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泸县财采〔2024〕83号
投诉人:成都 (略)
被投诉人1(采购人):泸县 (略)
被投诉人2(代理机构):四川标尚 (略)
相关供应商:乐山 (略)
成都 (略) 不服四川标尚 (略) 于2024年11月19日就泸县 (略) 级财政高粱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有机肥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略)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 (略) 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参数要求提供“供应商需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予以佐证”。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产品参数是自愿检测范围,限制检测报告的时间与实际需求不相符,要求提供非国家未强制检测的内容却未给潜在供应商合理的准备时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
投诉事项1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2024年12月26日
投诉人:成都 (略)
被投诉人1(采购人):泸县 (略)
被投诉人2(代理机构):四川标尚 (略)
相关供应商:乐山 (略)
成都 (略) 不服四川标尚 (略) 于2024年11月19日就泸县 (略) 级财政高粱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有机肥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略)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 (略) 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参数要求提供“供应商需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予以佐证”。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产品参数是自愿检测范围,限制检测报告的时间与实际需求不相符,要求提供非国家未强制检测的内容却未给潜在供应商合理的准备时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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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事项1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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