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唐国际如皋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竞价单
江苏大唐国际 (略) 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略)-(略)-272
江苏大唐国际 (略) 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褐煤
2. 采购数量:5,000吨
3. 交货地点:沿江港口
4. 交货日期:2025-01-12 至 2025-02-12
5. 运输方式:水运
6. 交货价格:平仓价
7. 数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8. 质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9.货款结算方式:1.卖方、买方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第四条约定对数量和质量存在异议的,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确定数量和质量后再办理结算付款手续。2.买、卖双方同意以【B】(A每一船煤 B交货全部完成)开展一次结算。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应在收到下述单据(“结算单据”,传真件有效)【7】个工作日内进行货款结算:(1)卸货港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如发生质量复检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质量复检报告。(2)装运港磅单或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数量检测结果。4.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5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15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全部货款。5.付款方式:【A】A现汇B银行承兑汇票。。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 (略)
(略) (略) (http://**)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2-27 13:52:19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500 | <3,300 |
收到基全硫St,ar | % | <0.5 | ≥0.7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20-40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15 | |
全水分(Mt) | % | <45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50 | <50 |
灰熔点(ST) | ℃ | ≥1,150 | <1,150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煤炭买卖合同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如皋
买受人(买方、(略)方):江苏大唐国际 (略)
出卖人(卖方、(略)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相关定义
1.装运港:【沿江港口】。
2.目的港:【大唐如皋电厂码头】。
3.交货地点:【装运港买方指定船上】。
4.交货期限:平仓交货即受载期。
5.受载期:指受载船舶抵达装运港并做好装货准备 (略) 间。
6.报船:指为获得卖方对受载船舶的确认,买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该船舶的船舶名称、受载期和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信息通知卖方。
二、煤炭数量及品质
1.本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内的供货总数量为【0.5】万吨±【10%】(具体以船舶宣载量为准),具体分品种供货数量以下述《分品种质量、数量明细表》列示的合同数量为准。
2.分品种质量、数量:
分品种质量、数量明细表
品名/煤种 | 产地 | 质量标准 | 数量 (万吨) |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d】 (%) | V【daf】 (%) | St,【ar】(%) | ST (℃) | HGI | (0-50mm) | |||
褐煤 | / | 3500 | ≤45 | ≤15 | ≥25 | ≤0.5 | 1150 | / | 0-50 | 0.5±10% |
3.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同时所供煤炭必须为单一煤种,否则有权拒收,其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合同数量供货,确保实际供货数量达到约定供货数量。如约定合同数量的煤种货源短缺,经买方书面同意的,以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的【品名/煤种/质量标准】供货。
三、交货及运输
1.交货:交货期限为【2025】年【01】月【12】日至【2025】年【02】月【12】日。
2.风险负担:交货方式为【装运港平仓交货】,煤炭在装运港装上船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卖方需向买方提供发运煤炭的《货权转移证明》,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3.运输:【买方】负责本合同项下 (略) 运输。水路运输承运方由【买方】指定。买方所命船舶须符合装运港码头的要求。
(1)装运港:【沿江港口】
(2)第一卸货港:【大唐如皋电厂码头】
(3)卖方在装运港的备货情况应及时通知买方。
(4)水路运输承运方由【买方】指定。
(5)买方应提前【1-3】日报船并取得卖方对每船煤炭受载期的书面确认。
(6)买方负责受载船舶的运输调度,卖方应视买方需要予以配合、协助。
(7)卖方负责办理煤炭装船手续,确保承运船舶到达装运港前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买方应视卖方需要对此予以配合、协助。
4.费用承担:在装运港平仓交货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港口作业费、港口建设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自装运港平仓交货后,有关该煤炭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因卖方原因,在装船时需要船舶移泊的,移泊费用由卖方承担。
四、数量确认与质量检验
(一)数量确认: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两位。
2.数量确认采用以装船港磅单确认数量(保留到两位)为验收依据。
(二)质量确认:
1.主要质量指标的计量单位
(1)低位发热量,以【千卡/千克】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
(2)硫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2.质量检验:
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具有CMA和CNAS,下同)第三方检验机构于装货港依据现行国标要求进行煤炭的采样、制样、化验等全过程质量检验,并以此检测结果作为质量验收、结算依据,以【厂检】检测结果作为质量验收参考依据。当装运港的检测结果报告与【厂检】的检测结果报告载明的质量检验数据偏差在本合同第四条“数量确认与质量检验”中“4. (略) 理”约定的偏差值以内的,以装运港检测结果作为最终质量结算依据。
(1)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有权对装运港采制化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分样校核(分析样、全水样),并共同对制备煤样进行签封保存,装运港第三方检验机构煤样保存至结算完毕(不少于30天)。
(2)卖方或卖方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有权对目的港采制化校核过程进行监督、分样校核(分析样、全水样),并共同对制备煤样进行签封保存,用于质量异议复查,共同封存煤样保存至结算完毕(不少于30天)。
(3)现场监督不得影响或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采、制、化检验工作。
3.质量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4】工作日内,应出具书面形式的质量检验报告,并向【买方/卖方】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买、卖双方以该报告进行验收。质量检验报告交至【买方/卖方】指定的接收人。
4. (略) 理:
数量标准:双方检斤偏差(即:(卖方数量-买方数量)/卖方数量)不超过水运运损双方约定值0.5%;
质量标准:双方检质(低位发热量)偏差(即:卖方质量-买方质量)不超过【±100】大卡/千克。
