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申办指南》的通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贵港船舶检验中心,各县(市、区) (略) 、 (略) (略) :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广西壮 (略) 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交水运发〔2024〕53号)等文件要求, (略)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方便船公司和船东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经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特印发本申办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止。
附件: (略)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申办指南
(略) (略)
2025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申办指南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广西壮 (略) 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交水运发〔2024〕5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 (略)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特制定本指南。
一、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实施时间及补贴标准
(一)实施时间
自交规划发〔2024〕95号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细则实施期间”),对在国内沿海或内河依法从事运输 (略) 辖区内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照交规划发〔2024〕9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实施工作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
(二)补贴标准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补贴计算方法
类型 | 计算标准 |
船舶拆解 |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船龄系数×船舶总吨 |
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 |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船舶总吨 |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 |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船舶总吨 |
注:船舶类型和船舶总吨以报废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及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船舶总吨不足30总吨的,按30总吨计算;大于30总吨不足50总吨的,按50总吨计算。
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单位:元/总吨)
类型 | 内河船舶 | 沿海船舶 |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 | 1000 | 1000 |
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 | 500 | 600 |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 | 2200 | 1000 |
注:1.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执行内河船舶补贴标准。
2.必须报废老旧营运船舶方可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补贴。
内河和沿海老旧营运船舶船龄系数表
船舶种类 | 内河船 | 沿海船 | ||
船龄(X) | 船龄系数 | 船龄(X) | 船龄系数 | |
客船类 | 10<X≤15年 | 1 | 15<X≤18年 | 1 |
15<X≤20年 | 0.7 | 18<X≤22年 | 0.7 | |
20<X≤25年 | 0.5 | 22<X≤25年 | 0.5 | |
货船类 | 15<X≤20年 | 1 | 20<X≤23年 | 1 |
20<X≤25年 | 0.7 | 23<X≤27年 | 0.7 | |
25<X≤30年 | 0.5 | 27<X≤30年 | 0.5 |
注:根据船舶种类和实际船龄对应上表确定船龄系数。拆解船舶的实际船龄为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船舶类型系数表
船型 | 船型系数 |
散货船、矿砂船、散装水泥船、杂货船、其他货船 | 1.0 |
集装箱船、冷藏船、多用途船、货滚船、木材船 | 1.2 |
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其他客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包括沥青船)、推船、拖船 | 1.5 |
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表
类型 | 系数 |
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略)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船舶 | 1.0 |
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船舶、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略)醇和燃油双燃料船舶 | 0.5 |
二、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类别 | 条件 | 所需材料 |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 | 1.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保留小数点后3位); 2.船舶为机动船,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 3.方案实施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 |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附件2)原件 |
《信用承诺书》(附件4)原件 | ||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所有权、船舶检验信息核查表》(附件5)原件 |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 ||
《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 ||
《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 ||
《船舶拆解核对书》(附件6)、《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7)原件 | ||
《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原件 | ||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船舶产权共有的,提供有关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
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船舶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 ||
船舶所有人与拆解企业签订的拆解合同(协议)书原件 |
类别 | 条件 | 所需材料 |
新 建 燃 油 动 力(含生 物 柴 油 动力)船 舶 | 1.应当有符合领取船舶拆解补贴资金条件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提前报废,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2.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3.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 |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附件3)原件 |
《信用承诺书》(附件4)原件 | ||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所有权、船舶检验信息核查表》(附件5)原件 |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 ||
《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 ||
《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 ||
对应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船舶拆解核对书》(附件6)、《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7)复印件 | ||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船舶产权共有的,提供有关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 | ||
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船舶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
