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食用农产品西芹1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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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食用农产品西芹1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公示

(略) (略) 食品抽验信息系统,现将昆明高新技术产 (略) 来往生鲜食品零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西芹”的违法行为 (略) 置工作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附件:昆明高新技术产 (略) 关于对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西芹” (略) 置公示表


(略) 场 (略) (略)

2024年12月31日

(公开属性:依法公开)


昆明高新技术产 (略) 关于对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西芹” (略) 置公示表
序号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原因排查 行政相对人
信息
启 (略) 置情况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企业采取措施 企业整改情况 (略) 罚情况
食品名称/规格 抽样单编号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1 西芹 DBJNCP* 2024/10/9 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昆明高新技术产 (略) 来往生鲜食品零售店/ (略) 高新技术产 (略) 马金铺街 (略) (略) (略) 场19-21号商
/ 市级食用农产品抽检 2024年云南昆明转移食用农产品
初步排查为种植环节导致 昆明高新技术产 (略) 来往生鲜食品零售店 任务领取时间:2024-11-04
启动时间:2024-11-04
1.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2.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 1.已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2.对已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进行公告召回。
复查时间:2024年11月5日
复查结果:已整改
立案时间:2024年11月4日
下达《 (略) 罚决定书》时间:2024年12月25日
处罚时间:2024年12月25日
处置单位:市场监 (略)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 (略) 罚〔2024〕1481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以及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未查验并索取所采购食品的合格证明,未索取供货凭证,未如实记录进货查验台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决定 (略) 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1元;
3.罚款*。
罚没款合计:*佰点击查看>>元整(人民币:¥*)。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略) (略) 食品抽验信息系统,现将昆明高新技术产 (略) 来往生鲜食品零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西芹”的违法行为 (略) 置工作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附件:昆明高新技术产 (略) 关于对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西芹” (略) 置公示表


(略) 场 (略) (略)

2024年12月31日

(公开属性:依法公开)


昆明高新技术产 (略) 关于对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西芹” (略) 置公示表
序号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原因排查 行政相对人
信息
启 (略) 置情况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企业采取措施 企业整改情况 (略) 罚情况
食品名称/规格 抽样单编号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1 西芹 DBJNCP* 2024/10/9 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昆明高新技术产 (略) 来往生鲜食品零售店/ (略) 高新技术产 (略) 马金铺街 (略) (略) (略) 场19-21号商
/ 市级食用农产品抽检 2024年云南昆明转移食用农产品
初步排查为种植环节导致 昆明高新技术产 (略) 来往生鲜食品零售店 任务领取时间:2024-11-04
启动时间:2024-11-04
1.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2.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 1.已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2.对已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进行公告召回。
复查时间:2024年11月5日
复查结果:已整改
立案时间:2024年11月4日
下达《 (略) 罚决定书》时间:2024年12月25日
处罚时间:2024年12月25日
处置单位:市场监 (略)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 (略) 罚〔2024〕1481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以及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未查验并索取所采购食品的合格证明,未索取供货凭证,未如实记录进货查验台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决定 (略) 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1元;
3.罚款*。
罚没款合计:*佰点击查看>>元整(人民币:¥*)。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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