当装运港第三方的检验结果与【厂检】验收检验结果报告载明的质量检验数据不一致,其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在【100】千卡/千克(不含)以上,买方可在卸货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异议并封存争议煤炭。超出约定时间未提起异议的,即视为买卖双方均认可装运港第三方的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买、卖任何一方或双方据此提出质量异议时,买、卖双方同意按以 (略) 理:
在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争议煤炭具备复检条件(数量保证70%以上、单独堆存)时,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垛采复检。若复检结果与装运港第三方的检验结果差异超出100kcal/kg,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否则,维持装运港第三方的检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如无法单堆单放复检则采用备查样复检。
5.检验费用:
装船港第三方检验机构质量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装船港第三方检验机构数量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装船港第三方检验机构由卖方委托,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按照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若偏差相同,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五、合同价格
1.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增值税税率为【13%】。
2.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标准的煤炭装运港离岸平仓含税基准价格,人民币 元/吨 (装运港平仓一票含13%增值税)。
3.质量调整价(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以合同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小数点后保留四位,四舍五入)元/吨。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kcal/kg以上时,买方有权拒收,如(略)方同意接收,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2×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
【硫分(St,ar)】以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每超基准0.01%价格降低(略)/吨;硫分(St,ar)大于拒收值0.7%时,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同意接收的,对超过拒收值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略)/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基准价格变动超过【20%】的,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六、结算及付款
1.卖方、买方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第四条约定对数量和质量存在异议的,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确定数量和质量后再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2.买、卖双方同意以【B】(A每一船煤 B交货全部完成)开展一次结算。
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应在收到下述单据(“结算单据”,传真件有效)【7】个工作日内进行货款结算:
(1)卸货港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如发生质量复检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质量复检报告。
(2)装运港磅单或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数量检测结果。
4.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5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15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全部货款。
5.付款方式:【A】A现汇B银行承兑汇票。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卖方所供应煤炭存在掺杂使假等行为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并根据损失情况对其进行索赔。
九、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10】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买方】住 (略) 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略) 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3.本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函件等文件均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直接送达签署页联系人,签署页地址适用于本合同履行及其后可能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如有变更,应书面通 (略) 或仲裁委员会。按上述地址送达文件,若邮件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一、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02】月【12】日或本合同履行完毕且买卖双方票、款两清为准(以二者后到的为准)。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 (略) 之外的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他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略) 除外)。
5.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6.本合同一式【四】份,买方执【两】份,卖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买方(盖章):江苏大唐国际 (略) | 卖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注册地: (略) 城北街道城西大道201号 | 注册地: |
通讯地址: (略) 城西大 (略) 大唐电厂 | 通讯地址: |
联系人:代健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略) | 联系电话: |
开户行: (略) 如皋支行 | 开户行: |
账号:(略) | 账号: |
税号:(略)MA1MEUHM5C | 税号: |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向【买方】住 (略) 起诉。(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略) 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3.本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函件等文件均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直接送达签署页联系人,签署页地址适用于本合同履行及其后可能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如有变更,应书面通 (略) 或仲裁委员会。按上述地址送达文件,若邮件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江苏大唐国际 (略)
2. 联系人:代健
3. 联系电话:(略)
八、备注
受 (略) 委托,中国 (略) 由大唐 (略) 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 (略) 。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略) 《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 (略) 收款银行:中国 (略) 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略)21 大额支付行号:(略) 税务登记号:(略)MA5TGN5W6D 邮寄地址: (略) (略) 银 (略) 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略) (略) 首页。