类别 | 条件 | 所需材料 |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 | 1.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 (略) 运输经营资质。新建船舶应 (略) 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2.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3.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略)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略)醇和燃油双燃料。 |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附件3)原件 |
《信用承诺书》(附件4)原件 | ||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所有权、船舶检验信息核查表》(附件5)原件 |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 ||
《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 ||
《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 ||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船舶产权共有的,提供有关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 | ||
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船舶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
注: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所需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限,按照《广西壮 (略) 交通运输厅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交水运发[2024]53号)中的“四、补贴申报”和“七、船舶拆解流程”相关规定执行。
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原件现场核验后加盖“与原件一致”章。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各地 (略) 已统筹使用财政部下达的岛际 (略) 客运补贴资金支持的客船、渡船报废更新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补贴)。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有关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三、补贴审核
(一)船舶所有人将申请材料 (略) 运输企业, (略) 运输企业收集整理后, (略) 港航发展中心受理。
(二) (略) (略) 负责核查船舶的营运信息, (略) 负 (略) 辖区内报废船舶和新建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信息,贵港船舶检验中心负责核查船舶检验信息,并分别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所有权、船舶检验信息核查表》(附件5)提出审核意见。
(三) (略) (略) 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 (略) 发展改革委及 (略) 、贵港船舶检验中心等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并 (略) 交通运输厅、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发展改革 (略) (略) 根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申请和审核情况,编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清单),报 (略)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四) (略) 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送国家相关部委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正式下达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后,船籍港所 (略) 级 (略) (如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与船籍港所在地不一致,则由船舶经营人注 (略) 级 (略) 负责)通知申请人按要求拆解并会同海事等部门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
(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广西壮 (略) 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交水运发〔2024〕53号)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四、船舶拆解流程
(一)船舶拆解前, (略) 级 (略) 会同 (略) 各指派1名工作人员和船舶所有人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船舶不在船籍港进行拆解的,由以上部门派员前往船舶拆解现场实施监督。
(二)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与船籍港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经营人注 (略) 级 (略) 会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各指派1名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进行监督;船舶经营人注 (略) 内,船籍港所在地属省外,由经营人注 (略) 级 (略) 主动协调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共同指派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进行监督;
(三)实施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应为在职在编人员,且具备船舶相关专业知识。
(四)船舶拆解前,现场监督人员应将船舶证书上所载信息、所附照片与目标船舶进行核实,比对现场目标船舶的外貌轮廓特征,并一一做好记录。核查内容包括:①船舶名称;②船舶所有人;③船舶类型;④将船检证书中照片与实船外观进行比对;⑤记录船舶主要设备情况(主机、齿轮箱台数,主机、齿轮箱铭牌参数信息等)。
(五)现场监督人员将拟拆解船舶信息与船舶检验证书中的数据进行核对,合议并确认申报现场拆解目标船的“船、证”一致,编写《船舶拆解核对书》(附件6),与船舶所有人和拆船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核实无误后,现场监督人员进行第一次拍摄。拍摄前应校好相机中的日期和时间。选择合适的拍摄距离和角度,照片中应包含现场实施监督人员,能反映出船舶全貌及主要特征(船名、船籍港、驾驶室、艏或艉形状等)。
(七)船舶拆解过程中,现场监督人员应到船舶拆解现场,对拆解船舶情况进行现场监督,进行第二次拍摄,拆解中照片应能反映出船舶主体已分割成若干分段,且船舶机舱位置已打开能直观看到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同时,照片中应包含现场实施监督人员,标有船名的分段。
(八)船舶拆解完成后,进行第三次拍摄,拆解完成后照片应与第一次现场监督拍摄的角度、方向、背景参照物基本相同,且能反映船舶已拆解完成的基本情况。同时,照片中应包含现场实施监督人员、切割下来的船艏部标明船名的废旧钢板。
(九)船舶拆解完毕, (略) 级 (略) 会同 (略) 进行现场验收,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由现场监督人员将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拍摄的照片贴于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7)附页,并在《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上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十)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十一)船舶所有人应选择合规的船舶拆解企业(拆船企业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落实环境污染管理相关工作)进行船舶拆解,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拆船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五、资金拨付
按《广西壮 (略) 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交水运发〔2024〕53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六、申请材料报送地址及咨询电话
(略) 港航发展中心 船舶管理科
联系人:李吕伟
咨询电话:0775-(略)832
附件:1.《广西壮 (略) 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交水运发〔2024〕53号)
2.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
3.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
4.“船名”承诺书
5.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所有权、船舶检验信息核查表
6.市船舶拆解核对书
