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营财采〔2024〕57号
营 (略) (略) 理决定书
营财采〔2024〕57号
一、项目编号:N*7
二、项目名称:营山县东大桥、土产公司应 (略) 理租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略) 万年场街道尚云庭
被投诉人1: (略) 营山 (略)
地址: (略) 营 (略) 北二段
被投诉人2:四川 (略)
地址: (略) (略) (略) 476号
四、基本情况
(略) 不服四川 (略) 于2024年11月8日就“营山县东大桥、土产公司应 (略) 理租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向 (略) 发送《关于限期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2024年1 (略) 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后的投诉书。经审查,该投诉书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将“1.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经 (略) 理相关培训的每有1人得2分,本项最多得8分。2.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工程中级职称(工程师)的得1分;具有环境工程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3.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环境工程中级职称(工程师)的得1分;具有环境工程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营 (略)
2024年12月17日
营 (略) (略) 理决定书
营财采〔2024〕57号
一、项目编号:N*7
二、项目名称:营山县东大桥、土产公司应 (略) 理租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略) 万年场街道尚云庭
被投诉人1: (略) 营山 (略)
地址: (略) 营 (略) 北二段
被投诉人2:四川 (略)
地址: (略) (略) (略) 476号
四、基本情况
(略) 不服四川 (略) 于2024年11月8日就“营山县东大桥、土产公司应 (略) 理租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向 (略) 发送《关于限期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2024年1 (略) 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后的投诉书。经审查,该投诉书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磋商文件将“1.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经 (略) 理相关培训的每有1人得2分,本项最多得8分。2.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工程中级职称(工程师)的得1分;具有环境工程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3.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环境工程中级职称(工程师)的得1分;具有环境工程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营 (略)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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