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山景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和政策清单
龙虎山景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和政策清单
一、补贴对象
一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包括: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伤残民兵民工及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军人等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二是从龙 (略) 应征入*的义务兵家庭。二、补贴项目
1.伤残人员享受残疾抚恤金
2.三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3.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军人、参战和参试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的等享受定期生活补助
4、义务兵家庭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补贴标准
四、龙虎山景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和政策清单
序号 | 补贴资金一级项目名称 | 二级项目名称 | 业务主管部门 | 发放对象 | 发放标准 | 发放时间要求 | 相关政策文件(附文号) | 区直主管部门归 (略) 室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略) 归 (略) 室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 残疾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 按残疾等级对应标准享受残疾抚恤金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4〕39号) | 龙 (略) (略) 退役军人事务 办公室 | 苏爱红 * | 行财股 | 李树辉 * | |
2 | 部分优抚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 定期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经认定的烈士、因公辆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 烈属每人每年*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元,病故军人遗属*元。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4〕39号) | 龙 (略) (略) 退役军人事务 办公室 | 苏爱红 * | 行财股 | 李树辉 * | |
3 |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 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军人 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试涉核(铀 矿开采)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烈士子女、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分类别享受生活补助。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4〕39号) | 龙 (略) (略) 退役军人事务 办公室 | 苏爱红 * | 行财股 | 李树辉 * | |
4 | 死亡抚恤 | 一次性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 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 由地方确认后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龙 (略) (略) 退役军人事务 办公室 | 苏爱红 * | 行财股 | 李树辉 * | |
5 | 死亡抚恤 | 丧葬补助费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死亡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役军人、部分60周岁烈士子女、部分参试涉核退役军人、部分参战退役军人 | 按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增发6个月 | 由地方确认后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龙 (略) (略) 退役军人事务 办公室 | 苏爱红 * | 行财股 | 李树辉 * | |
6 | 死亡抚恤 | 丧葬补助费 | 退役不人事务部门 | 因病死亡的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 | 为其遗属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 | 由地方确认后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龙 (略) (略) 退役军人事务 办公室 | 苏爱红 * | 行财股 | 李树辉 * | |
7 | 义务兵优待金 | 义务兵优待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服现役的义务兵 |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四十的标准为其家庭发放优待金。 | 按每半年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龙 (略) (略) 退役军人事务 办公室 | 苏爱红 * | 行财股 | 李树辉 * | |
8 | 烈上褒扬金 | 烈上褒扬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 《烈士褒扬条例》 | 龙 (略) (略) 退役军人事务 办公室 | 苏爱红 * | 行财股 | 李树辉 * |
一、补贴对象
一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包括: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伤残民兵民工及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军人等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二是从龙 (略) 应征入*的义务兵家庭。二、补贴项目
1.伤残人员享受残疾抚恤金
2.三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3.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军人、参战和参试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的等享受定期生活补助
4、义务兵家庭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补贴标准
四、龙虎山景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和政策清单
序号 | 补贴资金一级项目名称 | 二级项目名称 | 业务主管部门 | 发放对象 | 发放标准 | 发放时间要求 | 相关政策文件(附文号) | 区直主管部门归 (略) 室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略) 归 (略) 室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 残疾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 按残疾等级对应标准享受残疾抚恤金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4〕39号) | 龙 (略) (略) 退役军人事务 办公室 | 苏爱红 * | 行财股 | 李树辉 * | |
2 | 部分优抚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 定期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经认定的烈士、因公辆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 烈属每人每年*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元,病故军人遗属*元。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4〕39号) | 龙 (略) (略) 退役军人事务 办公室 | 苏爱红 * | 行财股 | 李树辉 * | |
3 |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 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军人 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试涉核(铀 矿开采)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烈士子女、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分类别享受生活补助。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4〕39号) | 龙 (略) (略) 退役军人事务 办公室 | 苏爱红 * | 行财股 | 李树辉 * | |
4 | 死亡抚恤 | 一次性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 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 由地方确认后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龙 (略) (略) 退役军人事务 办公室 | 苏爱红 * | 行财股 | 李树辉 * | |
5 | 死亡抚恤 | 丧葬补助费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死亡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役军人、部分60周岁烈士子女、部分参试涉核退役军人、部分参战退役军人 | 按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增发6个月 | 由地方确认后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龙 (略) (略) 退役军人事务 办公室 | 苏爱红 * | 行财股 | 李树辉 * | |
6 | 死亡抚恤 | 丧葬补助费 | 退役不人事务部门 | 因病死亡的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 | 为其遗属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 | 由地方确认后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龙 (略) (略) 退役军人事务 办公室 | 苏爱红 * | 行财股 | 李树辉 * | |
7 | 义务兵优待金 | 义务兵优待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服现役的义务兵 |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四十的标准为其家庭发放优待金。 | 按每半年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龙 (略) (略) 退役军人事务 办公室 | 苏爱红 * | 行财股 | 李树辉 * | |
8 | 烈上褒扬金 | 烈上褒扬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 《烈士褒扬条例》 | 龙 (略) (略) 退役军人事务 办公室 | 苏爱红 * | 行财股 | 李树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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