7.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关联文件: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贵港船舶检验中心,各县(市、区) (略) 、 (略) (略) :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广西壮 (略) 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交水运发〔2024〕53号)等文件要求, (略)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方便船公司和船东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经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特印发本申办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止。
附件: (略)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申办指南
(略) (略)
2025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申办指南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广西壮 (略) 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交水运发〔2024〕5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 (略)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特制定本指南。
一、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实施时间及补贴标准
(一)实施时间
自交规划发〔2024〕95号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细则实施期间”),对在国内沿海或内河依法从事运输 (略) 辖区内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照交规划发〔2024〕9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实施工作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
(二)补贴标准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补贴计算方法
类型 | 计算标准 |
船舶拆解 |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船龄系数×船舶总吨 |
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 |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船舶总吨 |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 |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船舶类型系数×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船舶总吨 |
注:船舶类型和船舶总吨以报废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及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船舶总吨不足30总吨的,按30总吨计算;大于30总吨不足50总吨的,按50总吨计算。
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单位:元/总吨)
类型 | 内河船舶 | 沿海船舶 |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 | 1000 | 1000 |
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 | 500 | 600 |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 | 2200 | 1000 |
注:1.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执行内河船舶补贴标准。
2.必须报废老旧营运船舶方可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补贴。
内河和沿海老旧营运船舶船龄系数表
船舶种类 | 内河船 | 沿海船 | ||
船龄(X) | 船龄系数 | 船龄(X) | 船龄系数 | |
客船类 | 10<X≤15年 | 1 | 15<X≤18年 | 1 |
15<X≤20年 | 0.7 | 18<X≤22年 | 0.7 | |
20<X≤25年 | 0.5 | 22<X≤25年 | 0.5 | |
货船类 | 15<X≤20年 | 1 | 20<X≤23年 | 1 |
20<X≤25年 | 0.7 | 23<X≤27年 | 0.7 | |
25<X≤30年 | 0.5 | 27<X≤30年 | 0.5 |
注:根据船舶种类和实际船龄对应上表确定船龄系数。拆解船舶的实际船龄为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船舶类型系数表
船型 | 船型系数 |
散货船、矿砂船、散装水泥船、杂货船、其他货船 | 1.0 |
集装箱船、冷藏船、多用途船、货滚船、木材船 | 1.2 |
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其他客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包括沥青船)、推船、拖船 | 1.5 |
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表
类型 | 系数 |
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略)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船舶 | 1.0 |
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船舶、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略)醇和燃油双燃料船舶 | 0.5 |
二、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类别 | 条件 | 所需材料 |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 | 1.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保留小数点后3位); 2.船舶为机动船,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 3.方案实施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 |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附件2)原件 |
《信用承诺书》(附件4)原件 | ||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所有权、船舶检验信息核查表》(附件5)原件 |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 ||
《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 ||
《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 ||
《船舶拆解核对书》(附件6)、《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7)原件 | ||
《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原件 | ||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船舶产权共有的,提供有关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
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船舶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 ||
船舶所有人与拆解企业签订的拆解合同(协议)书原件 |
类别 | 条件 | 所需材料 |
新 建 燃 油 动 力(含生 物 柴 油 动力)船 舶 | 1.应当有符合领取船舶拆解补贴资金条件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提前报废,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2.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3.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 |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附件3)原件 |
《信用承诺书》(附件4)原件 | ||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所有权、船舶检验信息核查表》(附件5)原件 |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 ||
《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 ||
《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 ||
对应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船舶拆解核对书》(附件6)、《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7)复印件 | ||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船舶产权共有的,提供有关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 | ||
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船舶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
