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喜河镇人民政府关于石泉县喜河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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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喜河镇人民政府关于石泉县喜河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略) 罚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后,逾期不交回有关资料、 (略) 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从副主任中推选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 (略) 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成员的变更情况。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一百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后,逾期不交回有关资料、印章的,由街 (略)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回;逾期仍不交回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喜河镇人民政府
2 (略) 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略) 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略) 以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3 (略) 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 (略) 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 (略) 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 (略) 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4 (略) 罚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等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 (略) 分或 (略) 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三)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六)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七)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八)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九)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十)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喜河镇人民政府
5 (略) 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 (略) 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略) 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 (略) 理点,建设污 (略) 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 (略) 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略) 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略) 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略) 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喜河镇人民政府
6 (略) 罚 对村(居)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 (略) 罚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十条?村(居)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责令改正,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拒不改正的,当事人可以依 (略) 起诉。
喜河镇人民政府
7 (略) 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 (略) 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8 (略) 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略) 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略) 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喜河镇人民政府
9 (略) 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 (略) 置。
喜河镇人民政府
10 (略) 罚 对饮用水水 (略) 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使用 (略) 罚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 (略) 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使用化肥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略) 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11 (略) 罚 对在人口 (略) 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在人口 (略) 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应 (略) 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 (略) 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 (略) 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 (略) 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人民政府禁止的 (略) 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 (略) 罚。
喜河镇人民政府
12 (略) 罚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 (略) 有关标志设施情节 (略) 罚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改变饮用水水 (略) 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 (略) 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略) 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13 (略) 罚 对主要街道两侧 (略) 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 (略) 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略) 罚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 (略) 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 (略) 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略) 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略) 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14 (略) 罚 (略)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 (略) 罚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略) 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15 (略) 罚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 (略) 罚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16 (略) 罚 对违反 (略) 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 (略) 晾晒、吊挂 (略) 罚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略) 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 (略) 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17 (略) 罚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未 (略) 罚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略)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18 (略) 罚 对违 (略) 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 (略) 刻画、涂写、 (略) 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 (略) 罚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街 (略) 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在街巷、 (略) 等适当的地点设置公众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
(略) 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 (略) 刻画、涂写、 (略) 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 (略) 。
喜河镇人民政府
19 (略) 罚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 (略) 罚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略) 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及时清洗车身的泥土、污物。
喜河镇人民政府
20 (略) 罚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 (略) 罚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六) (略) 生活垃圾分类 (略) 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七) (略) 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 (略) 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略) 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 (略) 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略) 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 禁 (略) (略) 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 (略) 理; (略) 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卫生规范,培养文明健康的公共卫生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街 (略)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前款资料六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县(市、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
建设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物 (略) 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可以向街 (略)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街 (略)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并报送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街 (略)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六十日内,未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喜河镇人民政府
27 (略) 罚 对在乡、村 (略) 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 (略) 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 在乡、村 (略) 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28 (略) 罚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 (略) 、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略) 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 (略) 、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 (略) 、名镇、名村标志牌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略) 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29 (略) 罚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 (略) 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略)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30 (略) 罚 对造 (略) 路面损坏、污染或 (略) 畅通或者违反 (略) 作为试车 (略) 罚
《中华人民 (略) 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略) (略) 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略) 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 (略) (略) 畅通的活动。
《中华人民 (略) 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略) 面损坏、污染或 (略) 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略) 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略) 面损坏、污染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略) 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修车 洗车,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变压器等设施;(三)堵塞、损坏、 (略) 排水设施;(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沟引水、爆破、烧窑;(五)破坏、损坏、涂改和擅 (略) 标志、标线、标桩、护栏 (略) 附属设施;(六)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坏、 (略) 及其附属设施;(七)在桥梁、隧道、涵洞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八) (略) 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和驾驶培训、考试场地;(九)其 (略) 畅通 (略) 的行为。
《 (略) 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给予警告; (略) 产损坏、污染或 (略) 畅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从 (略) 安全的作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有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31 (略) 罚 对毁坏水库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 (略) 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略) 罚款;应当给予治 (略) 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 (略) 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喜河镇人民政府
32 (略) 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 (略) 、 (略) 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 (略) 。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 (略) 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 (略) 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 (略) 罚决定的机关依法 (略) 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喜河镇人民政府
33 (略) 罚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 (略) 罚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医院、 (略) 、候车室、港口、机场、教室、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地点外,禁止吸烟。在禁烟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管 (略) 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34 (略) 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 (略) 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喜河镇人民政府
35 (略) 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 (略) 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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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略) 罚 对擅自开垦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 (略) 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略) 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略) 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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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略) 罚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略) 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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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略) 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 (略) 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39 (略) 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 (略) 内野外 (略) 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 (略) 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40 (略) 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 (略) 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 (略) 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 (略) 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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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略) 罚 对在封 (略) 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损坏、擅自移动封 (略) 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 (略) 罚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 封 (略) 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二)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封 (略) 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略) 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 (略) 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 (略) 以罚款。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损坏、擅自移动封 (略) 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略) 罚权的机构责令恢复原状 ;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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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行政强制 在乡、村 (略)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 (略)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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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行政强制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负责 (略) 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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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行政强制 对违反规定在城 (略) 、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 (略) 罚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略) 、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略) 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 (略) 规划法〉办法》有 (略) 罚。
