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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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案

当事人:合肥篮采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MU5GA1G

经营场所: (略) 肥东县梁园镇G329合肥 (略) 1栋整栋

法定代表人:任钗


2024年9月 (略) 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反映合肥篮采 (略) (略) 销售的衣架标注价格为*起,实际一个衣架支付*, 价格欺诈。

经调查,合肥篮采 (略) (略) (略) 店“嘉跃家居旗舰店”,主营塑料制品。涉案产品“日式家用防滑塑料衣服加厚衣柜无痕衣挂架学生晾衣撑子20支宿舍”链接下所有选项均无*,最低价为*/支。当事人称为吸引人气,该产品之前有3元优惠券,使用优惠券后为*/支。但优惠券是限时的,举报人购买时优惠券已失效,就变成原价*/支了,因为店铺销量一般,当事人维护较少,没有及时发现优惠券的问题,导致产品首页标价与实付价格不一致。当事人提供了使用优惠券实付*的订单截图一张。现场提取的销售记录显示8月4日有一笔订单使用了3元优惠劵。此后至现场调查当日仅售出1单*(9月21号订单号:*-*)。当事人已落实整改, (略) 提交整改后产品页面截图。11月8日当事人退赔投诉人110元双方达成和解,投诉人撤诉。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投诉举报信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3.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产品详情页面截图3张,产品销售价格单2张,证明产品首页价格与详情页面标示价格不一致的事实;

4. 询问笔录1份,使用优惠券的产品订单截图1张,证明产品标价不一致的事实;

5. 当事人承诺书1份, (略) (略) 截图1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6. 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略)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整改的事实;

7. 当事人整改后产品价格页面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撤诉材料1份,协商转账记录2张,证明当事人与投诉人已达成和解。

8. 销售记录1份,证明该产品按*销售仅1单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出证人签字、盖章确认,各证据间互相印证,证实了本案的事实。

2024年12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 (略) 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2024]57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 (略) 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略) 店售卖涉案产品的首页图片标注价格与产品详情页价格不一致。该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规定,构成标价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 (略) 罚。

当事人有主动赔付消费者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 (略)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 (略) 罚。参照《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市场监管部门行 (略) 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 (略)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的规定应当综合裁 (略) 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 (略) 罚如下:

罚款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安 (略) 缴款通知单》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交纳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 (略) 罚决定,可以在收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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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合肥篮采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MU5GA1G

经营场所: (略) 肥东县梁园镇G329合肥 (略) 1栋整栋

法定代表人:任钗


2024年9月 (略) 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反映合肥篮采 (略) (略) 销售的衣架标注价格为*起,实际一个衣架支付*, 价格欺诈。

经调查,合肥篮采 (略) (略) (略) 店“嘉跃家居旗舰店”,主营塑料制品。涉案产品“日式家用防滑塑料衣服加厚衣柜无痕衣挂架学生晾衣撑子20支宿舍”链接下所有选项均无*,最低价为*/支。当事人称为吸引人气,该产品之前有3元优惠券,使用优惠券后为*/支。但优惠券是限时的,举报人购买时优惠券已失效,就变成原价*/支了,因为店铺销量一般,当事人维护较少,没有及时发现优惠券的问题,导致产品首页标价与实付价格不一致。当事人提供了使用优惠券实付*的订单截图一张。现场提取的销售记录显示8月4日有一笔订单使用了3元优惠劵。此后至现场调查当日仅售出1单*(9月21号订单号:*-*)。当事人已落实整改, (略) 提交整改后产品页面截图。11月8日当事人退赔投诉人110元双方达成和解,投诉人撤诉。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投诉举报信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3.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产品详情页面截图3张,产品销售价格单2张,证明产品首页价格与详情页面标示价格不一致的事实;

4. 询问笔录1份,使用优惠券的产品订单截图1张,证明产品标价不一致的事实;

5. 当事人承诺书1份, (略) (略) 截图1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6. 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略)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整改的事实;

7. 当事人整改后产品价格页面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撤诉材料1份,协商转账记录2张,证明当事人与投诉人已达成和解。

8. 销售记录1份,证明该产品按*销售仅1单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出证人签字、盖章确认,各证据间互相印证,证实了本案的事实。

2024年12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 (略) 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2024]57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 (略) 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略) 店售卖涉案产品的首页图片标注价格与产品详情页价格不一致。该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规定,构成标价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 (略) 罚。

当事人有主动赔付消费者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 (略)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 (略) 罚。参照《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市场监管部门行 (略) 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 (略)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的规定应当综合裁 (略) 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 (略) 罚如下:

罚款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安 (略) 缴款通知单》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交纳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 (略) 罚决定,可以在收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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