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至黔江铁路重庆长江隧道航道养护应急抢通项目卵石料一批
标的名称 | 重庆至黔江铁路重庆长江隧道航道养护应急抢通项目卵石料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5CQ# | 转让底价 | 0.0021 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1-0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1-16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其他 |
标的名称 | 重庆至黔江铁路重庆长江隧道航道养护应急抢通项目卵石料一批 | ||
标的描述 | 本次转让标的为重庆至黔江铁路重庆长江隧道航道养护应急抢通项目卵石料一批,初定卵石料总量约18.#吨,标 (略) 于水下未被取出,最终成交数量以标的取出水面后实际称重移交为准,按单价据实结算,验收方式详见《重庆至黔江铁路重庆长江隧道航道养护应急抢通项目卵石料一批综合利用合同(初稿)》(仅作公告备查)。 | ||
标的所在位置 | 重庆 (略) 重庆长江隧道航道养护应急抢通项目疏浚范围(具体地点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 ||
转让底价 | 0.0021 万元/吨 | ||
评估报告文号 | 神州资评(2024)第171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1-30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据评估报告载:(1)本次评估对 (略) 于长江流域水下,应评估机构专门能力受限,无法对下水标的具体数量进行核查,本次对于标的储备数 (略) (略) (略) 、 (略) 水 (略) 共同出具的《重庆 (略) 重庆长江隧道航道养护应急抢通项目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2) (略) (略) (略) 要求,本次评估结论建立在标的资产通过链斗式挖泥船挖出水面后(即将标的取出水面后)交付于标的资产受让方的价值。 2、本公告披露内容仅供参考,以届时现状进行移交,提请意向投资人注意。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李老师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略) 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交易合同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后,可凭交易合同、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重庆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重量、数量、强度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包括是否能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是否能办理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手续等)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使用说明书等)、不保证标的名称、质量、数量、重量、是否含有杂质、大小、强度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履约保证金,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将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元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结清所有交易价款且无 (略) 理违约事项前提下,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违约(违反公告或合同约定)或造成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扣除的,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 (略) 置。 7、本次转让标的所属项目计划工期约6个月(具体开始及结束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标的移交与项目施工进度关联度较大,移交周期较长,故本次交易根据项目施工进度,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自合同签订生效后,转、受让双方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暂定按月结算,以实际合同签订为准)进行标的移交及支付交易价款(成交单价×实际重量),其中实际重量为双方签字确认的标的资源签单计量。每期交易价款由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具体金额及支付时点由交易双方按实际进行约定。待重庆联交所收到当期交易价款,且转让方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关于划转价款的函》后,重庆联交所将该笔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结清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8、本次转让标的价格已包含增值税,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9、受让方须自接到转让方通知后,在约定时限内于重庆 (略) 重庆长江隧道航道各疏浚点自行完成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标的装载、搬迁、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须自行组织接驳、装卸、运输 (略) 理好堆放场地的使用),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订移交确认书),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在装载及搬迁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若造成转让方场地及其他现场设备设施损坏的,受让方需按价赔偿或恢复至原有状态。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的保管、装载、搬迁、运输、质量保障、安全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0、移交过程中:(1)受让方应在收到转让方或疏浚施工方通知后12小时内保证符合要求的船舶到场,船舶应符合河道运输的相关规定,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等(须符合一船一证规定),并配备安全、救生等设施,受让方按运输船舶证书规定配员,提供适任证书或者船员服务簿复印件以及为船舶主要负责人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2)受让方负责组织运输船舶数量应满足施工作业单位的疏浚作业安全要求,不得因滞港、运输等因素影响正常疏浚工期;(3)受让方必须选用正规经营的标的码头进行上岸,须取得码头经营许可证书,同时具备不同水位的泊位和必要的装卸机械设备。 11、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重庆联交所服务费除外)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资产转让收费标准收取,详见http://**。 12、受让方至现场运输标的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则,服从转让方、施工单位的安排。受让方除需要自行组织标的的装载、运输、保管工作外,还需自行与各级部门协调运输过程中 (略) 、桥梁、堆放、扬尘弃土等问题,因此与其它利益关系人发生的民事纠纷和民事赔偿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产生的一切费用、经济与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环保责任、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13、本次转让标的以交付时实际称重数据为准,交易价款按实际重量据实结算。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初定重量进行结算,且不以数量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本项目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4、备查资料:《重庆 (略) 重庆长江隧道航道养护应急抢通项目天然砂一批综合利用合同(初稿)》、评估报告、权属情况说明。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 (略) 渝中分中心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远芬 | 联系电话 | # | |||
服务机构 | 服务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 (略) 渝中分所 | ||||
服务机构联系人 | 张老师 | 联系电话 | # |
