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开展部分原医保谈判药品目录调整后价格信息维护的通知
四川省关于开展部分原医保谈判药品目录调整后价格信息维护的通知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谈判药品目录调整情况,为严格落实我省药品分类采购政策,同时保证临床用药供应及时,现开展原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药品的价格信息维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护范围
2023年医保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并在 (略) 产品(详见附件)。
二、维护时间
2024年12月31日至2024年2月8日17:00。
三、维护方式
相关产品企业在分类采购模块→选择价格联动采购→选择价格联动产品申报→添加需要报价的产品→维护价格信息及上传附件→点击提交。
四、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临床用药需求,2023年医保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的 (略) 产品现暂纳入价格联动采购,各有关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联动采购申报要求提供截至发布本通知之日该药品(同生产企业、同剂型、同品规的最小制剂单位)现执行的所有省级(不包括福建、广东价格,下同)挂网价或中标价。
(二)逾期未报价的,不足3个或无省级集 (略) 价或中标价的,视为不具备价格联 (略) 资格。
(三)企业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近期药械产品分类采购申报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1〕112号)、《关于开展药 (略) 采购的通知要求》(川药招〔2023〕229号),《关 (略) 药品价格治理期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4〕54号)规范填报申报信息,凡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漏报、错报、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及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等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略) 理,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暂停交易、信用评价等方式进行监管,并将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纪委监委。
业务咨询电话:028-*
技术支持电话:028-*
附件:2023年医保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的产品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31日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谈判药品目录调整情况,为严格落实我省药品分类采购政策,同时保证临床用药供应及时,现开展原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药品的价格信息维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护范围
2023年医保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并在 (略) 产品(详见附件)。
二、维护时间
2024年12月31日至2024年2月8日17:00。
三、维护方式
相关产品企业在分类采购模块→选择价格联动采购→选择价格联动产品申报→添加需要报价的产品→维护价格信息及上传附件→点击提交。
四、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临床用药需求,2023年医保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的 (略) 产品现暂纳入价格联动采购,各有关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联动采购申报要求提供截至发布本通知之日该药品(同生产企业、同剂型、同品规的最小制剂单位)现执行的所有省级(不包括福建、广东价格,下同)挂网价或中标价。
(二)逾期未报价的,不足3个或无省级集 (略) 价或中标价的,视为不具备价格联 (略) 资格。
(三)企业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近期药械产品分类采购申报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1〕112号)、《关于开展药 (略) 采购的通知要求》(川药招〔2023〕229号),《关 (略) 药品价格治理期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4〕54号)规范填报申报信息,凡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漏报、错报、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及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等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略) 理,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暂停交易、信用评价等方式进行监管,并将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纪委监委。
业务咨询电话:028-*
技术支持电话:028-*
附件:2023年医保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的产品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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