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二次分配方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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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二次分配方案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建〔2024〕80号)精神,中央财政 (略)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623.(略)元, (略) 、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合计补助资金556.(略)元由省直接下拨至相关县财政, (略) 本级67.(略)元。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任务清单》)有关规定,上述资金为补助类或以奖代补类,以任务清单形式指定补助项目;同时,由于上述资金已明确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按照《 (略) 上级专项资金统筹分配工作规程(试行)》(肇府办函〔2022〕68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次 (略) 的2025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623.(略)元不纳入统筹使用范围。

  按照《补助资金任务清单》关于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以及各县(市、区)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数, (略) 草拟 (略) 本级的2025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67.(略)元二次分配计划如下:

   (略) 本级67.(略)元,用 (略) 、 (略)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略) 2025年没有改造任务,因此补助资金用 (略) ,按照补助标 (略) 53户改造任务,实际需求中央补助资金65.(略)元,按照实际需求分配后剩余1.(略)元。经与省住建厅沟通了解,省按照标准分配后剩余1.(略)元, (略) 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绩效在全省最高分,省将剩余1.95 (略) 。鉴于, (略) 补助标准为第三档次补助资金最少,以 (略) 2023年改 (略) 率先完成年度改造任务,为此将剩余1.(略)元分配 (略) 。

  分 (略) 67.(略)元,用于补助53户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实施危房改造。

  现将2025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67.(略)元二次分配的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

  若对分配方案计划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 (略) (略) 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具体事项及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具体情况及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反馈意见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无效。

   (略) 住房和 (略)

   2025年1月6日

  (联系人:刘石坚,联系电话:(略))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建〔2024〕80号)精神,中央财政 (略)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623.(略)元, (略) 、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合计补助资金556.(略)元由省直接下拨至相关县财政, (略) 本级67.(略)元。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任务清单》)有关规定,上述资金为补助类或以奖代补类,以任务清单形式指定补助项目;同时,由于上述资金已明确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按照《 (略) 上级专项资金统筹分配工作规程(试行)》(肇府办函〔2022〕68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次 (略) 的2025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623.(略)元不纳入统筹使用范围。

  按照《补助资金任务清单》关于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以及各县(市、区)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数, (略) 草拟 (略) 本级的2025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67.(略)元二次分配计划如下:

   (略) 本级67.(略)元,用 (略) 、 (略)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略) 2025年没有改造任务,因此补助资金用 (略) ,按照补助标 (略) 53户改造任务,实际需求中央补助资金65.(略)元,按照实际需求分配后剩余1.(略)元。经与省住建厅沟通了解,省按照标准分配后剩余1.(略)元, (略) 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绩效在全省最高分,省将剩余1.95 (略) 。鉴于, (略) 补助标准为第三档次补助资金最少,以 (略) 2023年改 (略) 率先完成年度改造任务,为此将剩余1.(略)元分配 (略) 。

  分 (略) 67.(略)元,用于补助53户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实施危房改造。

  现将2025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67.(略)元二次分配的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公示期5个工作日)。

  若对分配方案计划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 (略) (略) 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具体事项及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具体情况及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反馈意见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无效。

   (略) 住房和 (略)

   2025年1月6日

  (联系人:刘石坚,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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