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乐中财政采〔2024〕87号
投诉人:成都 (略)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131号附59号
联系人:金毅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 (略) (略)
地址: (略) (略) 南段422号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833-*
被投诉人2: (略) 中区委办公室
地址: (略) 中区叮咚街165号
联系人:易平乐 联系电话:*
成都 (略) 不 (略) (略) 委办公室于2024年11月27日就食材加工及相关保障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经审查后,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成交前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合法,购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待遇。
经审查查明:
1. (略) 中区委办公室食材加工及相关保障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8)于2024年11月7日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11月19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投诉人于2024年11月1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质疑答复,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遂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经审查后已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4年12月9日发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
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具备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是合理的,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略) 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成都 (略) 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2月19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乐中财政采〔2024〕87号
投诉人:成都 (略)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131号附59号
联系人:金毅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 (略) (略)
地址: (略) (略) 南段422号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833-*
被投诉人2: (略) 中区委办公室
地址: (略) 中区叮咚街165号
联系人:易平乐 联系电话:*
成都 (略) 不 (略) (略) 委办公室于2024年11月27日就食材加工及相关保障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经审查后,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成交前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合法,购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待遇。
经审查查明:
1. (略) 中区委办公室食材加工及相关保障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8)于2024年11月7日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11月19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投诉人于2024年11月1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质疑答复,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遂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经审查后已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4年12月9日发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
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具备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是合理的,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略) 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成都 (略) 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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