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共体有创呼吸机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函
(略) (略) 医共体有创呼吸机采购项目 质疑答复函
质 疑 人: 浙江 (略)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余斌剑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质疑事项1:杭州 (略) 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杭州 (略) 所提供产品的性能存在虚假应标,有两项重要参数不符合技术要求,故技术偏离表评分不应高于43分,事实依据如下:①△2.3.9:吸气压力:0—120cmH2O,杭州 (略) 所投产品的性能不符,根据科曼V6A型号说明书说明:吸气压力在:0-100cmH2O(佐证资料在附件图一);②△2.4.5:肺功能监测参数:肺顺应性、肺弹性、内源性PEEP,杭州 (略) 所投产品的性能不符,根据科曼V6A型号说明书说明:肺功能监测参数只有肺顺应性、内源性PEEP,没有肺弹性功能(佐证资料在附件图二、图三、图四)法律依据:招标法2024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 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质疑答复内容:质疑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更正后评分明细详见采购结果更正公告。
事实依据:协助质疑答复环节,评审专家经复核:①关于招标参数“△2.3.9:吸气压力:0—120cmH2O”,该参数投标人在投标时供应商已如实响应,响应内容为:吸气压力在:0-100cmH2O,偏离说明项明确写明为负偏离,评委对该项已 (略) 理,该项参数质疑不成立。 ②关于招标参数“△2.4.5:肺功能监测参数:肺顺应性、肺弹性、内源性PEEP”,该参数,投标人在应标时响应内容为:肺功能监测参数:肺顺应性、内源性PEEP、动态肺且有肺损伤提示,偏离说明项明确写明为正偏离。对于采购参数,专家经复评后认为,投标供应商投标参数响应与商务技术偏离表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该参数属负偏离,对该项分数予以扣除2分,该项参数质疑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六条。
质疑事项2: 评分有误
事实依据:1、售后服务方案满分2分,我方完全响应业主要求以及故障解决方案,专家1、专家3、专家4、专家5都分别给予我方2分的满分认可,唯独专家2只给了1分,专家2给的分值有误; 2、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满分2分,我方针对业主方采购8台有创呼吸机设备的情况下,给予满足10台设备使用的备品备件的方案,专家1、专家3、专家5都分别给予我方2分的满分认可,专家2、专家4给了1分,专家2、专家4给的分值有误; 3、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满分两分,我方提供两名技术服务人员,有相关资质证书,且相关经验分别在15年和5年。专家1、专家3、专家5都分别给予了2分的满分认可,专家2、专家4给了1分,专家2、专家4给的分值有误;个别评委故意拉低分的行为明显违背了独立、客观、公正评审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第十条、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相关问题的复函》(浙财采监(2020)7号)第二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 br=""> 质疑答复内容:该项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协助质疑答复环节,评审专家经复核,认为评分无误。供应商质疑的三项评分:①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②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③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以上三项评分细则均为主观分,评审专家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情况,对评分内容逐条进行打分,客观分均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在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内客观、独立打分,最后进行汇总统计。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第八条的规定,“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本项目未出现上述畸高畸低情形,评审无误。综上,浙江 (略) 对本事项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六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第八条。
三、告知依法投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文件列明的投诉单位( (略) (略) 、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进行投诉。
质疑答复人(公章): (略) (略) 医共体
浙江 (略)
答复日期:2025年1月6日
附件信息:
呼吸机 答复函.pdf (223.5 KB)
质疑函 三郎生物 一院有创呼吸机2024.12.25收到.pdf (0.1 KB)
(略) (略) 医共体有创呼吸机采购项目 质疑答复函
质 疑 人: 浙江 (略)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余斌剑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质疑事项1:杭州 (略) 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杭州 (略) 所提供产品的性能存在虚假应标,有两项重要参数不符合技术要求,故技术偏离表评分不应高于43分,事实依据如下:①△2.3.9:吸气压力:0—120cmH2O,杭州 (略) 所投产品的性能不符,根据科曼V6A型号说明书说明:吸气压力在:0-100cmH2O(佐证资料在附件图一);②△2.4.5:肺功能监测参数:肺顺应性、肺弹性、内源性PEEP,杭州 (略) 所投产品的性能不符,根据科曼V6A型号说明书说明:肺功能监测参数只有肺顺应性、内源性PEEP,没有肺弹性功能(佐证资料在附件图二、图三、图四)法律依据:招标法2024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 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质疑答复内容:质疑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更正后评分明细详见采购结果更正公告。
事实依据:协助质疑答复环节,评审专家经复核:①关于招标参数“△2.3.9:吸气压力:0—120cmH2O”,该参数投标人在投标时供应商已如实响应,响应内容为:吸气压力在:0-100cmH2O,偏离说明项明确写明为负偏离,评委对该项已 (略) 理,该项参数质疑不成立。 ②关于招标参数“△2.4.5:肺功能监测参数:肺顺应性、肺弹性、内源性PEEP”,该参数,投标人在应标时响应内容为:肺功能监测参数:肺顺应性、内源性PEEP、动态肺且有肺损伤提示,偏离说明项明确写明为正偏离。对于采购参数,专家经复评后认为,投标供应商投标参数响应与商务技术偏离表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该参数属负偏离,对该项分数予以扣除2分,该项参数质疑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六条。
质疑事项2: 评分有误
事实依据:1、售后服务方案满分2分,我方完全响应业主要求以及故障解决方案,专家1、专家3、专家4、专家5都分别给予我方2分的满分认可,唯独专家2只给了1分,专家2给的分值有误; 2、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满分2分,我方针对业主方采购8台有创呼吸机设备的情况下,给予满足10台设备使用的备品备件的方案,专家1、专家3、专家5都分别给予我方2分的满分认可,专家2、专家4给了1分,专家2、专家4给的分值有误; 3、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满分两分,我方提供两名技术服务人员,有相关资质证书,且相关经验分别在15年和5年。专家1、专家3、专家5都分别给予了2分的满分认可,专家2、专家4给了1分,专家2、专家4给的分值有误;个别评委故意拉低分的行为明显违背了独立、客观、公正评审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第十条、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相关问题的复函》(浙财采监(2020)7号)第二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 br=""> 质疑答复内容:该项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协助质疑答复环节,评审专家经复核,认为评分无误。供应商质疑的三项评分:①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②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③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以上三项评分细则均为主观分,评审专家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情况,对评分内容逐条进行打分,客观分均一致,主观分由各位专家在评分细则的分值范围内客观、独立打分,最后进行汇总统计。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第八条的规定,“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本项目未出现上述畸高畸低情形,评审无误。综上,浙江 (略) 对本事项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六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第八条。
三、告知依法投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文件列明的投诉单位( (略) (略) 、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进行投诉。
质疑答复人(公章): (略) (略) 医共体
浙江 (略)
答复日期:2025年1月6日
附件信息:
呼吸机 答复函.pdf (223.5 KB)
质疑函 三郎生物 一院有创呼吸机2024.12.25收到.pdf (0.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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