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在多领域应用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自然资源部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 (略) 国家金融监 (略) 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及《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电子证照共享应用方案〉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1〕113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便民利企水平,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部门间协同互认和使用普及, (略) 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略) 范围内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生成、种类和效力
(一)电子证照生成。不动产权利人通过线上线下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可按照国家标准自动生成该登记事项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二)电子证照种类和效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证书/证明”)两种,其内容包括不动产电子证照签发部门、证照编号、签发日期、权利人等信息。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与纸质版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应用范围及适用场景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动产权利人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在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等办理相关手续时,可以不提交纸质版(证书/证明),各相关部门(机构)通过数据共享或相应渠道查验真伪。具体应用场景如下:
(一)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各类登记业务;
(二)住建部门: (略) 签备案、住房补贴、联合验收等相关业务;
(三)税务部门:办理税费缴纳等相关业务;
(四)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管理等相关业务;
(五)司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等相关业务;
(六)教育部门:办理教育入学等相关业务;
(七)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等相关业务;
(八)文广体旅部门:办理娱乐场所、 (略) 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等相关业务;
(九)民政部门:办理社会救助等相关业务;
(十)公积金部门: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十一)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融资等相关业务;
(十二)公证机构:办理涉不动产公证相关业务;
(十三)其他部门、机构:办理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相关业务。
三、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获取、出示、核验和授权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需在不动产权利人所申办的业务核定登簿并完成缴费后,通过天府通办APP、微信公众号以及四川省 (略) ( (略) )等渠道获取和出示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也可以扫描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二维码在线核验证照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还可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授权他人使用,具体操作步骤附后。
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注销
不动产权利人持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电子或纸质版证照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原电子证照自动同步注销。
已核发的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在办理上述业务时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 (略) 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五、其他事项
(一)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记载不一致导致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产生异议的,可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核查申请,确属证照有误的,不动产权利人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
(二)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原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各类纸质版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暂不核发电子证照。
(三)不动产权利人存在无法获取、查询、使用或授权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时,可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
(四)自2025年2月1日起,我市不动产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等全部核发电子版《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颁发纸质证明,确有需要的,可向属地登记机构申请打印。
特此通告。
(略) 自然资 (略)
2024年12月27日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使用操作指南
(请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查看)
(略) 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电话
1.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0835-*
2.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0835-*
3.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0835-*
4.天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835-*
5.芦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835-*
6.宝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835-*
7.荥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835-*
8.汉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835-*
9.石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835-*
为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自然资源部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 (略) 国家金融监 (略) 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及《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电子证照共享应用方案〉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1〕113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便民利企水平,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部门间协同互认和使用普及, (略) 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略) 范围内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生成、种类和效力
(一)电子证照生成。不动产权利人通过线上线下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可按照国家标准自动生成该登记事项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二)电子证照种类和效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证书/证明”)两种,其内容包括不动产电子证照签发部门、证照编号、签发日期、权利人等信息。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与纸质版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应用范围及适用场景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动产权利人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在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等办理相关手续时,可以不提交纸质版(证书/证明),各相关部门(机构)通过数据共享或相应渠道查验真伪。具体应用场景如下:
(一)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各类登记业务;
(二)住建部门: (略) 签备案、住房补贴、联合验收等相关业务;
(三)税务部门:办理税费缴纳等相关业务;
(四)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管理等相关业务;
(五)司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等相关业务;
(六)教育部门:办理教育入学等相关业务;
(七)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等相关业务;
(八)文广体旅部门:办理娱乐场所、 (略) 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等相关业务;
(九)民政部门:办理社会救助等相关业务;
(十)公积金部门: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十一)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融资等相关业务;
(十二)公证机构:办理涉不动产公证相关业务;
(十三)其他部门、机构:办理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相关业务。
三、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获取、出示、核验和授权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需在不动产权利人所申办的业务核定登簿并完成缴费后,通过天府通办APP、微信公众号以及四川省 (略) ( (略) )等渠道获取和出示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也可以扫描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二维码在线核验证照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还可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授权他人使用,具体操作步骤附后。
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注销
不动产权利人持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电子或纸质版证照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原电子证照自动同步注销。
已核发的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在办理上述业务时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 (略) 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五、其他事项
(一)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记载不一致导致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产生异议的,可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核查申请,确属证照有误的,不动产权利人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
(二)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原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各类纸质版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暂不核发电子证照。
(三)不动产权利人存在无法获取、查询、使用或授权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时,可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
(四)自2025年2月1日起,我市不动产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等全部核发电子版《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颁发纸质证明,确有需要的,可向属地登记机构申请打印。
特此通告。
(略) 自然资 (略)
2024年12月27日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使用操作指南
(请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查看)
(略) 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电话
1.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0835-*
2.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0835-*
3. (略) 不动产登记中心 0835-*
4.天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835-*
5.芦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835-*
6.宝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835-*
7.荥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835-*
8.汉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835-*
9.石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0835-*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