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双辽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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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双辽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医疗 (略) 置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 (略) 置制度促进危 (略) 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和《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医 (略) 置成本费用测算,现将制定的医 (略) 置费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略) 从事医疗服务并产生医疗废物的各类医疗机构,各收费单位均应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消毒和 (略) 置并收取医 (略) 置费。

  二、收费标准

  (一)设有固定病床的各类医疗机构,按实际使用病床数量每床每日#收费。

  (二)以下医疗机构按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收费,每公斤收费#。

  1、医院门 (略) 置费低于900元的按每月900元收取, (略) 置费低于1500元的按每月1500元收取。

  2、 (略) 等医疗 (略) 置费低于1100元的按每月1100元收取。

  3、个体诊所(不含口腔诊所)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的,月处置费低于120元的按每月120元收取;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月处置费低于150元的按每月150元收取。

  4、口腔诊所按治疗床位核定,每 (略) 置费低于20元的按每月20元收取。

  5、社区 (略) 置费低于100元的按每月100元收取。

  6、除上述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按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每公斤#收取。

  三、收费方式

  依据本批复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各收费单位与各类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废物的重量、床位使用数、医疗废物的收集方式及收费办法,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并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医 (略) 置费应按月计收,地处偏远乡镇经双方协商可按季度或年收取。

  四、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规定,按床位使用数收取的医 (略) 置费,医疗机构可按 (略) 置费计入床位费。

  五、本通知自2025年 1月 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若无修订,则继续执行。在试行期内,如国家、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各收费单位应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略) 发 (略) (略) (略) (略) 分局

   (略) (略)

初审:陈静

复审:钱荣

终审:李海

各医疗 (略) 置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 (略) 置制度促进危 (略) 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和《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医 (略) 置成本费用测算,现将制定的医 (略) 置费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略) 从事医疗服务并产生医疗废物的各类医疗机构,各收费单位均应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消毒和 (略) 置并收取医 (略) 置费。

  二、收费标准

  (一)设有固定病床的各类医疗机构,按实际使用病床数量每床每日#收费。

  (二)以下医疗机构按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收费,每公斤收费#。

  1、医院门 (略) 置费低于900元的按每月900元收取, (略) 置费低于1500元的按每月1500元收取。

  2、 (略) 等医疗 (略) 置费低于1100元的按每月1100元收取。

  3、个体诊所(不含口腔诊所)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的,月处置费低于120元的按每月120元收取;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月处置费低于150元的按每月150元收取。

  4、口腔诊所按治疗床位核定,每 (略) 置费低于20元的按每月20元收取。

  5、社区 (略) 置费低于100元的按每月100元收取。

  6、除上述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按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每公斤#收取。

  三、收费方式

  依据本批复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各收费单位与各类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废物的重量、床位使用数、医疗废物的收集方式及收费办法,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并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医 (略) 置费应按月计收,地处偏远乡镇经双方协商可按季度或年收取。

  四、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规定,按床位使用数收取的医 (略) 置费,医疗机构可按 (略) 置费计入床位费。

  五、本通知自2025年 1月 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若无修订,则继续执行。在试行期内,如国家、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各收费单位应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略) 发 (略) (略) (略) (略) 分局

   (略) (略)

初审:陈静

复审:钱荣

终审:李海

各医疗 (略) 置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 (略) 置制度促进危 (略) 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和《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医 (略) 置成本费用测算,现将制定的医 (略) 置费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略) 从事医疗服务并产生医疗废物的各类医疗机构,各收费单位均应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消毒和 (略) 置并收取医 (略) 置费。

  二、收费标准

  (一)设有固定病床的各类医疗机构,按实际使用病床数量每床每日#收费。

  (二)以下医疗机构按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收费,每公斤收费#。

  1、医院门 (略) 置费低于900元的按每月900元收取, (略) 置费低于1500元的按每月1500元收取。

  2、 (略) 等医疗 (略) 置费低于1100元的按每月1100元收取。

  3、个体诊所(不含口腔诊所)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的,月处置费低于120元的按每月120元收取;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月处置费低于150元的按每月150元收取。

  4、口腔诊所按治疗床位核定,每 (略) 置费低于20元的按每月20元收取。

  5、社区 (略) 置费低于100元的按每月100元收取。

  6、除上述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按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每公斤#收取。

  三、收费方式

  依据本批复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各收费单位与各类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废物的重量、床位使用数、医疗废物的收集方式及收费办法,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并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医 (略) 置费应按月计收,地处偏远乡镇经双方协商可按季度或年收取。

  四、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规定,按床位使用数收取的医 (略) 置费,医疗机构可按 (略) 置费计入床位费。

  五、本通知自2025年 1月 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若无修订,则继续执行。在试行期内,如国家、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各收费单位应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略) 发 (略) (略) (略) (略) 分局

   (略) (略)

初审:陈静

复审:钱荣

终审:李海

各医疗 (略) 置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 (略) 置制度促进危 (略) 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和《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医 (略) 置成本费用测算,现将制定的医 (略) 置费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略) 从事医疗服务并产生医疗废物的各类医疗机构,各收费单位均应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消毒和 (略) 置并收取医 (略) 置费。

  二、收费标准

  (一)设有固定病床的各类医疗机构,按实际使用病床数量每床每日#收费。

  (二)以下医疗机构按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收费,每公斤收费#。

  1、医院门 (略) 置费低于900元的按每月900元收取, (略) 置费低于1500元的按每月1500元收取。

  2、 (略) 等医疗 (略) 置费低于1100元的按每月1100元收取。

  3、个体诊所(不含口腔诊所)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的,月处置费低于120元的按每月120元收取;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月处置费低于150元的按每月150元收取。

  4、口腔诊所按治疗床位核定,每 (略) 置费低于20元的按每月20元收取。

  5、社区 (略) 置费低于100元的按每月100元收取。

  6、除上述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按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每公斤#收取。

  三、收费方式

  依据本批复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各收费单位与各类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废物的重量、床位使用数、医疗废物的收集方式及收费办法,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并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医 (略) 置费应按月计收,地处偏远乡镇经双方协商可按季度或年收取。

  四、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规定,按床位使用数收取的医 (略) 置费,医疗机构可按 (略) 置费计入床位费。

  五、本通知自2025年 1月 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若无修订,则继续执行。在试行期内,如国家、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各收费单位应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略) 发 (略) (略) (略) (略) 分局

   (略) (略)

初审: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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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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