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海至新会高速公路工程鹤山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海至新会高速公路工程鹤山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做好南海至新 (略) 工程(以下简称“南新高速”) (略) 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略) 征地管理,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略) 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 (略)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
(五)《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
(六)《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 号);
(七)《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鹤府〔2024〕5 号)。
二、补偿原则
(一)依法补偿原则。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对不依法提出的征地补偿诉求不予以补偿。
(二)实事求是原则。地上附着物补偿要做到实事求是、合理时点、不漏不重,对超出种养规范或标准以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参照或协调原则。因征地补偿工作出现《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中未列出的补偿项目时,可采取评估的方式协商解决。
(四)保护农民利益原则。在征地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的要求办理,落实征地信息公开制度,让群众充分了解征地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互相监督、互相监管。
三、征收补偿范围及现状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范围为南新高速鹤山段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南新高速鹤山段里程约40公里,占项目总里程78.7%,需总征地面积约5106亩(古劳镇697.9亩、龙口镇2420.45亩、鹤城镇1459.88亩、共和镇528亩);总拆迁面积约#平方米(古劳镇8339平方米、龙口镇#.99平方米、鹤城镇#.04平方米、共和镇7062平方米)。被征收土地目前主要以农用地、建设用地为主,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对在征地范围内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包含新增的鱼塘放养物)。
四、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南海至新 (略) 工程”建设项目。
五、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农用地、林地及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 号)标准执行。
2.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对征收有合法用地来源的建设用地的补偿,宅基地补偿应 (略) 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协商补偿。对征收已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参照征收建设用地的计算方法与村集体协商补偿,土地补偿款属村集体所有;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由村集体按土地使用权人剩余的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给予合理补偿,并终止相关出让合同,地上附着物补偿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综合单价,涵盖青苗补偿、土地开发改造(如挖塘等)等费用补偿,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工具等的补偿(包括各种给排水电通讯管线等)。
1.农耕作物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2.山林地。
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或起出的林木、苗木,归原林木、苗木权属单位或经营者所有;补偿后,砍伐留下的树木伐根归征地单位所有(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3.竹、木、果树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4.鱼塘。
(1)鱼塘开发费。水深小于2米(不含2米)每亩补偿3000元,水深大于2米每亩补偿3500元。
(2)各种鱼类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5.禽畜养殖场。
养殖单位牲畜数量小于5头、禽鸟数量小于150只的,原则上不予搬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
6.迁坟(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
7.民房拆迁重置补偿标准。
(1)民房拆迁补偿须符合一般居住条件(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7)。
(2)民房综合搬迁补偿每户2000元;临时安置费(包括租房费用)按每户5000元一次性支付。
(3)在签订协议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补助900元/平方米。
8.工业厂房、仓库建筑拆迁补偿标准(须符合生产经营条件)(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8)。
9.农用地内生产性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9)。
以上建(构)筑物在“三旧” (略) 范围内,且“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已经获批准的,其拆迁补偿按“三旧”改造政策执行。
10.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被拆迁人的经营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其标准是:从其停产、停业之日起,由拆迁人参照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日上年度在税务部门的完税情况核定平均月利润,按平均月利润50%计算,一次性补偿3个月的经营损失。
因土地征收,导致商户原有必要的配套设施(如:供水、供电、道路等)、设备无法使用,造成其停产、停业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补偿一个月租金;30天及以上的,可根据实际受影响的情况给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租金补偿。具体应以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或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协调确定。相关从业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工资补偿。
11.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原则上不给予补偿,使用后应当恢复原貌。
(三)留用地补偿安置标准
留用地补偿价格标准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鹤府〔2024〕5号)文件,并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面积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面积的15%进行计算。
(四)边角地的实施办法
边角地原则上控制在总征用土地面积的3%,超过3%需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征地拆迁工作专班审核确定,边角地的补偿实行“只补不征”的原则,不作为计算“留用地”和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数。
(五)补偿标准执行情况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因国家、省及地方政府颁发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文件公布日前已发生的征拆费用不做调整,公布日后发生的征拆费用可按新的标准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及本补偿方案未明确的事项, (略) 政府审批后执行。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实施主体
