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租赁方案湖边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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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租赁方案湖边公寓

(略) (以下简称“ (略) ”) (略) 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企业,依照《 (略) 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3〕15号), (略) (略) 级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统一部署,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租赁方案(湖边公寓)如下:

一、申请对象

面向在厦稳定就业的无住房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或“承租单位”)作为申请单位。

二、申请条件

申请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厦无住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含新就业大学生“五年内五折租房”租金补贴);

(二)申请职工应当与申请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且在申请单位缴交社保,社保归 (略) 。

三、申请材料

(略) 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受理及审核

实行常态化阶段性开放申请受理。 (略) 厦门 (略) (以下简称“厦房租赁”)根据不同时期的可供应房源数量明确各阶段申请开放期。在申请开放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职 (略) (略) (微信公众号:厦门公租房)向厦房租赁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成功后按照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申请顺序号,厦房租赁在当次申请开放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配租程序

(一)确定承租房源

厦房租赁在完成申请审核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职工参与选房。若在一个申请期内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单位职工数量不多于该阶段可供应的房源数量,单位职工依据申请顺序号进行选房;若在一个申请期内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单位职工数量多于该阶段可供应的房源数量,则采用摇号方式确定申请职工的选房顺序。

审核通过的单位职工在厦房租赁通知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按照申请顺序号或摇号系统自动摇取的选房顺序号依次参与选房。申请职工迟到的,可加入正在进行的选房,但须排在当场次选房队列的队尾。

申请职工未按要求参加选房或因房源数量不足未完成选房的,其当次申请自动作废,仍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可在下一个申请开放期内重新提交申请。

(二)签订租赁合同

申请职工选定房源后,厦房租赁分别与申请单位及申请职工签订单位租赁合同、个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若申请单位或申请职工未按照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次申请,并须向厦房租赁提交《 (略) 级公共租赁住房放弃声明书》。

(三)组织交房

承租职工按照厦房租赁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到项目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房手续。

(四)公示

厦房租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职工名单 (略) 官网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公众对承租职工的申请及承租资格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厦房租赁提交书面复议材料。经厦房租赁复核承租职工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将予以解除租赁合同,取消该职工的承租资格。

(五)终止配租

如上级部门颁布或修订新的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本方案内容相违背,或厦房租赁根据房源供应及分配情况,依法依规将本方案中的房源另作他用的,厦房租赁将终止配租,并通 (略) 官网发布终止配租的通知。

六、房源安排及租金情况

本次常态化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湖边公寓项目,房型为单间公寓,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2024 (略) 场租金标准为(略)/㎡/月,租赁期间享受租金优惠,租金优 (略) 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30%,市场租金标准价均以住宅部分第三层作为标准层,并根据楼层高度相应调整(楼层调节系数为0.002)。因市场租金标准每年评估测算一次,具体租金金额以选房现场为准。

七、套内配备

项 目

房 型

套 内 配 置

湖边公寓

单间公寓

定制衣柜1座、定制鞋柜1个、单人沙发1张、床头柜1个、书桌1张、书椅1把、1.5米床1张(含床垫)、窗帘1套、电视1台、热水器1台、空调1台。

注:部分房源含卫生间卷帘1幅。

注:实际家具家电配备情况以交房现场为准。

八、费用缴交方式

(一)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厦房租赁按以下方式收取:

  1. 承租职工在合同签订之日按合同条款约定金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2. 房 (略) 场租金标准的70%计取,承租职工在合同计租起始日前缴清首期租金,即计租日起第一个自然季度的租金;
  3. 厦房租赁分别于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0日(即: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及10月10日)前收取本季度租金。

(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公共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三)承租职工的日常自用水电按实际产生数自行缴交,公摊水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或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由承租职工向有关单位缴交。

承租职工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交上述费用。

九、退租管理

(一)承租职工与厦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后,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按照如下约定完成全部事项:

  1. 若承租职工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前,应在计租起始日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于计租起始日前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
  2. 若承租职工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应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于提出退租申请次月的1日至5日之间办理退租手续。

