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合东卫职罚〔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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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合东卫职罚〔2024〕5号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 号 :合 东 卫 职 罚﹝ 2 0 2 4 ﹞5 号

被处罚人: 安 徽 天 工 标 识 标 牌 服 份 有 限 公 司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史*发 性别 :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34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18

住 址: (略) 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 (略) *号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向肥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住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未接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 元 (略) 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各银行银联易办事缴款终端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肥 (略) 起诉,但不得停止 (略) 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签名:韦晓林 、宣孝文 肥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执法证号:(略) (略) 2024年12月25日


当事人签名: 李 尚

2024年12月25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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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 号 :合 东 卫 职 罚﹝ 2 0 2 4 ﹞5 号

被处罚人: 安 徽 天 工 标 识 标 牌 服 份 有 限 公 司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史*发 性别 :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34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18

住 址: (略) 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 (略) *号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向肥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住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未接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 元 (略) 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各银行银联易办事缴款终端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肥 (略) 起诉,但不得停止 (略) 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签名:韦晓林 、宣孝文 肥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执法证号:(略) (略) 2024年12月25日


当事人签名: 李 尚

2024年12月25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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