市政府委托古劳、龙口、鹤城、共和镇政府作为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范围内土地的具体征收实施单位。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 (略) ,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古劳、龙口、鹤城、共和镇党政主要领导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好被征地群众工作,及时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款,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八、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证明材料到属地镇办理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征地拆迁工作专班咨询或书面提交(联系人:凌栋,联系电话:#)。
1.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农耕作物补偿标准
2.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林木补偿标准
3.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竹、木、果树补偿标准、苗(花)圃、草场搬迁补偿标准
4.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鱼塘补偿标准
5.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禽畜养殖场搬迁补偿标准
6.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迁坟补偿标准
7.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民房拆迁重置补偿标准
8.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工业厂房、仓库建筑拆迁补偿标准
9.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农用地内生产性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为做好南海至新 (略) 工程(以下简称“南新高速”) (略) 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略) 征地管理,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略) 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 (略)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
(五)《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
(六)《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 号);
(七)《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鹤府〔2024〕5 号)。
二、补偿原则
(一)依法补偿原则。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对不依法提出的征地补偿诉求不予以补偿。
(二)实事求是原则。地上附着物补偿要做到实事求是、合理时点、不漏不重,对超出种养规范或标准以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参照或协调原则。因征地补偿工作出现《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中未列出的补偿项目时,可采取评估的方式协商解决。
(四)保护农民利益原则。在征地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的要求办理,落实征地信息公开制度,让群众充分了解征地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互相监督、互相监管。
三、征收补偿范围及现状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范围为南新高速鹤山段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南新高速鹤山段里程约40公里,占项目总里程78.7%,需总征地面积约5106亩(古劳镇697.9亩、龙口镇2420.45亩、鹤城镇1459.88亩、共和镇528亩);总拆迁面积约#平方米(古劳镇8339平方米、龙口镇#.99平方米、鹤城镇#.04平方米、共和镇7062平方米)。被征收土地目前主要以农用地、建设用地为主,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对在征地范围内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包含新增的鱼塘放养物)。
四、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南海至新 (略) 工程”建设项目。
五、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农用地、林地及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 号)标准执行。
2.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对征收有合法用地来源的建设用地的补偿,宅基地补偿应 (略) 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协商补偿。对征收已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参照征收建设用地的计算方法与村集体协商补偿,土地补偿款属村集体所有;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由村集体按土地使用权人剩余的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给予合理补偿,并终止相关出让合同,地上附着物补偿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综合单价,涵盖青苗补偿、土地开发改造(如挖塘等)等费用补偿,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工具等的补偿(包括各种给排水电通讯管线等)。
1.农耕作物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2.山林地。
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或起出的林木、苗木,归原林木、苗木权属单位或经营者所有;补偿后,砍伐留下的树木伐根归征地单位所有(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3.竹、木、果树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4.鱼塘。
(1)鱼塘开发费。水深小于2米(不含2米)每亩补偿3000元,水深大于2米每亩补偿3500元。
(2)各种鱼类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5.禽畜养殖场。
养殖单位牲畜数量小于5头、禽鸟数量小于150只的,原则上不予搬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
6.迁坟(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
7.民房拆迁重置补偿标准。
(1)民房拆迁补偿须符合一般居住条件(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7)。
(2)民房综合搬迁补偿每户2000元;临时安置费(包括租房费用)按每户5000元一次性支付。
(3)在签订协议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补助900元/平方米。
8.工业厂房、仓库建筑拆迁补偿标准(须符合生产经营条件)(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8)。
9.农用地内生产性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9)。
以上建(构)筑物在“三旧” (略) 范围内,且“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已经获批准的,其拆迁补偿按“三旧”改造政策执行。
10.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被拆迁人的经营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其标准是:从其停产、停业之日起,由拆迁人参照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日上年度在税务部门的完税情况核定平均月利润,按平均月利润50%计算,一次性补偿3个月的经营损失。
