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X910大沽至丝茅坪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宁都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大沽乡范围内的部分村组集体土地。具体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涉及大沽乡暘霁村上村组、暘霁一组、暘霁二组、暘霁三组、狐狸坑组,上淮村中淮组,大沽村淮山组、染店组、白岭排组,详见征地红线图。(最终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二)土地面积:约337.12亩(最终面积以批准面积为准)。
二、征收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建设需要用地,用于X910大沽至丝 (略) 改建工程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
在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24日,宁都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相关权利人配合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同时对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宁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四、有关要求
(一)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者相关权利人应当根据调查工作的安排配合做好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等工作。
(二)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照《关于印发宁都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府办字〔2024〕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公告期限
预公告期限自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7日。
预公告同时在宁都县 (略) 站予以公告,网址:http://**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宁都县 (略)
联系地点:宁都县登峰大道50号
联系电话:0797-(略)
宁都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宁都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大沽乡范围内的部分村组集体土地。具体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涉及大沽乡暘霁村上村组、暘霁一组、暘霁二组、暘霁三组、狐狸坑组,上淮村中淮组,大沽村淮山组、染店组、白岭排组,详见征地红线图。(最终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二)土地面积:约337.12亩(最终面积以批准面积为准)。
二、征收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建设需要用地,用于X910大沽至丝 (略) 改建工程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
在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24日,宁都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相关权利人配合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同时对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宁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四、有关要求
(一)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者相关权利人应当根据调查工作的安排配合做好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等工作。
(二)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照《关于印发宁都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府办字〔2024〕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公告期限
预公告期限自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7日。
预公告同时在宁都县 (略) 站予以公告,网址:http://**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宁都县 (略)
联系地点:宁都县登峰大道50号
联系电话:0797-(略)
宁都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