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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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绵阳市涪城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 (略) 罚

(略) 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 (略) 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 (略) 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 (略) 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 (略) 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 (略) 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 (略) 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 (略) 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 (略) 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 (略) 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 (略) 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 (略) 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 (略) 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 (略) 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2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三款: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做好 (略) 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 (略) 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3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略) 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 (略) 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4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第五条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略) 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 (略) (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 (略) 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 (略) 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 (略) 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 (略)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 (略) 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 (略) 罚建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 (略) 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 (略) 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 (略) 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 (略) 理。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5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二十九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 (略) 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三十二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 (略) 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 (略) 理。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6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略) 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四十三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 (略) 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 (略) 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绵阳市涪城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 (略) 罚

(略) 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 (略) 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 (略) 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 (略) 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 (略) 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 (略) 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 (略) 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 (略) 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 (略) 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 (略) 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 (略) 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 (略) 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 (略) 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 (略) 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2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三款: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做好 (略) 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 (略) 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略)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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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略) 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 (略) 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略)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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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第五条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略) 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 (略) (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 (略) 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 (略) 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 (略) 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 (略)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 (略) 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 (略) 罚建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 (略) 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 (略) 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 (略) 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 (略) 理。

(略)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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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二十九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 (略) 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三十二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 (略) 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 (略) 理。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6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略) 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四十三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 (略) 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 (略) 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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