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西财采〔2024〕处字第41号
一、项目编号:N*3
二、项目名称:购置环卫车辆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 (略)
地址: (略) (略) 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 (略) 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地址: (略) (略) 1号
被投诉人2:凉山州弘 (略)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 (略) 航天大道一段371号月城丽景一期商住楼1层库房05号
四、基本情况
天津 (略) 不服凉山州弘 (略) 于2024年10月19日就“购置环卫车辆”(采购项目编号:N*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将 (略) 点整体情况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变相本地化服务,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排斥外地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本项目采 (略) 环境卫生事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为凉山州弘 (略) ,于2024年9月18日在四川 (略) 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10月25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采购文件内容更正,2024年11月14日由凉山州弘 (略) 组织招标,2024年11月18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长沙中联 (略) ,中标价2,*(预算价:3,*)。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略) (略)
2024年12月24日
一、项目编号:N*3
二、项目名称:购置环卫车辆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 (略)
地址: (略) (略) 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 (略) 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地址: (略) (略) 1号
被投诉人2:凉山州弘 (略)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 (略) 航天大道一段371号月城丽景一期商住楼1层库房05号
四、基本情况
天津 (略) 不服凉山州弘 (略) 于2024年10月19日就“购置环卫车辆”(采购项目编号:N*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将 (略) 点整体情况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变相本地化服务,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排斥外地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本项目采 (略) 环境卫生事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为凉山州弘 (略) ,于2024年9月18日在四川 (略) 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10月25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采购文件内容更正,2024年11月14日由凉山州弘 (略) 组织招标,2024年11月18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长沙中联 (略) ,中标价2,*(预算价:3,*)。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略) (略)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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