九、合同附件
江苏大唐国际 (略) 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略)-(略)-272
江苏大唐国际 (略) 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褐煤
2. 采购数量:5,000吨
3. 交货地点:沿江港口
4. 交货日期:2025-01-12 至 2025-02-12
5. 运输方式:水运
6. 交货价格:平仓价
7. 数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8. 质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9.货款结算方式:1.卖方、买方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第四条约定对数量和质量存在异议的,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确定数量和质量后再办理结算付款手续。2.买、卖双方同意以【B】(A每一船煤 B交货全部完成)开展一次结算。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应在收到下述单据(“结算单据”,传真件有效)【7】个工作日内进行货款结算:(1)卸货港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如发生质量复检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质量复检报告。(2)装运港磅单或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数量检测结果。4.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5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15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全部货款。5.付款方式:【A】A现汇B银行承兑汇票。。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 (略)
(略) (略) (http://**)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2-27 13:52:19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500 | <3,300 |
收到基全硫St,ar | % | <0.5 | ≥0.7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20-40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15 | |
全水分(Mt) | % | <45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50 | <50 |
灰熔点(ST) | ℃ | ≥1,150 | <1,150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煤炭买卖合同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如皋
买受人(买方、(略)方):江苏大唐国际 (略)
出卖人(卖方、(略)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相关定义
1.装运港:【沿江港口】。
2.目的港:【大唐如皋电厂码头】。
3.交货地点:【装运港买方指定船上】。
4.交货期限:平仓交货即受载期。
5.受载期:指受载船舶抵达装运港并做好装货准备 (略) 间。
6.报船:指为获得卖方对受载船舶的确认,买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该船舶的船舶名称、受载期和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信息通知卖方。
二、煤炭数量及品质
1.本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内的供货总数量为【0.5】万吨±【10%】(具体以船舶宣载量为准),具体分品种供货数量以下述《分品种质量、数量明细表》列示的合同数量为准。
2.分品种质量、数量:
分品种质量、数量明细表
品名/煤种 | 产地 | 质量标准 | 数量 (万吨) |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d】 (%) | V【daf】 (%) | St,【ar】(%) | ST (℃) | HGI | (0-50mm) | |||
褐煤 | / | 3500 | ≤45 | ≤15 | ≥25 | ≤0.5 | 1150 | / | 0-50 | 0.5±10% |
3.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同时所供煤炭必须为单一煤种,否则有权拒收,其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合同数量供货,确保实际供货数量达到约定供货数量。如约定合同数量的煤种货源短缺,经买方书面同意的,以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的【品名/煤种/质量标准】供货。
三、交货及运输
1.交货:交货期限为【2025】年【01】月【12】日至【2025】年【02】月【12】日。
2.风险负担:交货方式为【装运港平仓交货】,煤炭在装运港装上船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卖方需向买方提供发运煤炭的《货权转移证明》,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3.运输:【买方】负责本合同项下 (略) 运输。水路运输承运方由【买方】指定。买方所命船舶须符合装运港码头的要求。
(1)装运港:【沿江港口】
(2)第一卸货港:【大唐如皋电厂码头】
(3)卖方在装运港的备货情况应及时通知买方。
(4)水路运输承运方由【买方】指定。
(5)买方应提前【1-3】日报船并取得卖方对每船煤炭受载期的书面确认。
(6)买方负责受载船舶的运输调度,卖方应视买方需要予以配合、协助。
(7)卖方负责办理煤炭装船手续,确保承运船舶到达装运港前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买方应视卖方需要对此予以配合、协助。
4.费用承担:在装运港平仓交货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港口作业费、港口建设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自装运港平仓交货后,有关该煤炭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因卖方原因,在装船时需要船舶移泊的,移泊费用由卖方承担。
四、数量确认与质量检验
(一)数量确认: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两位。
2.数量确认采用以装船港磅单确认数量(保留到两位)为验收依据。
(二)质量确认:
1.主要质量指标的计量单位
(1)低位发热量,以【千卡/千克】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
(2)硫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2.质量检验:
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具有CMA和CNAS,下同)第三方检验机构于装货港依据现行国标要求进行煤炭的采样、制样、化验等全过程质量检验,并以此检测结果作为质量验收、结算依据,以【厂检】检测结果作为质量验收参考依据。当装运港的检测结果报告与【厂检】的检测结果报告载明的质量检验数据偏差在本合同第四条“数量确认与质量检验”中“4. (略) 理”约定的偏差值以内的,以装运港检测结果作为最终质量结算依据。
(1)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有权对装运港采制化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分样校核(分析样、全水样),并共同对制备煤样进行签封保存,装运港第三方检验机构煤样保存至结算完毕(不少于30天)。
(2)卖方或卖方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有权对目的港采制化校核过程进行监督、分样校核(分析样、全水样),并共同对制备煤样进行签封保存,用于质量异议复查,共同封存煤样保存至结算完毕(不少于30天)。
(3)现场监督不得影响或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采、制、化检验工作。
3.质量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4】工作日内,应出具书面形式的质量检验报告,并向【买方/卖方】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买、卖双方以该报告进行验收。质量检验报告交至【买方/卖方】指定的接收人。
4. (略) 理:
数量标准:双方检斤偏差(即:(卖方数量-买方数量)/卖方数量)不超过水运运损双方约定值0.5%;
质量标准:双方检质(低位发热量)偏差(即:卖方质量-买方质量)不超过【±100】大卡/千克。
当装运港第三方的检验结果与【厂检】验收检验结果报告载明的质量检验数据不一致,其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在【100】千卡/千克(不含)以上,买方可在卸货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异议并封存争议煤炭。超出约定时间未提起异议的,即视为买卖双方均认可装运港第三方的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买、卖任何一方或双方据此提出质量异议时,买、卖双方同意按以 (略) 理:
在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争议煤炭具备复检条件(数量保证70%以上、单独堆存)时,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垛采复检。若复检结果与装运港第三方的检验结果差异超出100kcal/kg,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否则,维持装运港第三方的检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如无法单堆单放复检则采用备查样复检。
5.检验费用:
装船港第三方检验机构质量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装船港第三方检验机构数量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装船港第三方检验机构由卖方委托,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按照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若偏差相同,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五、合同价格
1.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增值税税率为【13%】。
2.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标准的煤炭装运港离岸平仓含税基准价格,人民币 元/吨 (装运港平仓一票含13%增值税)。
3.质量调整价(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以合同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小数点后保留四位,四舍五入)元/吨。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kcal/kg以上时,买方有权拒收,如(略)方同意接收,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2×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
【硫分(St,ar)】以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每超基准0.01%价格降低(略)/吨;硫分(St,ar)大于拒收值0.7%时,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同意接收的,对超过拒收值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略)/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基准价格变动超过【20%】的,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六、结算及付款
1.卖方、买方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第四条约定对数量和质量存在异议的,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确定数量和质量后再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2.买、卖双方同意以【B】(A每一船煤 B交货全部完成)开展一次结算。
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应在收到下述单据(“结算单据”,传真件有效)【7】个工作日内进行货款结算:
(1)卸货港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如发生质量复检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质量复检报告。
(2)装运港磅单或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数量检测结果。
4.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5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15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全部货款。
5.付款方式:【A】A现汇B银行承兑汇票。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卖方所供应煤炭存在掺杂使假等行为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并根据损失情况对其进行索赔。
九、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10】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买方】住 (略) 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略) 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3.本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函件等文件均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直接送达签署页联系人,签署页地址适用于本合同履行及其后可能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如有变更,应书面通 (略) 或仲裁委员会。按上述地址送达文件,若邮件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一、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02】月【12】日或本合同履行完毕且买卖双方票、款两清为准(以二者后到的为准)。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 (略) 之外的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他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略) 除外)。
5.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6.本合同一式【四】份,买方执【两】份,卖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买方(盖章):江苏大唐国际 (略) | 卖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注册地: (略) 城北街道城西大道201号 | 注册地: |
通讯地址: (略) 城西大 (略) 大唐电厂 | 通讯地址: |
联系人:代健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略) | 联系电话: |
开户行: (略) 如皋支行 | 开户行: |
账号:(略) | 账号: |
税号:(略)MA1MEUHM5C | 税号: |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向【买方】住 (略) 起诉。(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略) 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3.本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函件等文件均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直接送达签署页联系人,签署页地址适用于本合同履行及其后可能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如有变更,应书面通 (略) 或仲裁委员会。按上述地址送达文件,若邮件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江苏大唐国际 (略)
2. 联系人:代健
3. 联系电话:(略)
八、备注
受 (略) 委托,中国 (略) 由大唐 (略) 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 (略) 。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略) 《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 (略) 收款银行:中国 (略) 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略)21 大额支付行号:(略) 税务登记号:(略)MA5TGN5W6D 邮寄地址: (略) (略) 银 (略) 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略) (略) 首页。
九、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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