(二)租赁期满未续租的,承租职工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依照合同约定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及完成与此相关的全部事项。

十、续租管理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单位及承租职工应在厦房租赁通知办理续租申请手续的期限内提交续租申请材料。经厦房租赁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分别重新签订单位租赁合同、个人租赁合同,续租 (略) 场租金标准的70%计取。

十一、使用规定及日常管理职责

(一)厦房租赁

  1.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签订后将租赁信息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
  2.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及时纠正,按照有关规定和租赁合 (略) 理,并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3. 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 (略) 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有关房源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略) 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并建立报修维修工作制度;
  5. 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6.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及催缴。

(二)物业服务企业

  1.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动态,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及时告知厦房租赁;
  2. 协助开展每年每户不少于两次的入户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入住人员居住情况、套内家具家电、固定装置等方面,并将基本违规情况现场核实并上报厦房租赁;
  3. (略) 内日常物业服务及管理工作。

(三)承租职工

1.自行承担承租房源内的小修事项(如套内灯泡、门锁、窗扣等易损易耗品及管道疏通等);

2.承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厦房租赁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7)因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请时要求的社保缴交条件的;

(8)同时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

(9)过渡居住到期的;

(10)承租单位发生注销、破产、歇业、被吊销、被解散、被清算、或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司法、行 (略) 罚的;

(11)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需退回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职工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承租职工及承租单位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承租职工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职工已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职工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厦房租赁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承租职工拥有住房为期房的,厦房租赁可以为其办理过渡居住,过渡期限不得超过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交房之日起3个月,过渡期间不享受租金优惠。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厦房租赁按照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 (略) 理。

(四)承租单位

承担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监督责任,督促承租职工切实遵守与租赁住房有关的各项管理规定。

十二、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厦门 (略)

服务地址: (略) (略) (略) 2999号九楼

咨询电话:0592-(略)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5:00-17:30

(略) 官网:http://**

(略) (略) :微信公众号“厦门公租房”

十三、投诉举报及监督

如发现租赁活动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 (略) 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592-(略)

本方案适用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租赁方案(湖边公寓),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 (略) 负责解释。

(略) (以下简称“ (略) ”) (略) 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企业,依照《 (略) 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3〕15号), (略) (略) 级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统一部署,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租赁方案(湖边公寓)如下:

一、申请对象

面向在厦稳定就业的无住房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或“承租单位”)作为申请单位。

二、申请条件

申请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厦无住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含新就业大学生“五年内五折租房”租金补贴);

(二)申请职工应当与申请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且在申请单位缴交社保,社保归 (略) 。

三、申请材料

(略) 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受理及审核

实行常态化阶段性开放申请受理。 (略) 厦门 (略) (以下简称“厦房租赁”)根据不同时期的可供应房源数量明确各阶段申请开放期。在申请开放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职 (略) (略) (微信公众号:厦门公租房)向厦房租赁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成功后按照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申请顺序号,厦房租赁在当次申请开放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配租程序

(一)确定承租房源

厦房租赁在完成申请审核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职工参与选房。若在一个申请期内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单位职工数量不多于该阶段可供应的房源数量,单位职工依据申请顺序号进行选房;若在一个申请期内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单位职工数量多于该阶段可供应的房源数量,则采用摇号方式确定申请职工的选房顺序。

审核通过的单位职工在厦房租赁通知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按照申请顺序号或摇号系统自动摇取的选房顺序号依次参与选房。申请职工迟到的,可加入正在进行的选房,但须排在当场次选房队列的队尾。

申请职工未按要求参加选房或因房源数量不足未完成选房的,其当次申请自动作废,仍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可在下一个申请开放期内重新提交申请。

(二)签订租赁合同

申请职工选定房源后,厦房租赁分别与申请单位及申请职工签订单位租赁合同、个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若申请单位或申请职工未按照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次申请,并须向厦房租赁提交《 (略) 级公共租赁住房放弃声明书》。

(三)组织交房

承租职工按照厦房租赁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到项目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房手续。

(四)公示

厦房租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职工名单 (略) 官网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公众对承租职工的申请及承租资格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厦房租赁提交书面复议材料。经厦房租赁复核承租职工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将予以解除租赁合同,取消该职工的承租资格。

