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废旧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等废物减量化综合利用项目 | (略) 江苏涟水经 (略) (略) 16号 | (略) | 本项目不新增用地。购置挤出机2台、冷却水槽2台、冷却水塔1台、吹干机2台、切粒机2台、振动筛2台和储料桶2个等生产设备,年处理现有项目生产产生的废塑料(不得外购废塑料)7004.45吨,并产生7000吨再生塑料颗粒的生产规模。 | 淮安新 (略)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 (略) (略) 。本项目营运期不产生工艺废水,不新增生活废水。 2、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是熔融挤出废气和危废库废气。其中熔融挤出废气由挤出机散热口至挤出口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抽送至二级活性炭吸 (略) 理,处理后通过15米高4#排气筒排放;危废库密闭负压收集库内废气,并抽送至现有项目的一套低温等离子+二级活性 (略) 理后,通过20m高1#排气筒排放。项目熔融挤出过程产生的熔融挤出废气中VOCs(以非#烷总烃计)的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表5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速率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限值;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的“二级-新改扩建”限值; (略) 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排放限值。 3、本项目营运期主要固定噪声源为挤出机、冷却水槽、冷却水塔、吹干机等装置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 (略) ,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 (略) 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本项目营运期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体废物主 (略) 、废润滑油及废油桶、废活性炭等。 (略) 为一般工业固废,收集 (略) 置;废润滑油及废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 (略) 置。危险废物分类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中的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中的有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环保标识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2-1995)及2023年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等要求。生 (略) 理参照执行《城市生 (略) 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0号)和《生 (略) 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以及国家、地方关于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法规。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此件公开发布)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废旧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等废物减量化综合利用项目 | (略) 江苏涟水经 (略) (略) 16号 | (略) | 本项目不新增用地。购置挤出机2台、冷却水槽2台、冷却水塔1台、吹干机2台、切粒机2台、振动筛2台和储料桶2个等生产设备,年处理现有项目生产产生的废塑料(不得外购废塑料)7004.45吨,并产生7000吨再生塑料颗粒的生产规模。 | 淮安新 (略)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 (略) (略) 。本项目营运期不产生工艺废水,不新增生活废水。 2、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是熔融挤出废气和危废库废气。其中熔融挤出废气由挤出机散热口至挤出口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抽送至二级活性炭吸 (略) 理,处理后通过15米高4#排气筒排放;危废库密闭负压收集库内废气,并抽送至现有项目的一套低温等离子+二级活性 (略) 理后,通过20m高1#排气筒排放。项目熔融挤出过程产生的熔融挤出废气中VOCs(以非#烷总烃计)的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表5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速率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限值;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的“二级-新改扩建”限值; (略) 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排放限值。 3、本项目营运期主要固定噪声源为挤出机、冷却水槽、冷却水塔、吹干机等装置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 (略) ,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 (略) 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本项目营运期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体废物主 (略) 、废润滑油及废油桶、废活性炭等。 (略) 为一般工业固废,收集 (略) 置;废润滑油及废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 (略) 置。危险废物分类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中的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中的有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环保标识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2-1995)及2023年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等要求。生 (略) 理参照执行《城市生 (略) 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0号)和《生 (略) 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以及国家、地方关于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法规。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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