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 (略)
政府采 (略) 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南部县改造升级儿童救助保护阵地建设项目(采购部分)(二次)(项目编号:N*4)(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 (略)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 (略) 川南临 (略) 蜀泸大道88号2幢2层338 号。
被投诉人:南 (略) ,地址:南 (略) 399号。
代理机构: (略) ,地址: (略) 南 (略) 8号。
三、投诉情况
四 (略) 对南 (略) 于2024年11月13日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向四 (略) 发送《关于限期补齐补正完善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四 (略) 于2024年11月24日完善投诉书,经审查后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标的名称:油烟净化一体机(13型)利用与产品无关的检测报告作为实际性要求,具有排斥限制行为,为特定产品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阻碍及排除了其他合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 (略) 依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删除及修改我司投诉事项1不合理设置的检测报告,保护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南 (略)
2024年12月26日
南 (略)
政府采 (略) 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南部县改造升级儿童救助保护阵地建设项目(采购部分)(二次)(项目编号:N*4)(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 (略)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 (略) 川南临 (略) 蜀泸大道88号2幢2层338 号。
被投诉人:南 (略) ,地址:南 (略) 399号。
代理机构: (略) ,地址: (略) 南 (略) 8号。
三、投诉情况
四 (略) 对南 (略) 于2024年11月13日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向四 (略) 发送《关于限期补齐补正完善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四 (略) 于2024年11月24日完善投诉书,经审查后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标的名称:油烟净化一体机(13型)利用与产品无关的检测报告作为实际性要求,具有排斥限制行为,为特定产品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阻碍及排除了其他合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 (略) 依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删除及修改我司投诉事项1不合理设置的检测报告,保护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南 (略)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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