因土地征收,导致商户原有必要的配套设施(如:供水、供电、道路等)、设备无法使用,造成其停产、停业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补偿一个月租金;30天及以上的,可根据实际受影响的情况给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租金补偿。具体应以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或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协调确定。相关从业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工资补偿。
11.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原则上不给予补偿,使用后应当恢复原貌。
(三)留用地补偿安置标准
留用地补偿价格标准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鹤府〔2024〕5号)文件,并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面积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面积的15%进行计算。
(四)边角地的实施办法
边角地原则上控制在总征用土地面积的3%,超过3%需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征地拆迁工作专班审核确定,边角地的补偿实行“只补不征”的原则,不作为计算“留用地”和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数。
(五)补偿标准执行情况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因国家、省及地方政府颁发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文件公布日前已发生的征拆费用不做调整,公布日后发生的征拆费用可按新的标准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及本补偿方案未明确的事项, (略) 政府审批后执行。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实施主体
市政府委托古劳、龙口、鹤城、共和镇政府作为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范围内土地的具体征收实施单位。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 (略) ,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古劳、龙口、鹤城、共和镇党政主要领导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好被征地群众工作,及时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款,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八、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证明材料到属地镇办理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征地拆迁工作专班咨询或书面提交(联系人:凌栋,联系电话:#)。
1.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农耕作物补偿标准
2.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林木补偿标准
3.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竹、木、果树补偿标准、苗(花)圃、草场搬迁补偿标准
4.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鱼塘补偿标准
5.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禽畜养殖场搬迁补偿标准
6.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迁坟补偿标准
7.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民房拆迁重置补偿标准
8.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工业厂房、仓库建筑拆迁补偿标准
9.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农用地内生产性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为做好南海至新 (略) 工程(以下简称“南新高速”) (略) 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略) 征地管理,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略) 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 (略)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
(五)《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
(六)《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 号);
(七)《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鹤府〔2024〕5 号)。
二、补偿原则
(一)依法补偿原则。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对不依法提出的征地补偿诉求不予以补偿。
(二)实事求是原则。地上附着物补偿要做到实事求是、合理时点、不漏不重,对超出种养规范或标准以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参照或协调原则。因征地补偿工作出现《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中未列出的补偿项目时,可采取评估的方式协商解决。
(四)保护农民利益原则。在征地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的要求办理,落实征地信息公开制度,让群众充分了解征地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互相监督、互相监管。
三、征收补偿范围及现状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范围为南新高速鹤山段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南新高速鹤山段里程约40公里,占项目总里程78.7%,需总征地面积约5106亩(古劳镇697.9亩、龙口镇2420.45亩、鹤城镇1459.88亩、共和镇528亩);总拆迁面积约#平方米(古劳镇8339平方米、龙口镇#.99平方米、鹤城镇#.04平方米、共和镇7062平方米)。被征收土地目前主要以农用地、建设用地为主,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对在征地范围内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包含新增的鱼塘放养物)。
四、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南海至新 (略) 工程”建设项目。
五、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农用地、林地及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 号)标准执行。
2.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对征收有合法用地来源的建设用地的补偿,宅基地补偿应 (略) 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协商补偿。对征收已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参照征收建设用地的计算方法与村集体协商补偿,土地补偿款属村集体所有;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由村集体按土地使用权人剩余的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给予合理补偿,并终止相关出让合同,地上附着物补偿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综合单价,涵盖青苗补偿、土地开发改造(如挖塘等)等费用补偿,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工具等的补偿(包括各种给排水电通讯管线等)。
1.农耕作物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2.山林地。
