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筐多多塑料制品经营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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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筐多多塑料制品经营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略) (略) (略) 罚信息公示(20241227日)

序号 (略) 罚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略) 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略) (略) 平和县筐多多塑料制品经营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2023年12月19日, (略) 平和 (略) 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经营部生 (略) 于停产状态,生产车间内安装3台(略)型号塑料注射成型机,2台400SPIII型号塑料注射成型机,1台SJ-550SP型号塑料注射成型机,4台立式搅拌机、2台卧式搅拌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该经营部制涉及注塑工艺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塑料制品业”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未依法办理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0.(略)元。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起诉。 闽漳环罚〔2024〕356号 2024年12月27日作 (略) 罚决定

附件1: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平和县筐多多塑料制品经营部)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4〕356号


平和县筐多多塑料制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D1W1J181

地址: (略) 平和县文峰镇文洋村车厝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光辉 职务:经营者

2023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 (略) 平和县文峰镇文洋村车厝88号依法对你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 (略) 于停产状态,经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车间内安装3台(略)型号塑料注射成型机、2台400SPIII型号塑料注射成型机、1台SJ-550SP型号塑料注射成型机、4台立式搅拌机、2台卧式搅拌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你经营部制涉及注塑工艺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塑料制品业”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检查时发现你经营部未依法办理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你经营部经营者陪同检查。

经查实,你经营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略) 于2024年10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平)环立〔2024〕68号],1月18日对你经营部经营者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经营部经营者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 (略) 平和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经营部工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12月19日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经营部工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1月 (略) 平和 (略) 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经营部承认涉及注塑工艺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情况);

4.2024年12月6日福建德信土地房 (略) 出具的平和县筐多多塑料制品经营部机器设备资产评估报告(证明你经营部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总投资额)。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依法向你经营部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4〕52号],明确告知你经营部在 (略) 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经营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经营部于2024年12月19 (略) 《 (略) 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 (略) 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 (略) 视你经营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违 (略) 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略) 罚上限M=(略)元×5%=(略)元

(略) 罚下限N=(略)元×1%=5593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1+1+1+2+1)/7]=1.07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1-1-2)/(3×2)]×40%=-0.27

则: (略) 罚金额X=N+(M-N)×[(A-1)/4]×(0.6+B)=5593+((略)-5593)×[(1.07-1)/4]×(0.6-0.27)=5700元((略)仟(略)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 (略) 罚:

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违 (略) 人民币(略)仟(略)佰元(5700元)罚款。

请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 (略) 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

(略) (略) (略) 罚信息公示(20241227日)

序号 (略) 罚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略) 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略) (略) 平和县筐多多塑料制品经营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2023年12月19日, (略) 平和 (略) 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经营部生 (略) 于停产状态,生产车间内安装3台(略)型号塑料注射成型机,2台400SPIII型号塑料注射成型机,1台SJ-550SP型号塑料注射成型机,4台立式搅拌机、2台卧式搅拌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该经营部制涉及注塑工艺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塑料制品业”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未依法办理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0.(略)元。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起诉。 闽漳环罚〔2024〕356号 2024年12月27日作 (略) 罚决定

附件1: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平和县筐多多塑料制品经营部)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4〕356号


平和县筐多多塑料制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D1W1J181

地址: (略) 平和县文峰镇文洋村车厝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光辉 职务:经营者

2023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 (略) 平和县文峰镇文洋村车厝88号依法对你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 (略) 于停产状态,经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车间内安装3台(略)型号塑料注射成型机、2台400SPIII型号塑料注射成型机、1台SJ-550SP型号塑料注射成型机、4台立式搅拌机、2台卧式搅拌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你经营部制涉及注塑工艺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塑料制品业”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检查时发现你经营部未依法办理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你经营部经营者陪同检查。

经查实,你经营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略) 于2024年10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平)环立〔2024〕68号],1月18日对你经营部经营者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经营部经营者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 (略) 平和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经营部工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12月19日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经营部工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1月 (略) 平和 (略) 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经营部承认涉及注塑工艺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情况);

4.2024年12月6日福建德信土地房 (略) 出具的平和县筐多多塑料制品经营部机器设备资产评估报告(证明你经营部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总投资额)。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依法向你经营部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4〕52号],明确告知你经营部在 (略) 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经营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经营部于2024年12月19 (略) 《 (略) 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 (略) 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 (略) 视你经营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违 (略) 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略) 罚上限M=(略)元×5%=(略)元

(略) 罚下限N=(略)元×1%=5593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1+1+1+2+1)/7]=1.07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1-1-2)/(3×2)]×40%=-0.27

则: (略) 罚金额X=N+(M-N)×[(A-1)/4]×(0.6+B)=5593+((略)-5593)×[(1.07-1)/4]×(0.6-0.27)=5700元((略)仟(略)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 (略) 罚:

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违 (略) 人民币(略)仟(略)佰元(5700元)罚款。

请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 (略) 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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