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医用耗材采购及服务第十批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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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医用耗材采购及服务第十批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略) 2024年医用耗材采购及服务(第十批)[二次]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现将安徽医科大学 (略) 2024年医用耗材采购及服务(第十批)[二次](招标编号:(略)-9400)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3.5.2条后添加如下条款:

4、重新招标或改变采购方式

4.1第一次招标时出现以下情况应重新招标:

(1)单个标包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2)单个标包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适用于其他依法应重新招标的情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4.2重新招标后单个标包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或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单个标包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现场改用谈判等方式采购。改用谈判方式后,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1)“招标人”变更为“采购人”、“投标人”变更为“供应商”、“招标文件”变更为“谈判文件”、“投标文件”变更为“谈判响应文件”、“评标办法”变更为“谈判评审办法”、“评标委员会”变更为“谈判小组”、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变更为第一次“谈判报价”等。

(2)“谈判文件”中相应条款对“采购人”及“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3)谈判可进行多次报价。

(4)后一次“谈判报价”不得高于前一次“谈判报价”。

(5)谈判规则:

a.采购人原则上邀请现场已递交《投标文件》且同意改用谈判方式采购的投标人均参与谈判。谈判时允许在规定时间内补充递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技术响应材料等,以满足谈判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技术需求等。

b.供应商为2名时,以最终“谈判报价”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审(原投标报价无效),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评审办法”进行评审,确定成交候选人。

c.所有供应商最终“谈判报价”均高于采购人预算价;或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最终“谈判报价”高于采购人预算价;或存在招标人不认可的其他条件时,可宣布谈判失败。

4.3针对本项目单个标包预算金额在(略)元以下的:挂网三次招标后,仍只有一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现场改用谈判等方式采购。改用谈判方式后,相关事项约定同上。

招标文件与本修改通知 (略) ,以通知为准。其余不变。

特此通知。

安徽 (略) (略)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安徽医科大学 (略) 2024年医用耗材采购及服务(第十批)[二次]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现将安徽医科大学 (略) 2024年医用耗材采购及服务(第十批)[二次](招标编号:(略)-9400)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3.5.2条后添加如下条款:

4、重新招标或改变采购方式

4.1第一次招标时出现以下情况应重新招标:

(1)单个标包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2)单个标包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适用于其他依法应重新招标的情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4.2重新招标后单个标包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或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单个标包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现场改用谈判等方式采购。改用谈判方式后,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1)“招标人”变更为“采购人”、“投标人”变更为“供应商”、“招标文件”变更为“谈判文件”、“投标文件”变更为“谈判响应文件”、“评标办法”变更为“谈判评审办法”、“评标委员会”变更为“谈判小组”、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变更为第一次“谈判报价”等。

(2)“谈判文件”中相应条款对“采购人”及“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3)谈判可进行多次报价。

(4)后一次“谈判报价”不得高于前一次“谈判报价”。

(5)谈判规则:

a.采购人原则上邀请现场已递交《投标文件》且同意改用谈判方式采购的投标人均参与谈判。谈判时允许在规定时间内补充递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技术响应材料等,以满足谈判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技术需求等。

b.供应商为2名时,以最终“谈判报价”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审(原投标报价无效),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评审办法”进行评审,确定成交候选人。

c.所有供应商最终“谈判报价”均高于采购人预算价;或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最终“谈判报价”高于采购人预算价;或存在招标人不认可的其他条件时,可宣布谈判失败。

4.3针对本项目单个标包预算金额在(略)元以下的:挂网三次招标后,仍只有一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现场改用谈判等方式采购。改用谈判方式后,相关事项约定同上。

招标文件与本修改通知 (略) ,以通知为准。其余不变。

特此通知。

安徽 (略) (略)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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