”要求提供样品。采购文件“样品评价”规定“1、整体外观(满分6分)。样品(设计美观、结构牢固、安全实用、能够实现产品的整体使用功能);板材(外表无明显划痕、压痕、无鼓包、龟裂、分层);安全性(无毛刺、刃口及 (略) 理打磨防护);所使用的漆料(无掉漆、皱皮、褪色、涨边及加工痕迹、无刺鼻气味)。以提供的样品为评定依据,存在任意一项偏离(或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2、所使用的配件(满分4分)。样品所使用的配件的安装严密、平整、端正、牢固、 (略) 无开裂或松动。以提供的样品为评定依据,存在任意一项偏离(或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经审查,就该项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办公椅”等检测报告,并提供了样品。经核查评审过程,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未完全满足“采用具有抑制或杀灭表面细菌能力的功能材料抗菌Pp材料,水纹结构,有效分解背部压力,保护自身免于细菌侵袭”相关需求,且专家评审现场已就此对样品给 (略) 理。认定该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

综上所述,针对投诉所涉“转椅椅脚”的参数需求,相关供应商所附产品资料存在未完全满足参数要求的情形。相关供应商所附产品资料均为检测报告,经向检测报告出具机构核实,未发现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调查核实,该项目采购需求中涉及“座布(坐垫面料):4级防水、6级抗油、防污、阻燃”,并要求提供样品的需求名称包括“80.办公椅”“132.会议椅”。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就上述两项采购需求,其所附产品资料包括“办公椅”“四脚椅”“ (略) 布”等检测报告。经审查评审过程,未发现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会议椅”样品“坐垫面料”存在不满足技术参数的情形。对于“办公椅”样品“座布”不符合样品需求的,评审小组也已对样品 (略) 理。未发现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针对采购文件第3、17、30、132、176项中“海绵”的采购需求,仅“132.会议椅”要求提供样品。经审查,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四脚椅”“阻燃海绵(高密度定型海绵)”等检测报告,并提供了样品。经核实,未发现相关供应商所附资料存在不满足“海绵”需求的情形,评审专家在样品评审中也未发现会议椅样品存在不满足采购需求的的情形。我机关未发现样品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未发现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针对该项目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附有54份原材料检测报告。经向上述检测报告出具单位逐一核实,未发现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经审查该项目样品摆放及评审过程,未发现存在投诉人对样品进行“观察”的可能,亦未发现样品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且对于该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完全满足样品要求的不足3家”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5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查,因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未完全满足“转椅椅脚”的参数需求,导致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经审查评审过程,投诉成立的内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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