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吨市场汽运煤竞价公告-竞价单
(略) 3. (略) 场汽运煤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略)-(略)-291
(略) 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30,000吨
3. 交货地点:山东省, (略) , (略) , (略) 货场
4. 交货日期:2024-12-29 至 2025-01-12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 (略)
(略) (略) (http://**)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2-28 14:27:03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300 | <3,900 |
收到基全硫St,ar | % | <1.1 | ≥1.5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30-42 | ≤28 |
收到基灰分Aar | % | ≤32 | |
全水分(Mt) | % | <15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100 | |
灰熔点(ST) | ℃ | ≥1,300 | <1,200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65 |
五、奖惩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略) 需提前缴纳8 (略) 账户(之前有未 (略) 默认为已缴纳),竞价成功签订合同的,竞价期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一、 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 (略)
2. 交货期间为:2024年12月29日至2025年1月12日。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
烟煤 | 汽运 | (略) 货场 | ||||||||||
交货时间(月)及数量(万吨) | ||||||||||||
合计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本合同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需求 (略) 场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5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买方调整合同总量或月度数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发热量 1卡=4.1816焦耳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r (%) | Vdaf (%) | St,ar (%) | ST (℃) | HGI | (mm) |
4300 | 15 | 32 | 30-42 | 1.1 | 1300 | 65 | 10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收货人的调度和指挥。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 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 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以收货人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收货人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收货人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卖方联合验收。
2. 以收货人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检验费用: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收货人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收货人相关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数量以轨道衡衡量重量的,车皮自重以收货人轨道衡车号识别系统识别的重量为准。
四、 合同价格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 变化幅度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4300≤发热量 | 基准价格 | 1千卡/千克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 热值基准价格 |
4100≤发热量<4300 | 基准价格-0.001 | |||
3900≤发热量<4100 | 基准价格-0.002 | |||
3500≤发热量<3900 | 基准价格-0.015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 热值基准价格 | |
3100≤发热量<3500 | 基准价格-0.03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 热值基准价格 | |
2300≤发热量<3100 | 基准价格-0.06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 热值基准价格 | |
发热量<2300 | 基准价格-0.1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 热值基准价格 |
(2)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结算金额为负数时,结零为止:
a.卖方所供煤炭单批次发热量低于3900千卡/千克时,该批次不予加权,单独结算,买方有权拒收。
②其它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
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结算金额为负数时,结零为止: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灰分 | 32%<灰分≤34% | 1% | 减(略)/吨 | 32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 -增减基准)/ 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分段累计考核) |
34%<灰分≤36% | 1% | 减5元/吨 | 34 | 合同周期 | ||
36%<灰分 | 1% | 减10元/吨 | 36 | 合同周期 | ||
挥发分 | 42%<挥发分 | 1% | 减2元/吨 | 42 | 合同周期 | |
28%≤挥发分<30% | 1% | 减2元/吨 | 30 | 合同周期 | ||
挥发分<28% | 1% | 减5元/吨 | 28 | 单批次 | ||
硫分 | 1.1%<硫分≤1.3% | 0.1% | 减5元/吨 | 1.1 | 合同周期 | |
1.3%<硫分≤1.5% | 0.1% | 减10元/吨 | 1.3 | 合同周期 | ||
1.5%<硫分 | 0.1% | 减25元/吨 | 1.5 | 单批次 | ||
灰熔点 | 灰熔点<1300 | 1℃ | 减(略)/吨 | 1300 | 合同周期 |
a. 根据双方无异议的质量验收报告,收到基全水分超出本合同约定以上部分为非煤炭重量,结算金额即为:(过衡总重量-非煤炭重量)*到厂验收未扣水单价。实际结算单价为:结算金额/过衡总重量。
b. 卖方所供煤炭单批次出现灰熔点低于1200℃时,该合同所供煤炭灰熔点全部以最低值进行结算。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供货总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①实际供货总数量大于合同约定数量且偏差在10%以外的,买方有权选择拒收超出部分或者接受超出部分。但超出部分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结算热值单价每1千卡/千克降低(略)/吨后进行结算。