类别 | 条件 | 所需材料 |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 | 1.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 (略) 运输经营资质。新建船舶应 (略) 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2.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3.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略)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略)醇和燃油双燃料。 |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附件3)原件 |
《信用承诺书》(附件4)原件 | ||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所有权、船舶检验信息核查表》(附件5)原件 |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 ||
《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 ||
《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 ||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船舶产权共有的,提供有关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 | ||
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船舶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
注: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所需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限,按照《广西壮 (略) 交通运输厅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交水运发[2024]53号)中的“四、补贴申报”和“七、船舶拆解流程”相关规定执行。
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原件现场核验后加盖“与原件一致”章。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各地 (略) 已统筹使用财政部下达的岛际 (略) 客运补贴资金支持的客船、渡船报废更新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补贴)。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有关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三、补贴审核
(一)船舶所有人将申请材料 (略) 运输企业, (略) 运输企业收集整理后, (略) 港航发展中心受理。
(二) (略) (略) 负责核查船舶的营运信息, (略) 负 (略) 辖区内报废船舶和新建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信息,贵港船舶检验中心负责核查船舶检验信息,并分别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所有权、船舶检验信息核查表》(附件5)提出审核意见。
(三) (略) (略) 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 (略) 发展改革委及 (略) 、贵港船舶检验中心等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并 (略) 交通运输厅、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发展改革 (略) (略) 根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申请和审核情况,编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清单),报 (略)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四) (略) 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送国家相关部委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正式下达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后,船籍港所 (略) 级 (略) (如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与船籍港所在地不一致,则由船舶经营人注 (略) 级 (略) 负责)通知申请人按要求拆解并会同海事等部门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
(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广西壮 (略) 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交水运发〔2024〕53号)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四、船舶拆解流程
(一)船舶拆解前, (略) 级 (略) 会同 (略) 各指派1名工作人员和船舶所有人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船舶不在船籍港进行拆解的,由以上部门派员前往船舶拆解现场实施监督。
(二)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与船籍港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经营人注 (略) 级 (略) 会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各指派1名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进行监督;船舶经营人注 (略) 内,船籍港所在地属省外,由经营人注 (略) 级 (略) 主动协调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共同指派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进行监督;
(三)实施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应为在职在编人员,且具备船舶相关专业知识。
(四)船舶拆解前,现场监督人员应将船舶证书上所载信息、所附照片与目标船舶进行核实,比对现场目标船舶的外貌轮廓特征,并一一做好记录。核查内容包括:①船舶名称;②船舶所有人;③船舶类型;④将船检证书中照片与实船外观进行比对;⑤记录船舶主要设备情况(主机、齿轮箱台数,主机、齿轮箱铭牌参数信息等)。
(五)现场监督人员将拟拆解船舶信息与船舶检验证书中的数据进行核对,合议并确认申报现场拆解目标船的“船、证”一致,编写《船舶拆解核对书》(附件6),与船舶所有人和拆船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核实无误后,现场监督人员进行第一次拍摄。拍摄前应校好相机中的日期和时间。选择合适的拍摄距离和角度,照片中应包含现场实施监督人员,能反映出船舶全貌及主要特征(船名、船籍港、驾驶室、艏或艉形状等)。
(七)船舶拆解过程中,现场监督人员应到船舶拆解现场,对拆解船舶情况进行现场监督,进行第二次拍摄,拆解中照片应能反映出船舶主体已分割成若干分段,且船舶机舱位置已打开能直观看到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同时,照片中应包含现场实施监督人员,标有船名的分段。
(八)船舶拆解完成后,进行第三次拍摄,拆解完成后照片应与第一次现场监督拍摄的角度、方向、背景参照物基本相同,且能反映船舶已拆解完成的基本情况。同时,照片中应包含现场实施监督人员、切割下来的船艏部标明船名的废旧钢板。
(九)船舶拆解完毕, (略) 级 (略) 会同 (略) 进行现场验收,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由现场监督人员将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拍摄的照片贴于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7)附页,并在《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上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十)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十一)船舶所有人应选择合规的船舶拆解企业(拆船企业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落实环境污染管理相关工作)进行船舶拆解,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拆船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五、资金拨付
按《广西壮 (略) 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交水运发〔2024〕53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六、申请材料报送地址及咨询电话
(略) 港航发展中心 船舶管理科
联系人:李吕伟
咨询电话:0775-(略)832
附件:1.《广西壮 (略) 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交水运发〔2024〕53号)
2.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
3.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
4.“船名”承诺书
5.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所有权、船舶检验信息核查表
6.市船舶拆解核对书
7.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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