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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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略)

法定代表人:王旭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BKUBR1K

地址: (略) (略) 盐湖巷6号经济总部 (略) 2楼203室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7日参加了“公共文化服务活动设施设备更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宁政采磋商(货物)2024-100号],涉及金额为*.00元,2024年12月18日,本机 (略) 采购中心反映,称你(单位)涉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与 (略) 串通投标,构成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为。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反映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 (略) (略) (略) 罚事项告知书》(宁财采告字〔2024〕4号)并于2024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告知你(单位)拟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

1.处以罚款*(*.00元×5‰=*);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你(单位)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缴款流程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1月3日


当事人: (略)

法定代表人:王旭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BKUBR1K

地址: (略) (略) 盐湖巷6号经济总部 (略) 2楼203室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7日参加了“公共文化服务活动设施设备更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宁政采磋商(货物)2024-100号],涉及金额为*.00元,2024年12月18日,本机 (略) 采购中心反映,称你(单位)涉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与 (略) 串通投标,构成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为。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反映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 (略) (略) (略) 罚事项告知书》(宁财采告字〔2024〕4号)并于2024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告知你(单位)拟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

1.处以罚款*(*.00元×5‰=*);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你(单位)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缴款流程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略) (略)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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