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一)服务内容
本项目确定1家中标供 (略) (略) 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提供200名巡防人员, (略) 管理执法, (略) 容执法类的巡逻、防控等服务及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各项工作,地点 (略) (略) 域内,服务期限为一年。
(二)项目经费
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元,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
(三)资质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人资格条件。
2.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政策要求:中标人应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放工资。工资不 (略) 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不含按照国家规定必须支付的社会保险及其他应付费用)。中标人支付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缴纳的人员社会保障费用。
二、项目要求
(一)总体要求
1.采购人对中标人派遣的巡防人员岗位数量、管理决策具有参与权与决定权,对巡防人员有直接指挥权。
2.采购人按实际需要,要求中标人提供具有特殊专长的巡防人员。
3.派驻项目经理1人,受采购人的直接领导。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中标人须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更换。对不称职的巡防人员,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限期更换。
4.中标人派驻巡防人员中,应设置管理人员。
5.中标人针对本项目建立辅助服务方案、组织架构、日常管理等内容的规章制度。中标人对重要岗位的设置及人员的安排与管理须报采购人同意。
6.采购人不提供巡防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中标人自行解决。
7.中标人在日常管理中负责建立交接班、请(休)假等登记制度,并报备采购人。如因巡防人员请(休)假、撤换或辞退造成巡防人数的空缺,中标人应在三日内予以补充;如不及时补充,采购人将按照每天每人特定标准扣减服务费。
8.在服务期内,中标人必须做好巡防人员安全教育及安全保障措施工作。如在工作期间发生劳动争议或者生病,人身事故及意外死亡等情况,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中标人须为在岗巡防人员配发统一制式服装,在上岗期间必须规范着装。同时,配备必要的装备。
10.中标人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劳动法规和保险条例,为巡防人员提供完善的劳动权益保障。
11.中标人不得转包或分包项目服务内容。
12.中标人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生事故或重大事件应及时告知采购人。
13.中标人派驻的巡防人员在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给群众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触及法律的,由中标 (略) 置并承担一切后果,采购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14.中标人派驻的巡防人员,每人每周不低于四十小时工作时间。并需服从采购人临时加班需求,加班后,可酌情安排补休。
15.中标人派驻巡防人员工作失误及个人原因,造成媒体曝光以及政府追责等重大影响的,采购人有权扣除相应服务费。
(二)工作要求
1.中标人派驻的巡防人员须遵守采购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2.为保证工作质量,采购人将对中标人的服务工作实施考核。
3.中标人依据巡防人员工作表现,应建立奖惩机制。
4.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工作要求进行增减和细化。
(三)人员要求
巡防人员须为年满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体貌端正,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其它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不良记录(需向采购方提供相关证明),中共党员和退*军人优先。
*方因特殊原因所提供的巡防人员超出年龄要求范围的,须向*方提出书面情况说明。
(四)其它要求
1.在合同服务期内,中标人派驻的巡防人员因个人原因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2.中标人有责任向采购人提供合理化建议,以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
3.中标人要统筹安排全体巡防人员无条件配合 (略) 理各种突发事件,做好临时性工作。
4.中标人使用的工作工具、器材等相关用品须符合国家相关案例标准,须在指定地点整齐摆放。具有危险性的器械、工具等物品要妥善保管。
5.中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服务需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事项,视为中标人违约。
三、服务费内容
1.投标报价为全包价,包括本服务项目的人工费、管理费、服务用具费、各种税费及完成本招标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
2.如中标人在中标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内容需产生额外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价不得因任何因素上调,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采购人支付给中标人的每日服务费已包含以下各项费用:
(1)巡防人员工资和补贴(餐费、节假日补贴费及加班费用等)。
(2)购置从事巡防工作必备的统一的服装、器械、装备及交通工具费用。
(3)购买巡防人员社会保障性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4)巡防人员病重或因公致伤、残、死亡时发生的全部费用。
(5)其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实行一次包干,无论是否计列,采购人将一律视为总报价已包含该项费用。
4.付款验收:
服务费按日计算。采购人于当月月底至次月月初对中标人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履约验收),考评后由中标人提交上月等额正式发票,再由采购人为中标人办理上月服务费支付手续。
四、合同终止与履约验收
(一)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中标人管理不到位的,给采购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及负面后果的;
2.中标人未按规定配齐人员或当班人数少于规定的人数,经采购人提出整改而未按要求及时整改超过3次的;
3.中标人管理不到位,巡防员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大意给采购人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除终止合同外,中标人还要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二)履约验收方式及标准
1.检评组织机构
由采购人及中标人组成质量检验评定小组进行日常检查。
检评标准依据采购人制定的工作规章制度及检评细则。中标人应无条件服从,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检查中有违反要扣罚服务费的直接在财政支付款中扣减。
2.中标人因服务质量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一切责任和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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