②80%≤供货总数量<90%,结算热值单价按照当月加权平均热值所对应的热值单价每1千卡/千克降低(略)/吨后进行结算;70%≤供货总数量<80%,结算热值单价按照当月加权平均热值所对应的热值单价每1千卡/千克降低(略)/吨后进行结算;50%≤供货总数量<70%,结算热值单价按照当月加权平均热值所对应的热值单价每1千卡/千克降低(略)/吨后进行结算;供货总数量<50%的,结算热值单价按照当月加权平均热值所对应的热值单价每1千卡/千克降低(略)/吨后进行结算。因买方原因终止合同免予兑现率考核。
五、 结算及付款
1. 双方存在数量或/和质量异议时,在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对数量或/和质量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进行验收结算。
2.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月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3. 结算方式:本合同约定的煤炭到电厂且完成验收和结算手续后,卖方根据买方出具的《结算确认函》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剩余已结算确认的全部货款。
4. 付款方式:现汇。
六、 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5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七、 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汽运以交货时间为准),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每逾期一日,按照该合同应发货物对应货款的1%支付违约金。卖方逾期交付超过10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如质量不合格煤炭超过当期发货数量的5%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该合同货物总货款的1%支付违约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 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 (略) 起诉。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 (略) 之外的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略) 除外)。
5.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6. 本合同一式6份,买方4份,卖方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 (略) 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 (略)
2. 联系人:王洪祥
3. 联系电话:(略)
八、备注
受 (略) 委托,中国 (略) 由大唐 (略) 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 (略) 。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略) 《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 (略) 收款银行:中国 (略) 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略)21 大额支付行号:(略) 税务登记号:(略)MA5TGN5W6D 邮寄地址: (略) (略) 银 (略) 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略) (略) 首页。
九、合同附件
(略) 3. (略) 场汽运煤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略)-(略)-291
(略) 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30,000吨
3. 交货地点:山东省, (略) , (略) , (略) 货场
4. 交货日期:2024-12-29 至 2025-01-12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 (略)
(略) (略) (http://**)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2-28 14:27:03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300 | <3,900 |
收到基全硫St,ar | % | <1.1 | ≥1.5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30-42 | ≤28 |
收到基灰分Aar | % | ≤32 | |
全水分(Mt) | % | <15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100 | |
灰熔点(ST) | ℃ | ≥1,300 | <1,200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65 |
五、奖惩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略) 需提前缴纳8 (略) 账户(之前有未 (略) 默认为已缴纳),竞价成功签订合同的,竞价期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一、 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 (略)
2. 交货期间为:2024年12月29日至2025年1月12日。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
烟煤 | 汽运 | (略) 货场 | ||||||||||
交货时间(月)及数量(万吨) | ||||||||||||
合计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本合同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需求 (略) 场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5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买方调整合同总量或月度数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发热量 1卡=4.1816焦耳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r (%) | Vdaf (%) | St,ar (%) | ST (℃) | HGI | (mm) |
4300 | 15 | 32 | 30-42 | 1.1 | 1300 | 65 | 10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收货人的调度和指挥。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 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 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以收货人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收货人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收货人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卖方联合验收。
