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统计局行政处罚分表
肥东县统计局行政处罚分表
权力类型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略) 罚 | (略)(略) | 对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或妨碍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或统计检查;伪造、篡改、毁弃、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 (略) 罚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五类 (略) 罚 |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 (略) 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 (略)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章 违法 (略) :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 (略) : |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略) 罚的; | ||||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 3.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略)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略) 罚的; | ||||
(二)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做 (略) 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略)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 (略) 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略)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 (略) 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 3.违反规 (略) 罚种类或 (略) 罚幅度的; | ||||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 5.决定责任:统计部门制作统 (略) 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 (略) 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 (略) 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 4.违反法定程 (略) 罚的; | ||||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 6.送达责任: (略) 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 ||||
(五)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 (略) 罚决定的 (略) 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 (略) 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六)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 (略) 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七)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八)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 ||||||
(九)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 ||||||
(十)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 ||||||
(十一)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 ||||||
(十二)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 ||||||
(十三)违法进行涉外调查的; | ||||||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 (略) 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在 (略) 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由 (略) 派出的调查队管辖。 |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 (略) 罚 | (略) 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 (略) 的统计违法案件。 |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 (略) 罚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 (略) 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略)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略) 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略) 罚的; | |||||
3.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略)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略) 罚的; | |||||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做 (略) 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略)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 (略) 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3.违反规 (略) 罚种类或 (略) 罚幅度的; | |||||
5.决定责任:统计部门制作统 (略) 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 (略) 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 (略) 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 4.违反法定程 (略) 罚的; | |||||
6.送达责任: (略) 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 (略) 罚决定的 (略) 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 (略) 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 6. (略) 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权力类型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略) 罚 | (略)(略) | 对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或妨碍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或统计检查;伪造、篡改、毁弃、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 (略) 罚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五类 (略) 罚 |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 (略) 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 (略)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章 违法 (略) :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 (略) : |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略) 罚的; | ||||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 3.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略)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略) 罚的; | ||||
(二)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做 (略) 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略)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 (略) 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略)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 (略) 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 | 3.违反规 (略) 罚种类或 (略) 罚幅度的; | ||||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 5.决定责任:统计部门制作统 (略) 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 (略) 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 (略) 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 4.违反法定程 (略) 罚的; | ||||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 6.送达责任: (略) 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 ||||
(五)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 (略) 罚决定的 (略) 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 (略) 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六)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 (略) 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七)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八)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 ||||||
(九)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 ||||||
(十)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 ||||||
(十一)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 ||||||
(十二)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 ||||||
(十三)违法进行涉外调查的; | ||||||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 (略) 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在 (略) 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由 (略) 派出的调查队管辖。 |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 (略) 罚 | (略) 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 (略) 的统计违法案件。 |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 (略) 罚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 (略) 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略)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略) 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略) 罚的; | |||||
3.审查责任:统计部门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略)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略) 罚的; | |||||
4.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在做 (略) 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略)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 (略) 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3.违反规 (略) 罚种类或 (略) 罚幅度的; | |||||
5.决定责任:统计部门制作统 (略) 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 (略) 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 (略) 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 4.违反法定程 (略) 罚的; | |||||
6.送达责任: (略) 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 |||||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 (略) 罚决定的 (略) 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 (略) 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 6. (略) 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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