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衡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一、社会组织管理 | ||||||
1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
2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4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 |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9 |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0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 (略) 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
11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 | |
1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撤销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
1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6月1日施行)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 |
1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7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8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9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 (略) 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
22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 | |
23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 (略)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24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执行,有关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6个以上在本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本行业连续开展活动2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同业人员作为发起人;(二)组织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全省性行业协会具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略) 性行业协会具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名称应当包 (略) 划、行业性质,并标明“行业协会”“协会”或者“商会”等字样;(五)章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明确行业协会活动经费的筹措渠道及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第一款: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或者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的,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清算,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款:因会员数量不符合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无法作出解散决议的,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清算材料的,行业协会可以在履行下列程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一)行业协会就决议解散、债权债务申报、 (略) 置方案等事项在当地纸质媒体或者 (略) 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二)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并愿意承担相应清算责任。法定代表人无法正常履职的,可以由其他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出具承诺书。 | |
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 (略)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第一款: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二款: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第二款: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25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 (略)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八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2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 (略)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27 | 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28 | 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29 | 对行业协会开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24年3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并将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检查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一)要求行业协会和相关人员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依法查阅、复制或者予以登记保存;(二)要求行业协会和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行业协会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四)向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机 (略) 理建议和协助要求。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 |
30 | 对社会团体开展检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 (略) 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二款: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 |
3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检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 (略) 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二款: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 |
32 | 对基金会(非慈善组织类)年度检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 (略) 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款: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 |
33 | 社会团体有关事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3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二、慈善事业促进 | ||||||
1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2 |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3 |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4 | 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 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5 | 对慈善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 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6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 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7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 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8 | 对慈善组织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 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9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 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10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11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 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12 |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13 | 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 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14 | 对募捐人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 募捐人为社会组织 |
15 | 对募捐人公布虚假信息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公布虚假信息的; | 募捐人为社会组织 |
16 | 对募捐人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 募捐人为社会组织 |
17 | 对募捐人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 | 募捐人为社会组织 |
18 | 对募捐人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 募捐人为社会组织 |
19 | 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20 | 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21 | 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22 | 对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募捐活动,违反《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23 | 对慈善组织 (略) 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 (略) 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慈善组织 (略) 开展公开募捐的, (略) 民政部门指 (略) (略) 进行,并可以 (略) 站进行。 (略) 民政部门指 (略) (略) ,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24 | 对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25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擅自开展公开募捐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募捐财产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略) 理。 | |
27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 (略)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28 |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 (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29 |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为社会组织 |
30 |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为社会组织 |
31 |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 (略)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 (略)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为社会组织 |
32 |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为社会组织 |
33 |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为社会组织 |
34 |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 |
35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 |
36 | 对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 |
37 | 对慈善组织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 |
38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报备募捐方案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本办法报备募捐方案的,按照慈善法第一百一十 (略) 理。 | |
39 | 慈善组织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款: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 (略) 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
40 | 对募捐人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 募捐人为非社会组织 |
41 | 对募捐人公布虚假信息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公布虚假信息的; | 募捐人为非社会组织 |
42 | 对募捐人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 募捐人为非社会组织 |
43 | 对募捐人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 | 募捐人为非社会组织 |
44 | 对募捐人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 募捐人为非社会组织 |
45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组织为非社会组织类 |
46 | 对未经指 (略) 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 (略) 公开募捐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经指 (略) 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 (略) 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略) 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 (略) 理。 | |
47 |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为非社会组织 |
48 |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为非社会组织 |
49 |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 (略)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 (略)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为非社会组织 |
50 |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为非社会组织 |
51 |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为非社会组织 |
52 | 对公开募捐资格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
53 | 慈善组织年度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 |
54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十条第二款: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款: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 (略) 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
55 | 慈善表彰 | 行政奖励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 |
56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 (略) 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 (略) 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 |
57 | 募捐方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十条第一款:募捐人开展募捐活动前,应当制定募捐方案,报募捐人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略) 民 (略) 公布。 | |
58 | 慈善信托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款: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 |
三、福利彩票管理 | ||||||
1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7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
2 | 对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7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
3 | 对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7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
4 | 对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7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 |
5 | 对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7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
四、社会救助 | ||||||
1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救助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实施)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 (略) 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 | |
2 | 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门(县级) | 社会救助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实施) 第十二条第一款: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
3 | 社会救助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救助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实施)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
4 | 社会救助先进表彰 | 行政奖励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救助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实施) 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5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救助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实施) 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五、区划地名 | ||||||
1 | 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区划地名科 |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 |
