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落实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 (略) 、卫生健康委,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 (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文件精神,推动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巩固深化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中选 (略) 配备使用

  (一)高度重视中选产品配备使用工作。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是党中央、 (略) 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旨在降低虚高医药价格,优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和医保支出结构,提升群众看病就医满意度。各级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中选产品的配备和使用工作,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 (略) 出发,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级联盟医药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各级医疗机构要坚持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亲自落实,层层压实责任,按国家和全省统一部署要求有序推进。

  (二)畅通中选产品配备使用渠道。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约定的采购量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合同用量。要制定中选产品配备使用的工作措施, (略) 渠道,确保优先配备,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管理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对执行“一品两规”的医疗机构,在选择中选药品以外的同通用名 (略) 时,鼓励优先选择集采中选的备供企业药品。

  (三)提升群众使用中选产品可及性。进一步支持将紧密型医共体作为整体进行报量。集采中选结果产生后,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属于紧密型医共体的,以医共体名义签订采购协议。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组 (略) 域医疗机构 (略) 情况开展排查,督促 (略) 采购的医疗机构 (略) 工作。各医疗机构不得在中选结果落地之初和协议期届满前突击扎堆采购,确保采购有序、合理用药。积极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二、规范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管理

  (一)线上采购中选产品。集采中选 (略) (略) 并调整价格,中选企业新增补的集采品种应按中选药品的差比价关 (略) 价格。已报量医疗机构和未报量但有采购需求的公立医疗机构 (略) (略) 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优先保障报量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鼓励中选生 (略) 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反映中选产品出现供应问题的, (略) 县医保部门核实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产品可直接视作采购中选产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

  (二)严格执行中选价格。集采中选产品应及时 (略) 并调整价格,确保 (略) 上采购顺利实施。中选价格即为销售价格,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产品的国家集中采购价格,不得再次议价。注射剂产品按最小制 (略) 。非中选产品价格,参照对应批次采购文件要求执行,采购文件未做明确的,按 (略) 交易采购政策执行。对价格高于相关政策规 (略) 价的非中选产品,采取暂停采购、撤网等措施。对于将中选或非中选医用耗材部件组合形成高价系统(组套)并大量使用的情形,各级医保部门进行提醒,并约谈、督促中选企业约束代理商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提供中选系统(组套),必要时应调整配送关系。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按我省现行政策执行。

  (三)提升中选产品使用管理水平。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技术规范要求,合理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在处方点评中加大对集采品种的点评力度,对于不合理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的科室和医生予以定期通报,通报要点名具体科室和个人。对于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非中选产品的医生, (略) 方管理等有 (略) 理。各级医保部门按季度通报采购进度明显滞后、线下采购非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和采购金额占比偏高等问题的医疗机构。

  三、落实好集采激励约束系列政策

  (一)发挥结余留用等政策正向激励作用。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制度,建立集采结余留用资金使用分配机制,主要用于提升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各批次集采每个采购年度结束后,各级医保部门督促指导 (略) 在下一年度内完成考核、测算和拨付工作。结余留用资金计算以医疗机构报量为基准,并统筹考虑实际使用量予以拨付,未报量的品种不予拨付结余留用资金。采购非中选产品的,相应的用量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加强基本药物与集采药品执行考核的有机衔接,形成政策合力。留用资金是激励资金,要专款专用,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各级医保部门做好集采医保资金管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财政补助等政策衔接,避免重复补偿。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二)协同推进集采行业综合监管。各级医保部门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推动形成鼓励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导向,与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系工作机制做好衔接,联合研判“带金销售”等不正之风,查实问题, (略) 理。围绕中选产品使用、质量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做好医疗机构落实中选产品使用情况指导监督以及质量的检查抽查等工作。对无故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联合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

  (三)探索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与该耗材紧密关联的手术治疗类项目优先纳入当年调价评估范围,必要时实施专项调整。探索制定有差别的价格政策,按要求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可优先执行调价结果,未按要求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暂缓执行调价结果。耗材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收费的,结合耗材采购成本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切实体现劳务付出。

  四、提升集采精细化管理水平

  (一)健全集采常态化监测机制。 (略) 指导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依托全 (略) 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动态监测每个采购品种、每家医疗机构的采购进度、采购量、采购金额占比等情况,对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同品种总采购量比例偏高、供应配送出现异常的,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示警。

  (二)规范开展中选结果执行情况通报。及时落实国家通报整改要求,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定期通报整改要求, (略) 县和重点医疗机构,综合运用函询、约谈、通报等措施及时落实整改要求。各市县医保部门按照“每季通报、年度考核”的要求,加强对国家集采及省级集采价格执行、采购进度、回款时限、支付标准、企业供货等情况监测通报,并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考核,及时 (略) 内医疗机构集采品种的采购情况,出现供应配送问题的及时反 (略) 协调解决。

  (三)优化考核方式不搞“一刀切”。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产品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因纳入国家和本省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可不考核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对于短缺药、急抢救药、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在考核合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同时,把保障供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四)完善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的,采取相应赔偿、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合同的企业承担。处理中选企业不配送影响临床(含基层)用药的行为。对查实存在“带金销售”等行为的医药企业,按照《海南省 (略) 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医保〔2021〕110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五)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解读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引导医务人员、患者进一步认识集采改革的重大意义。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每年 (略) 内医疗机构开展一轮结余留用政策培训,引导医疗机构在规范执行政策中实现共赢。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客观宣传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指导医务人员做好对患者解释沟通工作,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海南省 (略) ? ? ? ?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海南

