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安环罚字〔202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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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安环罚字〔2024〕74号

(略) 罚决定书文号

安环罚字〔2024〕74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贵 (略)

被处罚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00B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贵华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对贵 (略) (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位于 (略)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大山乡双山村的年产1000吨肉类深加工技改项目和年产1000吨牛肉制品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时生物质锅炉未运行、屠宰车间在运行, (略) 理设施正在运行、 (略) 理站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水。 (略) (略) (略) 现场委托贵州 (略) 对该公 (略) 理站污水排放口的外排污水开展了采样检测。根据贵州 (略) 2024年11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贵 (略) 废水监测,报告编号:中〔检〕(略))显示悬浮物检测结果62mg/L、氨氮检测结果39.8mg/ (略)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悬浮物执行排放浓度限值60mg/L、氨氮执行排放浓度限值15mg/L,其中:悬浮物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03倍、氨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65倍。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 (略) 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贵 (略) 处以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略)(略)(略)万元整(¥(略).00)。

处罚单位名称

(略) (略)

作出决定日期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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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罚决定书文号

安环罚字〔2024〕74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贵 (略)

被处罚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00B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贵华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对贵 (略) (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位于 (略)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大山乡双山村的年产1000吨肉类深加工技改项目和年产1000吨牛肉制品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时生物质锅炉未运行、屠宰车间在运行, (略) 理设施正在运行、 (略) 理站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水。 (略) (略) (略) 现场委托贵州 (略) 对该公 (略) 理站污水排放口的外排污水开展了采样检测。根据贵州 (略) 2024年11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贵 (略) 废水监测,报告编号:中〔检〕(略))显示悬浮物检测结果62mg/L、氨氮检测结果39.8mg/ (略)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悬浮物执行排放浓度限值60mg/L、氨氮执行排放浓度限值15mg/L,其中:悬浮物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03倍、氨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65倍。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 (略) 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贵 (略) 处以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略)(略)(略)万元整(¥(略).00)。

处罚单位名称

(略) (略)

作出决定日期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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