2 | 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区划地名科 |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 (略) 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3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区划地名科 |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 (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 |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区划地名科 |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
5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 (略) 域界线标志物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区划地名科 | 《 (略) 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7月1日实施)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 (略) 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 (略) 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 (略) 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 (略) 罚。 | |
6 | 对擅自编 (略) 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 (略) 域界线的画法 (略) 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区划地名科 | 《 (略) 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7月1日实施)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 (略) 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 (略) 域界线的画法 (略) 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 (略) 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
六、社会事务 |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事务科 |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10月8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 |
2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事务科 |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10月8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 | |
3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事务科 |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略) 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4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事务科 |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 (略) 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10月8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 (略) 区域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 | |
5 | 对殡葬设施管理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民政部门(市州、 (略) 民政部门) | 社会事务科 |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 第八条第一款: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 (略) 、 (略) 、 (略) 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实施)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 (略) 、 (略) 民政厅(局)批准。 《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2021年5月19日实施):于2021年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 (略) , (略) 审批后向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 |
6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民政部门(县级) | 社会事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第一款: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
7 |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民政部门(县级) | 社会事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十条第一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
8 | 对殡葬改革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 | 行政奖励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事务科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10月8日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9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事务科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8月1日实施)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8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 |
七、养老服务 | ||||||
1 | 对养老机 (略) 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一) (略) 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 |
2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 |
3 |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 |
4 | 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
5 |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 |
6 | 对养老机构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 (略) 置突发事件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 (略) 置突发事件的; | |
7 | 对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 |
8 |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
9 | 对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10 | 对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养老机构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11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 (略) 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2021年11月11日实施) 《 (略) 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11月26日实施) | |
12 | 养老服务组织、个人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13 | 养老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14 | 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略) 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1年3月31日实施) 第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养老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对 (略) 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 |
八、儿童福利 | ||||||
1 | 内地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民政部门(县级) | 儿童福利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实施) 第二条第一款: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款: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2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 (略) 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民政部门(市级) | 儿童福利科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 (略) 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实施) 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 (略) 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 (略) 、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略) (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衡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一、社会组织管理 | ||||||
1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
2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4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 |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9 |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0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 (略) 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
11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 | |
1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撤销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
1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6月1日施行)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 |
1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7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8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9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 (略) 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
22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 | |
23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 (略)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24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执行,有关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6个以上在本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本行业连续开展活动2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同业人员作为发起人;(二)组织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全省性行业协会具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略) 性行业协会具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名称应当包 (略) 划、行业性质,并标明“行业协会”“协会”或者“商会”等字样;(五)章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明确行业协会活动经费的筹措渠道及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第一款: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或者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的,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清算,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款:因会员数量不符合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无法作出解散决议的,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清算材料的,行业协会可以在履行下列程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一)行业协会就决议解散、债权债务申报、 (略) 置方案等事项在当地纸质媒体或者 (略) 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二)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并愿意承担相应清算责任。法定代表人无法正常履职的,可以由其他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出具承诺书。 | |
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 (略)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第一款: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二款: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第二款: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25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 (略)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八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2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 (略)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27 | 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28 | 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29 | 对行业协会开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24年3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并将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检查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一)要求行业协会和相关人员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依法查阅、复制或者予以登记保存;(二)要求行业协会和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行业协会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四)向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机 (略) 理建议和协助要求。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 |
30 | 对社会团体开展检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 (略) 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二款: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 |
3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检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 (略) 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二款: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 |
32 | 对基金会(非慈善组织类)年度检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 (略) 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款: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 |
33 | 社会团体有关事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3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二、慈善事业促进 | ||||||
1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2 |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3 |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4 | 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 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5 | 对慈善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 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6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 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7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 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8 | 对慈善组织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 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9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 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10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11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 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12 |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13 | 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 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14 | 对募捐人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 募捐人为社会组织 |
15 | 对募捐人公布虚假信息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公布虚假信息的; | 募捐人为社会组织 |
16 | 对募捐人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 募捐人为社会组织 |
17 | 对募捐人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 | 募捐人为社会组织 |
18 | 对募捐人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 募捐人为社会组织 |