(五)终止配租

如上级部门颁布或修订新的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本方案内容相违背,或厦房租赁根据房源供应及分配情况,依法依规将本方案中的房源另作他用的,厦房租赁将终止配租,并通 (略) 官网发布终止配租的通知。

六、房源安排及租金情况

本次常态化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湖边公寓项目,房型为单间公寓,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2024 (略) 场租金标准为(略)/㎡/月,租赁期间享受租金优惠,租金优 (略) 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30%,市场租金标准价均以住宅部分第三层作为标准层,并根据楼层高度相应调整(楼层调节系数为0.002)。因市场租金标准每年评估测算一次,具体租金金额以选房现场为准。

七、套内配备

项 目

房 型

套 内 配 置

湖边公寓

单间公寓

定制衣柜1座、定制鞋柜1个、单人沙发1张、床头柜1个、书桌1张、书椅1把、1.5米床1张(含床垫)、窗帘1套、电视1台、热水器1台、空调1台。

注:部分房源含卫生间卷帘1幅。

注:实际家具家电配备情况以交房现场为准。

八、费用缴交方式

(一)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厦房租赁按以下方式收取:

  1. 承租职工在合同签订之日按合同条款约定金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2. 房 (略) 场租金标准的70%计取,承租职工在合同计租起始日前缴清首期租金,即计租日起第一个自然季度的租金;
  3. 厦房租赁分别于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0日(即: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及10月10日)前收取本季度租金。

(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公共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三)承租职工的日常自用水电按实际产生数自行缴交,公摊水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或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由承租职工向有关单位缴交。

承租职工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交上述费用。

九、退租管理

(一)承租职工与厦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后,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按照如下约定完成全部事项:

  1. 若承租职工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前,应在计租起始日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于计租起始日前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
  2. 若承租职工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应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于提出退租申请次月的1日至5日之间办理退租手续。

(二)租赁期满未续租的,承租职工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依照合同约定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及完成与此相关的全部事项。

十、续租管理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单位及承租职工应在厦房租赁通知办理续租申请手续的期限内提交续租申请材料。经厦房租赁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分别重新签订单位租赁合同、个人租赁合同,续租 (略) 场租金标准的70%计取。

十一、使用规定及日常管理职责

(一)厦房租赁

  1.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签订后将租赁信息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
  2.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及时纠正,按照有关规定和租赁合 (略) 理,并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3. 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 (略) 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有关房源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略) 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并建立报修维修工作制度;
  5. 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6.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及催缴。

(二)物业服务企业

  1.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动态,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及时告知厦房租赁;
  2. 协助开展每年每户不少于两次的入户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入住人员居住情况、套内家具家电、固定装置等方面,并将基本违规情况现场核实并上报厦房租赁;
  3. (略) 内日常物业服务及管理工作。

(三)承租职工

1.自行承担承租房源内的小修事项(如套内灯泡、门锁、窗扣等易损易耗品及管道疏通等);

2.承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厦房租赁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7)因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请时要求的社保缴交条件的;

(8)同时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

(9)过渡居住到期的;

(10)承租单位发生注销、破产、歇业、被吊销、被解散、被清算、或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司法、行 (略) 罚的;

(11)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需退回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职工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承租职工及承租单位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承租职工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职工已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职工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厦房租赁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承租职工拥有住房为期房的,厦房租赁可以为其办理过渡居住,过渡期限不得超过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交房之日起3个月,过渡期间不享受租金优惠。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厦房租赁按照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 (略) 理。

(四)承租单位

承担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监督责任,督促承租职工切实遵守与租赁住房有关的各项管理规定。

十二、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厦门 (略)

服务地址: (略) (略) (略) 2999号九楼

咨询电话:0592-(略)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5:00-17:30

(略) 官网:http://**

(略) (略) :微信公众号“厦门公租房”

十三、投诉举报及监督

如发现租赁活动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 (略) 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592-(略)

本方案适用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租赁方案(湖边公寓),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 (略)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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