2. 以收货人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检验费用: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收货人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收货人相关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数量以轨道衡衡量重量的,车皮自重以收货人轨道衡车号识别系统识别的重量为准。
四、 合同价格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 变化幅度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4300≤发热量 | 基准价格 | 1千卡/千克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 热值基准价格 |
4100≤发热量<4300 | 基准价格-0.001 | |||
3900≤发热量<4100 | 基准价格-0.002 | |||
3500≤发热量<3900 | 基准价格-0.015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 热值基准价格 | |
3100≤发热量<3500 | 基准价格-0.03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 热值基准价格 | |
2300≤发热量<3100 | 基准价格-0.06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 热值基准价格 | |
发热量<2300 | 基准价格-0.1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 热值基准价格 |
(2)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结算金额为负数时,结零为止:
a.卖方所供煤炭单批次发热量低于3900千卡/千克时,该批次不予加权,单独结算,买方有权拒收。
②其它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
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结算金额为负数时,结零为止: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灰分 | 32%<灰分≤34% | 1% | 减(略)/吨 | 32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 -增减基准)/ 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分段累计考核) |
34%<灰分≤36% | 1% | 减5元/吨 | 34 | 合同周期 | ||
36%<灰分 | 1% | 减10元/吨 | 36 | 合同周期 | ||
挥发分 | 42%<挥发分 | 1% | 减2元/吨 | 42 | 合同周期 | |
28%≤挥发分<30% | 1% | 减2元/吨 | 30 | 合同周期 | ||
挥发分<28% | 1% | 减5元/吨 | 28 | 单批次 | ||
硫分 | 1.1%<硫分≤1.3% | 0.1% | 减5元/吨 | 1.1 | 合同周期 | |
1.3%<硫分≤1.5% | 0.1% | 减10元/吨 | 1.3 | 合同周期 | ||
1.5%<硫分 | 0.1% | 减25元/吨 | 1.5 | 单批次 | ||
灰熔点 | 灰熔点<1300 | 1℃ | 减(略)/吨 | 1300 | 合同周期 |
a. 根据双方无异议的质量验收报告,收到基全水分超出本合同约定以上部分为非煤炭重量,结算金额即为:(过衡总重量-非煤炭重量)*到厂验收未扣水单价。实际结算单价为:结算金额/过衡总重量。
b. 卖方所供煤炭单批次出现灰熔点低于1200℃时,该合同所供煤炭灰熔点全部以最低值进行结算。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供货总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①实际供货总数量大于合同约定数量且偏差在10%以外的,买方有权选择拒收超出部分或者接受超出部分。但超出部分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结算热值单价每1千卡/千克降低(略)/吨后进行结算。
②80%≤供货总数量<90%,结算热值单价按照当月加权平均热值所对应的热值单价每1千卡/千克降低(略)/吨后进行结算;70%≤供货总数量<80%,结算热值单价按照当月加权平均热值所对应的热值单价每1千卡/千克降低(略)/吨后进行结算;50%≤供货总数量<70%,结算热值单价按照当月加权平均热值所对应的热值单价每1千卡/千克降低(略)/吨后进行结算;供货总数量<50%的,结算热值单价按照当月加权平均热值所对应的热值单价每1千卡/千克降低(略)/吨后进行结算。因买方原因终止合同免予兑现率考核。
五、 结算及付款
1. 双方存在数量或/和质量异议时,在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对数量或/和质量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进行验收结算。
2.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月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3. 结算方式:本合同约定的煤炭到电厂且完成验收和结算手续后,卖方根据买方出具的《结算确认函》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剩余已结算确认的全部货款。
4. 付款方式:现汇。
六、 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5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七、 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汽运以交货时间为准),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每逾期一日,按照该合同应发货物对应货款的1%支付违约金。卖方逾期交付超过10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如质量不合格煤炭超过当期发货数量的5%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该合同货物总货款的1%支付违约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 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 (略) 起诉。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 (略) 之外的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略) 除外)。
5.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6. 本合同一式6份,买方4份,卖方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 (略) 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 (略)
2. 联系人:王洪祥
3. 联系电话:(略)
八、备注
受 (略) 委托,中国 (略) 由大唐 (略) 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 (略) 。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略) 《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 (略) 收款银行:中国 (略) 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略)21 大额支付行号:(略) 税务登记号:(略)MA5TGN5W6D 邮寄地址: (略) (略) 银 (略) 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略) (略) 首页。
九、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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