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或起出的林木、苗木,归原林木、苗木权属单位或经营者所有;补偿后,砍伐留下的树木伐根归征地单位所有(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3.竹、木、果树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4.鱼塘。
(1)鱼塘开发费。水深小于2米(不含2米)每亩补偿3000元,水深大于2米每亩补偿3500元。
(2)各种鱼类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5.禽畜养殖场。
养殖单位牲畜数量小于5头、禽鸟数量小于150只的,原则上不予搬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
6.迁坟(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
7.民房拆迁重置补偿标准。
(1)民房拆迁补偿须符合一般居住条件(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7)。
(2)民房综合搬迁补偿每户2000元;临时安置费(包括租房费用)按每户5000元一次性支付。
(3)在签订协议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补助900元/平方米。
8.工业厂房、仓库建筑拆迁补偿标准(须符合生产经营条件)(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8)。
9.农用地内生产性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9)。
以上建(构)筑物在“三旧” (略) 范围内,且“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已经获批准的,其拆迁补偿按“三旧”改造政策执行。
10.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被拆迁人的经营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其标准是:从其停产、停业之日起,由拆迁人参照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日上年度在税务部门的完税情况核定平均月利润,按平均月利润50%计算,一次性补偿3个月的经营损失。
因土地征收,导致商户原有必要的配套设施(如:供水、供电、道路等)、设备无法使用,造成其停产、停业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补偿一个月租金;30天及以上的,可根据实际受影响的情况给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租金补偿。具体应以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或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协调确定。相关从业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工资补偿。
11.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原则上不给予补偿,使用后应当恢复原貌。
(三)留用地补偿安置标准
留用地补偿价格标准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鹤府〔2024〕5号)文件,并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面积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面积的15%进行计算。
(四)边角地的实施办法
边角地原则上控制在总征用土地面积的3%,超过3%需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征地拆迁工作专班审核确定,边角地的补偿实行“只补不征”的原则,不作为计算“留用地”和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数。
(五)补偿标准执行情况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因国家、省及地方政府颁发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文件公布日前已发生的征拆费用不做调整,公布日后发生的征拆费用可按新的标准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及本补偿方案未明确的事项, (略) 政府审批后执行。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实施主体
市政府委托古劳、龙口、鹤城、共和镇政府作为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范围内土地的具体征收实施单位。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 (略) ,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古劳、龙口、鹤城、共和镇党政主要领导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好被征地群众工作,及时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款,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八、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证明材料到属地镇办理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征地拆迁工作专班咨询或书面提交(联系人:凌栋,联系电话:#)。
1.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农耕作物补偿标准
2.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林木补偿标准
3.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竹、木、果树补偿标准、苗(花)圃、草场搬迁补偿标准
4.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鱼塘补偿标准
5.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禽畜养殖场搬迁补偿标准
6.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迁坟补偿标准
7.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民房拆迁重置补偿标准
8.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工业厂房、仓库建筑拆迁补偿标准
9.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农用地内生产性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为做好南海至新 (略) 工程(以下简称“南新高速”) (略) 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略) 征地管理,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略) 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 (略)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
(五)《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
(六)《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 号);
(七)《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鹤府〔2024〕5 号)。
二、补偿原则
(一)依法补偿原则。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对不依法提出的征地补偿诉求不予以补偿。
(二)实事求是原则。地上附着物补偿要做到实事求是、合理时点、不漏不重,对超出种养规范或标准以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参照或协调原则。因征地补偿工作出现《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中未列出的补偿项目时,可采取评估的方式协商解决。
(四)保护农民利益原则。在征地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的要求办理,落实征地信息公开制度,让群众充分了解征地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互相监督、互相监管。
三、征收补偿范围及现状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范围为南新高速鹤山段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南新高速鹤山段里程约40公里,占项目总里程78.7%,需总征地面积约5106亩(古劳镇697.9亩、龙口镇2420.45亩、鹤城镇1459.88亩、共和镇528亩);总拆迁面积约#平方米(古劳镇8339平方米、龙口镇#.99平方米、鹤城镇#.04平方米、共和镇7062平方米)。被征收土地目前主要以农用地、建设用地为主,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对在征地范围内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包含新增的鱼塘放养物)。
