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高要区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和《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方案使用方案》二次修改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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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度高要区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和《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方案使用方案》二次修改的情况说明

   (略) 场 (略) (略) 公平竞争交叉抽查结果,对《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方案使用方案》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研判,我局决定二次修改《2024年 (略) 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和《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方案使用方案》,修改内容如下:

  一、《2024年 (略) 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中的

  “四、申请条件”内容修改为

  (一)方案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

  1、不在畜禽养 (略) 范围内。

  2、土地、环保手续齐全的,并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上备案。

  “五、方案一奖励标准”内容修改为

  (三)数据统计周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六、申请程序”内容修改为

  (一)方案一申请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于2025年1月2至1月10日,向区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提交申请资料,逾期不予办理。

  二、《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方案使用方案》中的

  “四、申请条件”内容修改为

  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

  (一)不在畜禽养 (略) 范围内。

  (二)土地、环保手续齐全的,并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上备案。

  “五、方案奖励标准”内容修改为

  (三)数据统计周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六、申请程序”内容修改为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于2025年1月2至1月10日,向区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提交申请资料,逾期不予办理。

  我局将重新修改《2024年 (略) 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和《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方案使用方案》并进行公示。


(略) (略) (略)

2024年12月26日


2024年 (略) 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二次修改).doc

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方案使用方案(二次修改).doc



   (略) 场 (略) (略) 公平竞争交叉抽查结果,对《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方案使用方案》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研判,我局决定二次修改《2024年 (略) 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和《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方案使用方案》,修改内容如下:

  一、《2024年 (略) 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中的

  “四、申请条件”内容修改为

  (一)方案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

  1、不在畜禽养 (略) 范围内。

  2、土地、环保手续齐全的,并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上备案。

  “五、方案一奖励标准”内容修改为

  (三)数据统计周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六、申请程序”内容修改为

  (一)方案一申请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于2025年1月2至1月10日,向区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提交申请资料,逾期不予办理。

  二、《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方案使用方案》中的

  “四、申请条件”内容修改为

  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

  (一)不在畜禽养 (略) 范围内。

  (二)土地、环保手续齐全的,并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上备案。

  “五、方案奖励标准”内容修改为

  (三)数据统计周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六、申请程序”内容修改为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于2025年1月2至1月10日,向区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提交申请资料,逾期不予办理。

  我局将重新修改《2024年 (略) 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和《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方案使用方案》并进行公示。


(略) (略) (略)

2024年12月26日


2024年 (略) 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二次修改).doc

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方案使用方案(二次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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