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热炉95+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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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热炉95+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中 (略) :

你公司报送《中 (略) 加热炉95+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和《中 (略) 加热炉95+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现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中 (略) 加热炉95+节能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安宁 (略) 厂区内

项目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规模及内容:为了提高云南石化主要工艺装置加热炉的热效率,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联合装置、焦化装置的加热炉,增加脱硫、改造余热回收系统、更换燃烧器、改造衬里等,从而提升加热炉的热效率,加热炉热效率≥95%。

重整联合装置加热炉改造,新建脱硫设施,新增燃料气烟气换热器、有机硫和无机硫脱除反应器等; 四合一炉由自然通风改为强制通风,新增预热器、鼓引风机等余热回收系统;二(略)苯塔重沸炉(F-0401)衬里隔热层升级改造。

焦化装置加热炉改造,更换预热器为蓄热式空气预热器,改造相关烟、风道;增加CO在线检测及低氧燃烧控制系统;衬里隔热层升级改造;更换低氮燃烧器。

项目投资:6483.(略)元

项目代码:2410-(略)-04-02-(略)

三、项目主要能源消费量情况

(一)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略).22吨标准煤,等价值-8557.72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755.(略)千瓦时,折合当量值929.10吨标准煤,等价值2479.6吨标准煤;年节约天然气3652吨,折合6188.07吨标准煤;年节约液化气2988.01吨,折合4849.23吨标准煤。项目化石能源消费量-6188.07吨标准煤。项目不涉及可再生能源消费量。

(二)项目能效水平

项目实施后,预加氢及连续重整装置、芳烃装置及焦化装置能耗分别降低至96.83千克标准煤/吨、31.86千克标准煤/吨、33.63千克标准煤/吨。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6.0279吨标煤/万元(工业增加值1419.(略)元,以等价值计算)。

(三)项目碳排放

项目建成后,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略).21吨。

(四)项目主要设备先进性

项目节能报告所列主要用能设备,无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高耗能落后设备,选用电机、机泵、电气设备、防爆 LED灯等耗能设备能效符合国家有关要求。项目在总流程优化、工艺设计、设备选型、电气系统、节能管理等方面均采取节能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略)),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略))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略) 数据对接。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和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耗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

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2024年12月9日



中 (略) :

你公司报送《中 (略) 加热炉95+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和《中 (略) 加热炉95+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现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中 (略) 加热炉95+节能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安宁 (略) 厂区内

项目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规模及内容:为了提高云南石化主要工艺装置加热炉的热效率,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联合装置、焦化装置的加热炉,增加脱硫、改造余热回收系统、更换燃烧器、改造衬里等,从而提升加热炉的热效率,加热炉热效率≥95%。

重整联合装置加热炉改造,新建脱硫设施,新增燃料气烟气换热器、有机硫和无机硫脱除反应器等; 四合一炉由自然通风改为强制通风,新增预热器、鼓引风机等余热回收系统;二(略)苯塔重沸炉(F-0401)衬里隔热层升级改造。

焦化装置加热炉改造,更换预热器为蓄热式空气预热器,改造相关烟、风道;增加CO在线检测及低氧燃烧控制系统;衬里隔热层升级改造;更换低氮燃烧器。

项目投资:6483.(略)元

项目代码:2410-(略)-04-02-(略)

三、项目主要能源消费量情况

(一)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略).22吨标准煤,等价值-8557.72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755.(略)千瓦时,折合当量值929.10吨标准煤,等价值2479.6吨标准煤;年节约天然气3652吨,折合6188.07吨标准煤;年节约液化气2988.01吨,折合4849.23吨标准煤。项目化石能源消费量-6188.07吨标准煤。项目不涉及可再生能源消费量。

(二)项目能效水平

项目实施后,预加氢及连续重整装置、芳烃装置及焦化装置能耗分别降低至96.83千克标准煤/吨、31.86千克标准煤/吨、33.63千克标准煤/吨。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6.0279吨标煤/万元(工业增加值1419.(略)元,以等价值计算)。

(三)项目碳排放

项目建成后,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略).21吨。

(四)项目主要设备先进性

项目节能报告所列主要用能设备,无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高耗能落后设备,选用电机、机泵、电气设备、防爆 LED灯等耗能设备能效符合国家有关要求。项目在总流程优化、工艺设计、设备选型、电气系统、节能管理等方面均采取节能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略)),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略))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略) 数据对接。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和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耗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

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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