四、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南海至新 (略) 工程”建设项目。
五、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农用地、林地及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 号)标准执行。
2.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对征收有合法用地来源的建设用地的补偿,宅基地补偿应 (略) 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协商补偿。对征收已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参照征收建设用地的计算方法与村集体协商补偿,土地补偿款属村集体所有;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由村集体按土地使用权人剩余的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给予合理补偿,并终止相关出让合同,地上附着物补偿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综合单价,涵盖青苗补偿、土地开发改造(如挖塘等)等费用补偿,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工具等的补偿(包括各种给排水电通讯管线等)。
1.农耕作物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2.山林地。
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或起出的林木、苗木,归原林木、苗木权属单位或经营者所有;补偿后,砍伐留下的树木伐根归征地单位所有(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3.竹、木、果树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4.鱼塘。
(1)鱼塘开发费。水深小于2米(不含2米)每亩补偿3000元,水深大于2米每亩补偿3500元。
(2)各种鱼类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5.禽畜养殖场。
养殖单位牲畜数量小于5头、禽鸟数量小于150只的,原则上不予搬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
6.迁坟(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
7.民房拆迁重置补偿标准。
(1)民房拆迁补偿须符合一般居住条件(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7)。
(2)民房综合搬迁补偿每户2000元;临时安置费(包括租房费用)按每户5000元一次性支付。
(3)在签订协议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补助900元/平方米。
8.工业厂房、仓库建筑拆迁补偿标准(须符合生产经营条件)(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8)。
9.农用地内生产性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9)。
以上建(构)筑物在“三旧” (略) 范围内,且“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已经获批准的,其拆迁补偿按“三旧”改造政策执行。
10.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被拆迁人的经营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其标准是:从其停产、停业之日起,由拆迁人参照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日上年度在税务部门的完税情况核定平均月利润,按平均月利润50%计算,一次性补偿3个月的经营损失。
因土地征收,导致商户原有必要的配套设施(如:供水、供电、道路等)、设备无法使用,造成其停产、停业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补偿一个月租金;30天及以上的,可根据实际受影响的情况给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租金补偿。具体应以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或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协调确定。相关从业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工资补偿。
11.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原则上不给予补偿,使用后应当恢复原貌。
(三)留用地补偿安置标准
留用地补偿价格标准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鹤府〔2024〕5号)文件,并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面积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面积的15%进行计算。
(四)边角地的实施办法
边角地原则上控制在总征用土地面积的3%,超过3%需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征地拆迁工作专班审核确定,边角地的补偿实行“只补不征”的原则,不作为计算“留用地”和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数。
(五)补偿标准执行情况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因国家、省及地方政府颁发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文件公布日前已发生的征拆费用不做调整,公布日后发生的征拆费用可按新的标准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及本补偿方案未明确的事项, (略) 政府审批后执行。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实施主体
市政府委托古劳、龙口、鹤城、共和镇政府作为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范围内土地的具体征收实施单位。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 (略) ,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古劳、龙口、鹤城、共和镇党政主要领导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好被征地群众工作,及时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款,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八、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证明材料到属地镇办理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征地拆迁工作专班咨询或书面提交(联系人:凌栋,联系电话:#)。
1.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农耕作物补偿标准
2.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林木补偿标准
3.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竹、木、果树补偿标准、苗(花)圃、草场搬迁补偿标准
4.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鱼塘补偿标准
5.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禽畜养殖场搬迁补偿标准
6.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迁坟补偿标准
7.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民房拆迁重置补偿标准
8.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工业厂房、仓库建筑拆迁补偿标准
9.南海至新 (略) 工程鹤山段农用地内生产性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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