  各市、县、自治县 (略) 、卫生健康委,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 (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文件精神,推动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巩固深化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中选 (略) 配备使用

  (一)高度重视中选产品配备使用工作。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是党中央、 (略) 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旨在降低虚高医药价格,优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和医保支出结构,提升群众看病就医满意度。各级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中选产品的配备和使用工作,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 (略) 出发,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级联盟医药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各级医疗机构要坚持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亲自落实,层层压实责任,按国家和全省统一部署要求有序推进。

  (二)畅通中选产品配备使用渠道。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约定的采购量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合同用量。要制定中选产品配备使用的工作措施, (略) 渠道,确保优先配备,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管理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对执行“一品两规”的医疗机构,在选择中选药品以外的同通用名 (略) 时,鼓励优先选择集采中选的备供企业药品。

  (三)提升群众使用中选产品可及性。进一步支持将紧密型医共体作为整体进行报量。集采中选结果产生后,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属于紧密型医共体的,以医共体名义签订采购协议。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组 (略) 域医疗机构 (略) 情况开展排查,督促 (略) 采购的医疗机构 (略) 工作。各医疗机构不得在中选结果落地之初和协议期届满前突击扎堆采购,确保采购有序、合理用药。积极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二、规范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管理

  (一)线上采购中选产品。集采中选 (略) (略) 并调整价格,中选企业新增补的集采品种应按中选药品的差比价关 (略) 价格。已报量医疗机构和未报量但有采购需求的公立医疗机构 (略) (略) 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优先保障报量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鼓励中选生 (略) 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反映中选产品出现供应问题的, (略) 县医保部门核实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产品可直接视作采购中选产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

  (二)严格执行中选价格。集采中选产品应及时 (略) 并调整价格,确保 (略) 上采购顺利实施。中选价格即为销售价格,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产品的国家集中采购价格,不得再次议价。注射剂产品按最小制 (略) 。非中选产品价格,参照对应批次采购文件要求执行,采购文件未做明确的,按 (略) 交易采购政策执行。对价格高于相关政策规 (略) 价的非中选产品,采取暂停采购、撤网等措施。对于将中选或非中选医用耗材部件组合形成高价系统(组套)并大量使用的情形,各级医保部门进行提醒,并约谈、督促中选企业约束代理商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提供中选系统(组套),必要时应调整配送关系。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按我省现行政策执行。

  (三)提升中选产品使用管理水平。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技术规范要求,合理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在处方点评中加大对集采品种的点评力度,对于不合理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的科室和医生予以定期通报,通报要点名具体科室和个人。对于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非中选产品的医生, (略) 方管理等有 (略) 理。各级医保部门按季度通报采购进度明显滞后、线下采购非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和采购金额占比偏高等问题的医疗机构。

  三、落实好集采激励约束系列政策

  (一)发挥结余留用等政策正向激励作用。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制度,建立集采结余留用资金使用分配机制,主要用于提升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各批次集采每个采购年度结束后,各级医保部门督促指导 (略) 在下一年度内完成考核、测算和拨付工作。结余留用资金计算以医疗机构报量为基准,并统筹考虑实际使用量予以拨付,未报量的品种不予拨付结余留用资金。采购非中选产品的,相应的用量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加强基本药物与集采药品执行考核的有机衔接,形成政策合力。留用资金是激励资金,要专款专用,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各级医保部门做好集采医保资金管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财政补助等政策衔接,避免重复补偿。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二)协同推进集采行业综合监管。各级医保部门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推动形成鼓励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导向,与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系工作机制做好衔接,联合研判“带金销售”等不正之风,查实问题, (略) 理。围绕中选产品使用、质量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做好医疗机构落实中选产品使用情况指导监督以及质量的检查抽查等工作。对无故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联合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

  (三)探索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与该耗材紧密关联的手术治疗类项目优先纳入当年调价评估范围,必要时实施专项调整。探索制定有差别的价格政策,按要求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可优先执行调价结果,未按要求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暂缓执行调价结果。耗材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收费的,结合耗材采购成本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切实体现劳务付出。

  四、提升集采精细化管理水平

  (一)健全集采常态化监测机制。 (略) 指导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依托全 (略) 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动态监测每个采购品种、每家医疗机构的采购进度、采购量、采购金额占比等情况,对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同品种总采购量比例偏高、供应配送出现异常的,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示警。

  (二)规范开展中选结果执行情况通报。及时落实国家通报整改要求,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定期通报整改要求, (略) 县和重点医疗机构,综合运用函询、约谈、通报等措施及时落实整改要求。各市县医保部门按照“每季通报、年度考核”的要求,加强对国家集采及省级集采价格执行、采购进度、回款时限、支付标准、企业供货等情况监测通报,并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考核,及时 (略) 内医疗机构集采品种的采购情况,出现供应配送问题的及时反 (略) 协调解决。

  (三)优化考核方式不搞“一刀切”。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产品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因纳入国家和本省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可不考核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对于短缺药、急抢救药、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在考核合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同时,把保障供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四)完善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的,采取相应赔偿、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合同的企业承担。处理中选企业不配送影响临床(含基层)用药的行为。对查实存在“带金销售”等行为的医药企业,按照《海南省 (略) 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医保〔2021〕110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五)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解读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引导医务人员、患者进一步认识集采改革的重大意义。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每年 (略) 内医疗机构开展一轮结余留用政策培训,引导医疗机构在规范执行政策中实现共赢。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客观宣传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指导医务人员做好对患者解释沟通工作,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海南省 (略) ? ? ? ?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海南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