(略) 、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 (略) 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 (略) 理;逾期不到指定地 (略) 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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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略) 罚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后,逾期不交回有关资料、 (略) 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从副主任中推选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 (略) 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成员的变更情况。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一百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后,逾期不交回有关资料、印章的,由街 (略)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回;逾期仍不交回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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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略) 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略) 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略) 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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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略) 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 (略) 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 (略) 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 (略) 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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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略) 罚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等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 (略) 分或 (略) 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三)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六)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七)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八)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九)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十)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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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略) 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 (略) 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略) 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 (略) 理点,建设污 (略) 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 (略) 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略) 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略) 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略) 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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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略) 罚 对村(居)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 (略) 罚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十条?村(居)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责令改正,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拒不改正的,当事人可以依 (略)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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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略) 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 (略) 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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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略) 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略) 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略) 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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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略) 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 (略)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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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略) 罚 对饮用水水 (略) 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使用 (略) 罚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 (略) 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使用化肥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略) 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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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略) 罚 对在人口 (略) 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在人口 (略) 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应 (略) 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 (略) 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 (略) 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 (略) 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人民政府禁止的 (略) 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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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略) 罚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 (略) 有关标志设施情节 (略) 罚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改变饮用水水 (略) 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 (略) 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略) 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13 (略) 罚 对主要街道两侧 (略) 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 (略) 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略) 罚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 (略) 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 (略) 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略) 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略) 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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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略) 罚 (略)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 (略) 罚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略) 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15 (略) 罚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 (略) 罚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16 (略) 罚 对违反 (略) 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 (略) 晾晒、吊挂 (略) 罚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略) 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 (略) 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17 (略) 罚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未 (略) 罚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略)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18 (略) 罚 对违 (略) 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 (略) 刻画、涂写、 (略) 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 (略) 罚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街 (略) 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在街巷、 (略) 等适当的地点设置公众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
(略) 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 (略) 刻画、涂写、 (略) 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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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略) 罚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 (略) 罚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略) 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及时清洗车身的泥土、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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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略) 罚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 (略) 罚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六) (略) 生活垃圾分类 (略) 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七) (略) 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 (略) 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略) 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 (略) 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略) 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 禁 (略) (略) 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 (略) 理; (略) 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卫生规范,培养文明健康的公共卫生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街 (略)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前款资料六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县(市、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
建设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物 (略) 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可以向街 (略)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街 (略)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并报送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街 (略)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六十日内,未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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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略) 罚 对在乡、村 (略) 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 (略) 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 在乡、村 (略) 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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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略) 罚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 (略) 、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略) 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 (略) 、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 (略) 、名镇、名村标志牌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略) 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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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略) 罚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 (略) 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略)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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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略) 罚 对造 (略) 路面损坏、污染或 (略) 畅通或者违反 (略) 作为试车 (略) 罚
《中华人民 (略) 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略) (略) 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略) 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 (略) (略) 畅通的活动。
《中华人民 (略) 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略) 面损坏、污染或 (略) 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略) 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略) 面损坏、污染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略) 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修车 洗车,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变压器等设施;(三)堵塞、损坏、 (略) 排水设施;(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沟引水、爆破、烧窑;(五)破坏、损坏、涂改和擅 (略) 标志、标线、标桩、护栏 (略) 附属设施;(六)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坏、 (略) 及其附属设施;(七)在桥梁、隧道、涵洞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八) (略) 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和驾驶培训、考试场地;(九)其 (略) 畅通 (略) 的行为。
《 (略) 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给予警告; (略) 产损坏、污染或 (略) 畅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从 (略) 安全的作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有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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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略) 罚 对毁坏水库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 (略) 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略) 罚款;应当给予治 (略) 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 (略) 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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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略) 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 (略) 、 (略) 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 (略) 。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 (略) 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 (略) 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 (略) 罚决定的机关依法 (略) 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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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略) 罚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 (略) 罚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医院、 (略) 、候车室、港口、机场、教室、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地点外,禁止吸烟。在禁烟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管 (略) 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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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略) 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 (略) 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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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略) 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 (略) 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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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略) 罚 对擅自开垦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 (略) 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略) 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略) 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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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略) 罚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略) 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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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略) 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 (略) 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39 (略) 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 (略) 内野外 (略) 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 (略) 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喜河镇人民政府
40 (略) 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 (略) 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 (略) 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 (略) 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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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略) 罚 对在封 (略) 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损坏、擅自移动封 (略) 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 (略) 罚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 封 (略) 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二)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封 (略) 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略) 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 (略) 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 (略) 以罚款。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损坏、擅自移动封 (略) 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略) 罚权的机构责令恢复原状 ;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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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行政强制 在乡、村 (略)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 (略)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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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行政强制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负责 (略) 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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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行政强制 对违反规定在城 (略) 、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 (略) 罚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略) 、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略) 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 (略) 规划法〉办法》有 (略) 罚。
(略) 、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 (略) 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 (略) 理;逾期不到指定地 (略) 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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