19 | 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20 | 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21 | 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22 | 对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募捐活动,违反《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23 | 对慈善组织 (略) 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 (略) 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慈善组织 (略) 开展公开募捐的, (略) 民政部门指 (略) (略) 进行,并可以 (略) 站进行。 (略) 民政部门指 (略) (略) ,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24 | 对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 |
25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擅自开展公开募捐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募捐财产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略) 理。 | |
27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 (略)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28 |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 (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29 |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为社会组织 |
30 |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为社会组织 |
31 |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 (略)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 (略)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为社会组织 |
32 |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为社会组织 |
33 |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为社会组织 |
34 |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 |
35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 |
36 | 对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 |
37 | 对慈善组织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 |
38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报备募捐方案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本办法报备募捐方案的,按照慈善法第一百一十 (略) 理。 | |
39 | 慈善组织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款: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 (略) 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
40 | 对募捐人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 募捐人为非社会组织 |
41 | 对募捐人公布虚假信息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公布虚假信息的; | 募捐人为非社会组织 |
42 | 对募捐人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 募捐人为非社会组织 |
43 | 对募捐人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 | 募捐人为非社会组织 |
44 | 对募捐人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五)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 募捐人为非社会组织 |
45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组织为非社会组织类 |
46 | 对未经指 (略) 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 (略) 公开募捐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经指 (略) 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 (略) 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略) 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 (略) 理。 | |
47 |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为非社会组织 |
48 |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为非社会组织 |
49 |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 (略)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 (略)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为非社会组织 |
50 |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为非社会组织 |
51 |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为非社会组织 |
52 | 对公开募捐资格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
53 | 慈善组织年度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 |
54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十条第二款: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款: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 (略) 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
55 | 慈善表彰 | 行政奖励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一百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 |
56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 (略) 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 (略) 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 |
57 | 募捐方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湖南省募捐条例》(2024年11月29日实施) 第十条第一款:募捐人开展募捐活动前,应当制定募捐方案,报募捐人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略) 民 (略) 公布。 | |
58 | 慈善信托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9月5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款: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 |
三、福利彩票管理 | ||||||
1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7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
2 | 对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7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
3 | 对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7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
4 | 对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7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 |
5 | 对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7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
四、社会救助 | ||||||
1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救助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实施)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 (略) 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 | |
2 | 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门(县级) | 社会救助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实施) 第十二条第一款: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
3 | 社会救助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救助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实施)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
4 | 社会救助先进表彰 | 行政奖励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救助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实施) 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5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救助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实施) 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五、区划地名 | ||||||
1 | 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区划地名科 |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 |
2 | 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区划地名科 |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 (略) 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3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区划地名科 |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 (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 |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区划地名科 |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
5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 (略) 域界线标志物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区划地名科 | 《 (略) 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7月1日实施)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 (略) 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 (略) 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 (略) 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 (略) 罚。 | |
6 | 对擅自编 (略) 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 (略) 域界线的画法 (略) 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区划地名科 | 《 (略) 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7月1日实施)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 (略) 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 (略) 域界线的画法 (略) 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 (略) 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
六、社会事务 |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事务科 |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10月8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 |
2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事务科 |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10月8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 | |
3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事务科 |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略) 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4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事务科 |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 (略) 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10月8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 (略) 区域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 | |
5 | 对殡葬设施管理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民政部门(市州、 (略) 民政部门) | 社会事务科 |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 第八条第一款: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 (略) 、 (略) 、 (略) 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实施)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 (略) 、 (略) 民政厅(局)批准。 《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2021年5月19日实施):于2021年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 (略) , (略) 审批后向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 |
6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民政部门(县级) | 社会事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第一款: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
7 |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民政部门(县级) | 社会事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十条第一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
8 | 对殡葬改革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 | 行政奖励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事务科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10月8日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9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社会事务科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8月1日实施)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8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 |
七、养老服务 | ||||||
1 | 对养老机 (略) 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一) (略) 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 |
2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 |
3 |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 |
4 | 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
5 |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 |
6 | 对养老机构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 (略) 置突发事件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 (略) 置突发事件的; | |
7 | 对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 |
8 |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
9 | 对养老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10 | 对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养老机构 (略) 罚 | (略) 罚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11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 (略) 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2021年11月11日实施) 《 (略) 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11月26日实施) | |
12 | 养老服务组织、个人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13 | 养老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14 | 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政部门(县级以上) | 养老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略) 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1年3月31日实施) 第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养老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对 (略) 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 |
八、儿童福利 | ||||||
1 | 内地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民政部门(县级) | 儿童福利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实施) 第二条第一款: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款: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2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 (略) 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民政部门(市级) | 儿童福利科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 (略) 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实施) 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 (略) 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 (略) 、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略) (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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