标的名称 | 重庆至黔江铁路重庆长江隧道航道养护应急抢通项目卵石料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5CQ# | 转让底价 | 0.0021 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1-0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1-16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其他 |
标的名称 | 重庆至黔江铁路重庆长江隧道航道养护应急抢通项目卵石料一批 | ||
标的描述 | 本次转让标的为重庆至黔江铁路重庆长江隧道航道养护应急抢通项目卵石料一批,初定卵石料总量约18.#吨,标 (略) 于水下未被取出,最终成交数量以标的取出水面后实际称重移交为准,按单价据实结算,验收方式详见《重庆至黔江铁路重庆长江隧道航道养护应急抢通项目卵石料一批综合利用合同(初稿)》(仅作公告备查)。 | ||
标的所在位置 | 重庆 (略) 重庆长江隧道航道养护应急抢通项目疏浚范围(具体地点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 ||
转让底价 | 0.0021 万元/吨 | ||
评估报告文号 | 神州资评(2024)第171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1-30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据评估报告载:(1)本次评估对 (略) 于长江流域水下,应评估机构专门能力受限,无法对下水标的具体数量进行核查,本次对于标的储备数 (略) (略) (略) 、 (略) 水 (略) 共同出具的《重庆 (略) 重庆长江隧道航道养护应急抢通项目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2) (略) (略) (略) 要求,本次评估结论建立在标的资产通过链斗式挖泥船挖出水面后(即将标的取出水面后)交付于标的资产受让方的价值。 2、本公告披露内容仅供参考,以届时现状进行移交,提请意向投资人注意。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李老师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略) 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交易合同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后,可凭交易合同、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重庆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重量、数量、强度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包括是否能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是否能办理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手续等)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使用说明书等)、不保证标的名称、质量、数量、重量、是否含有杂质、大小、强度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履约保证金,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将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元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结清所有交易价款且无 (略) 理违约事项前提下,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违约(违反公告或合同约定)或造成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扣除的,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 (略) 置。 7、本次转让标的所属项目计划工期约6个月(具体开始及结束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标的移交与项目施工进度关联度较大,移交周期较长,故本次交易根据项目施工进度,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自合同签订生效后,转、受让双方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暂定按月结算,以实际合同签订为准)进行标的移交及支付交易价款(成交单价×实际重量),其中实际重量为双方签字确认的标的资源签单计量。每期交易价款由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具体金额及支付时点由交易双方按实际进行约定。待重庆联交所收到当期交易价款,且转让方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关于划转价款的函》后,重庆联交所将该笔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结清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8、本次转让标的价格已包含增值税,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9、受让方须自接到转让方通知后,在约定时限内于重庆 (略) 重庆长江隧道航道各疏浚点自行完成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标的装载、搬迁、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须自行组织接驳、装卸、运输 (略) 理好堆放场地的使用),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订移交确认书),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在装载及搬迁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若造成转让方场地及其他现场设备设施损坏的,受让方需按价赔偿或恢复至原有状态。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的保管、装载、搬迁、运输、质量保障、安全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0、移交过程中:(1)受让方应在收到转让方或疏浚施工方通知后12小时内保证符合要求的船舶到场,船舶应符合河道运输的相关规定,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等(须符合一船一证规定),并配备安全、救生等设施,受让方按运输船舶证书规定配员,提供适任证书或者船员服务簿复印件以及为船舶主要负责人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2)受让方负责组织运输船舶数量应满足施工作业单位的疏浚作业安全要求,不得因滞港、运输等因素影响正常疏浚工期;(3)受让方必须选用正规经营的标的码头进行上岸,须取得码头经营许可证书,同时具备不同水位的泊位和必要的装卸机械设备。 11、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重庆联交所服务费除外)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资产转让收费标准收取,详见http://**。 12、受让方至现场运输标的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则,服从转让方、施工单位的安排。受让方除需要自行组织标的的装载、运输、保管工作外,还需自行与各级部门协调运输过程中 (略) 、桥梁、堆放、扬尘弃土等问题,因此与其它利益关系人发生的民事纠纷和民事赔偿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产生的一切费用、经济与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环保责任、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13、本次转让标的以交付时实际称重数据为准,交易价款按实际重量据实结算。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初定重量进行结算,且不以数量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本项目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4、备查资料:《重庆 (略) 重庆长江隧道航道养护应急抢通项目天然砂一批综合利用合同(初稿)》、评估报告、权属情况说明。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 (略) 渝中分中心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远芬 | 联系电话 | # | |||
服务机构 | 服务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 (略) 渝中分所 | ||||
服务机构联系人 | 张老师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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