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和政策清单卫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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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和政策清单卫健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和政策清单(卫健)
序号 补贴资金一级项目名称 二级项目名称 业务主管部门 发放对象 发放标准 发放时间要求 相关政策文件(附文号) 县直主管部门归 (略) 室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备注
1 乡村医生补助 养老补贴 (略) 年满60周岁,从业20周年的退休乡村医生 每人每年3600元 12月底前 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岗退出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赣卫基层字〔2016〕11号) 卫健科 黄笑玉 #
2 乡村医生补助 省级公共卫生补助 (略) 参与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乡村医生 每人每年1800元 12月底前 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补助办法(试行) (赣才社〔2009〕59号 卫健科
3 乡村医生补助 防疫津贴 (略) 参与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乡村医生 每人每年500元 12月底前 关于落实2009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饶卫发〔2009〕255号 卫健科
4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略)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对象。 每人每月100元 每年12月份前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赣府厅发〔2017〕7号) 卫健科 吴芬 #
5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略) 对农村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该夫妇各自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扶助。目 (略) 奖扶标准合计每人每月100元。 每人每月100元 每年12月份前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卫健科 吴芬 #
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略) 1.伤残特扶。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病残(三级以上)家庭的父母,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扶助。 1.伤残特扶。每人每月550元。 每年12月份前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赣卫人口字〔2022〕8号) 卫健科 吴芬 #
2.失独特扶。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目前我省按女方年龄分三个时段和三个标准落实失独特扶政策。对年龄在40–48周岁的,每人每月400元对年龄在49–59周岁的,给予每人每月650元;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810元。 2.失独特扶。对年龄在40–48周岁的,每人每月400元,年龄在49–59周岁的,每人每月650元;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810元。
7 阳光助学政策 阳光助学政策 (略) 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中在读公办高中(中专、职业高中等除外)的女孩 每人每学年1000元 每年12月份前 赣人口办字〔2009〕48号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 卫健科 吴芬 #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和政策清单(卫健)
序号 补贴资金一级项目名称 二级项目名称 业务主管部门 发放对象 发放标准 发放时间要求 相关政策文件(附文号) 县直主管部门归 (略) 室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备注
1 乡村医生补助 养老补贴 (略) 年满60周岁,从业20周年的退休乡村医生 每人每年3600元 12月底前 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岗退出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赣卫基层字〔2016〕11号) 卫健科 黄笑玉 #
2 乡村医生补助 省级公共卫生补助 (略) 参与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乡村医生 每人每年1800元 12月底前 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补助办法(试行) (赣才社〔2009〕59号 卫健科
3 乡村医生补助 防疫津贴 (略) 参与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乡村医生 每人每年500元 12月底前 关于落实2009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饶卫发〔2009〕255号 卫健科
4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略)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对象。 每人每月100元 每年12月份前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赣府厅发〔2017〕7号) 卫健科 吴芬 #
5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略) 对农村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该夫妇各自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扶助。目 (略) 奖扶标准合计每人每月100元。 每人每月100元 每年12月份前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卫健科 吴芬 #
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略) 1.伤残特扶。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病残(三级以上)家庭的父母,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扶助。 1.伤残特扶。每人每月550元。 每年12月份前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赣卫人口字〔2022〕8号) 卫健科 吴芬 #
2.失独特扶。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目前我省按女方年龄分三个时段和三个标准落实失独特扶政策。对年龄在40–48周岁的,每人每月400元对年龄在49–59周岁的,给予每人每月650元;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810元。 2.失独特扶。对年龄在40–48周岁的,每人每月400元,年龄在49–59周岁的,每人每月650元;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810元。
7 阳光助学政策 阳光助学政策 (略) 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中在读公办高中(中专、职业高中等除外)的女孩 每人每学年1000元 每年12月份前 赣人口办字〔2009〕48号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 卫健科 吴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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