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依据《 (略) 住房和 (略) 关 (略) 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的通知》(青建办字〔2023〕12号)要求,为提高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效率和便利化程度,自2025年1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
城建档案科主动告知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竣工验收后生成的档案资料(消防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作出具有法律效益的书面承诺后,可以容缺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二、书面承诺申请要求
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承诺事项及承诺时限提报承诺书(见附件2),承诺时限不超过3个月,并须承担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城建档案科和申请单位各保存一份。
三、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具体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建设单位完成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后,竣工
验收时,向城建档案科提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并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同时,通过 (略) 提交档案专项验收报告和承诺书。
对在竣工验收时无法提交的工程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承诺申请。
(二)审核验收。城建档案科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证明》(附件3)。
(三)接收移交。建设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到城建档案科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手续,并由城建档案科出具《 (略)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书》(附件4)。
四、相关责任
(一)房屋 (略) 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均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城建档案科移交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负责。
(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根据《 (略)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利用者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罚。
(三)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申请人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略) 理,将企业和有关人员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不良行为,按《 (略) 场信用管理办法》推送信用信 (略) ,今后不得再次享受告知承诺制等优惠政策。
附件: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移交告知书
2.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书
3.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证明
4. (略)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书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移交告知书
各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略) 地下管线条例》、《 (略)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主体,需履行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验收、移交等职责,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定工程档案的编制、收集、整理、归档质量和移交要求,指导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步收集、整理档案,及时接收、汇总、整理相关单位移交的档案。
2、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管线相关部门查询地下管线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
3、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竣工测量成果是工程档案的组成部分。
4.建设工程各方责任单位在形成、整理、编制、验收工程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时,应符合下列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工程纸质档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山东省行业标准《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标准》(J*-2021);
工程声像档案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10(DA/T78);
工程竣工图编制应符合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建发施字〔1982〕50号);
地下管线工程测量成果及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山东省行业标准《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J*-2017)。
5、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前,可以根据需求,申请城建档案科给与指导服务。
6、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通过在线接收系统分段报送电子档案,由城建档案科进行分段验收,以提高工程档案验收效率。保密工程档案采取线下移交。
7、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结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中明确。
8、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城建档案科移交已经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对可容缺受理文件做出书面承诺的,城建档案科应当出具档案验收意见,并将结果推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牵头部门。
9、房屋 (略) 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均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城建档案科移交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负责。移交完成后城建档案科出具移交证明。竣工验收后生成的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并移交城建档案科。
10、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按《 (略) 场信用管理办法》推送信用信息。
(略) (略) 城建档案科
附件2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书
建设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项目负责人姓名: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项目经办人姓名:
项目经办人联系电话:
(略) (略)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有关规定,本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审批,并承诺如下:
一、上述所填项目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建设工程档案验收部门有关《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移交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三、满足档案验收管理部门告知的准予档案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提交竣工验收后生成的档案资料(消防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备案表),确保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材料真实、规范、齐全、完整、准确;
五、承诺在项目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六、愿意承担逾期不履行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一切相关责任及法律后果;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建设单位)真实意思。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建设工程档案验收部门和申请人(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申请人:(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项目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3
证 明
编号:
工程质量科:
工程档案经形式审查完毕,基本符合归档要求,建设单位承诺于年月日前移交归档。
城建档案科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4
(略)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书
编号:即建档证 号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址 | |||
建设单位 | |||
归档时间 | 年月日 | ||
移交人 (签字) | 电话 | ||
接收人 (签字) | 电话 | ||
接收意见 | 根据《档案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 (略)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经复核验收,你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归档要求。 年月日 |
备注:本移交书一式两份,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依据《 (略) 住房和 (略) 关 (略) 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的通知》(青建办字〔2023〕12号)要求,为提高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效率和便利化程度,自2025年1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
城建档案科主动告知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竣工验收后生成的档案资料(消防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作出具有法律效益的书面承诺后,可以容缺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二、书面承诺申请要求
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承诺事项及承诺时限提报承诺书(见附件2),承诺时限不超过3个月,并须承担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城建档案科和申请单位各保存一份。
三、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具体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建设单位完成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后,竣工
验收时,向城建档案科提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并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同时,通过 (略) 提交档案专项验收报告和承诺书。
对在竣工验收时无法提交的工程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承诺申请。
(二)审核验收。城建档案科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证明》(附件3)。
(三)接收移交。建设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到城建档案科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手续,并由城建档案科出具《 (略)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书》(附件4)。
四、相关责任
(一)房屋 (略) 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均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城建档案科移交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负责。
(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根据《 (略)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利用者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罚。
(三)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申请人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略) 理,将企业和有关人员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不良行为,按《 (略) 场信用管理办法》推送信用信 (略) ,今后不得再次享受告知承诺制等优惠政策。
附件: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移交告知书
2.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书
3.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证明
4. (略)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书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移交告知书
各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略) 地下管线条例》、《 (略)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主体,需履行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验收、移交等职责,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定工程档案的编制、收集、整理、归档质量和移交要求,指导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步收集、整理档案,及时接收、汇总、整理相关单位移交的档案。
2、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管线相关部门查询地下管线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
3、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竣工测量成果是工程档案的组成部分。
4.建设工程各方责任单位在形成、整理、编制、验收工程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时,应符合下列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工程纸质档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山东省行业标准《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标准》(J*-2021);
工程声像档案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10(DA/T78);
工程竣工图编制应符合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建发施字〔1982〕50号);
地下管线工程测量成果及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山东省行业标准《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J*-2017)。
5、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前,可以根据需求,申请城建档案科给与指导服务。
6、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通过在线接收系统分段报送电子档案,由城建档案科进行分段验收,以提高工程档案验收效率。保密工程档案采取线下移交。
7、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结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中明确。
8、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城建档案科移交已经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对可容缺受理文件做出书面承诺的,城建档案科应当出具档案验收意见,并将结果推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牵头部门。
9、房屋 (略) 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均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城建档案科移交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负责。移交完成后城建档案科出具移交证明。竣工验收后生成的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并移交城建档案科。
10、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按《 (略) 场信用管理办法》推送信用信息。
(略) (略) 城建档案科
附件2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书
建设单位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项目负责人姓名: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项目经办人姓名:
项目经办人联系电话:
(略) (略)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有关规定,本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审批,并承诺如下:
一、上述所填项目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建设工程档案验收部门有关《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移交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三、满足档案验收管理部门告知的准予档案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提交竣工验收后生成的档案资料(消防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备案表),确保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材料真实、规范、齐全、完整、准确;
五、承诺在项目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六、愿意承担逾期不履行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一切相关责任及法律后果;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建设单位)真实意思。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建设工程档案验收部门和申请人(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申请人:(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项目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3
证 明
编号:
工程质量科:
工程档案经形式审查完毕,基本符合归档要求,建设单位承诺于年月日前移交归档。
城建档案科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4
(略)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书
编号:即建档证 号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址 | |||
建设单位 | |||
归档时间 | 年月日 | ||
移交人 (签字) | 电话 | ||
接收人 (签字) | 电话 | ||
接收意见 | 根据《档案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 (略)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经复核验收,你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归档要求。 年月日 |
备注:本移交书一式两份,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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